山東聊城,男子看到按摩女在路邊招攬生意,就花200元照顧了她一次生意。不料,7個月后警方找上門說男子涉嫌嫖娼,對他進行了拘留13天,罰款5000元的處罰!男子覺得丟臉丟大了,出來起訴警方,要求撤銷這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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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從2023年7月一個普通的傍晚說起。那天老劉出門散步,路過一條小巷時,看到一名年輕女子站在路邊招攬客人:“大哥,進來按個摩吧?手法好,不貴!”
女子態度熱情,老劉剛好腰背酸痛,想著放松一下,就跟著進了那家不起眼的按摩店。
7個月后,2024年2月,警察突然上門,說老劉“涉嫌嫖娼“!
盡管老劉強調自己是正規按摩,警方還是將他帶走。
街坊鄰居很快聽說了這事,“老劉嫖娼被抓”的消息傳遍小區。
老劉出來后羞憤難當,堅決不服,一紙訴狀把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
他的理由很明確:
1、沒有現場抓獲,憑什么認定嫖娼?
2、行為發生在2023年7月,處罰在2024年2月,已超《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6個月追訴時效!
但警方拿出了關鍵證據:2024年1月對按摩女范某的訊問筆錄中,她親口承認:38元、58元、98元是正規按摩;而200元、400元、600元的轉賬,都是賣淫所得;
對此,老劉解釋說這是一個誤會,自己轉賬200元是出于同情多給的小費,不是嫖資。
當時,店里燈光昏暗,沒招牌,也沒價目表。女子給他按了約半小時,說是“全身推拿”,收費138元。
結賬時,女子突然紅了眼眶,低聲說:“大哥,我真不容易……老公生病,我一個人賺錢養家養孩子……”
自己聽后心一軟,想著人家也不容易,干脆掏出手機,直接轉了200元,連發票都沒要,轉身就走了。
老劉說:“僅憑單一的200元轉賬就認定我有違法行為,這太不合理了。她懇求我幫幫她,還一口一個‘哥哥’地叫著。我多付錢就是想多給她點幫助。”
那么,法院面對這截然不同的說法,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法院經過仔細審查,根據對范某的詢問筆錄、案涉支付交易明細以及老劉現場指認照片等一系列證據,認定老劉在事發當天確實有過嫖娼的違法事實。
老劉在派出所最初接受詢問時,親口說“按摩費用是200元”,可后來在法庭上又改口稱“本來138,多給了62塊”。前后說法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至于追訴時效?法院查明:警方早在2023年12月29日就已立案調查該按摩店涉黃線索,距離老劉行為發生不足6個月,完全合法。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老劉訴求,認定其嫖娼事實成立,處罰無誤。
此事引發熱議,有網友說,疑罪從無,警方必須拿出證據證明男方嫖娼。然而警方并沒有證據,只有一份女方的口供,這并不能形成有效證據鏈!
也有網友說,只要從頭到尾一直不認,天王老子來了,也拿你沒辦法,傻啊!!!這肯定是開始認了,后來反悔了!
還有網友說,很簡單的,被抓的嫖客不止老劉一個,其他人承認嫖娼了。
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治安處罰糾紛,實則反映出在社會生活中,法律證據的重要性以及個人行為邊界的模糊性。
用“我是正規按摩,多給錢是好心幫忙”來洗白嫖娼,不過是成年人心照不宣的遮羞布。
這個不叫冤枉,這叫事后反悔。而那些為他喊冤的人,不妨想想:如果真是普通按摩,為什么女子只對“200元以上”的轉賬承認是賣淫?為什么警方能精準鎖定這筆交易?為什么全店只有這類金額被認定違法?
法律懲罰的,從來不是“不小心”,而是“裝糊涂”。社會需要同情心,但不能讓“可憐”成為灰色交易的通行證。
你同情她養家難,誰又來同情那些被這種地下交易傷害的家庭、被污染的社區環境、被踐踏的公序良俗?
老劉丟了臉,但真正該反思的是:為什么總有人以為,只要沒被抓現行,就能把違法行為包裝成“善意施舍”?
法律的眼睛,看得見你轉賬的手,也看得穿你“裝傻”的心。別等到拘留所的門關上,才后悔當初那200塊,買來的不是“按摩”,是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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