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應急君在某居民小區
看到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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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說在樓梯口給小電驢充會電!
這位鄰居
應急君要鄭重的跟您說一聲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一旦引發火災
不僅要承擔巨額賠償
更可能觸犯法律,已經違法了!
那么以下哪些行為給電動車充電涉及違法?
“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
答案:是全部!
畫面觸目驚心

店鋪內電動自行車充電起火

店鋪二樓露臺電動自行車充電起火

店鋪后廚電動自行車充電爆燃

電動自行車樓道內飛線充電起火

電動自行車樓道內充電爆燃

電動自行車樓道內充電爆燃
請觀看以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26日,福建福州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內為電動自行車“飛線充電”引發火災,消防員緊急營救住客20人。經調查,該自建房的天井處停放多輛電動自行車,且普遍存在“飛線充電”等違規行為,房東未及時制止違規行為,且未設置任何消防設施。最終,起火電動自行車車主因違規停放充電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東鄭某也因未有效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受到同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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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3月21日,山東青島的李某在房屋內給電動車電池充電,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導致屋內2名裝修工人死亡。經鑒定,2人系火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訴機關提請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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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1月4日,位于北京市房山區某小區樓道內有一電動自行車電池起火冒煙,造成財產損失約600元,未造成人員受傷。經調查,該小區設有自行車棚2處,集中充電設施3處,共36個充電接口,能夠滿足居民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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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勘驗,起火點位于室內存放的電池處,住戶張某明知電池存在起火風險卻將電池帶入樓內,電池起火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反而將電池置于公共通道中,威脅了公共安全,房山區消防救援支隊對當事人張某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對張某行政拘留12日。
案例四
2023年4月6日,周某在北京市某區某號家中,在臥室桌上給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鋰電池進行充電,充電中的電池突然爆炸引發火災,火勢產生大量濃煙,滅火后由消防人員從周某家中和樓道內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歿年88歲)、黃某(女,歿年52歲)、陳某。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黃某經搶救無效已于當日死亡,被害人陳某經診斷為吸入性損傷(重度)、全身多處燒傷、一氧化碳中毒、代謝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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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事故認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過程中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北京市兩級法院審查認定: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過失引發火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周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過失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
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案例教訓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的租客、案例三的張某、案例四的周某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因個人過失行為引起火災,其中案例一的房東鄭某未有效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受到同等處罰;案例二的李某和案例四的周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危害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均被追究其刑事責任。
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失火,可能會面臨多種法律責任。
違規充電的行為人需承擔相應責任,而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引起助燃、加大火勢的,視過錯程度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即使是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充電棚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也應對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情況盡到注意義務,及時發現并排除車輛故障及安全隱患。否則如果導致火災發生,致使他人人身財物受損,也需視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通過《,該條例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明確:“電動自行車使用人以及停放和充電設施管理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載人電梯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給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在電動自行車的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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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
這些要點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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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居們
聽應急君一句勸
“小電車、大隱患”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勿心存僥幸!
電動自行車及電池
??禁止進樓入戶停放、充電
??禁止飛線充電
??不盲目改裝
??加強日常自查自檢
共同維護平安的生活環境
信息來源:汕頭應急管理
編輯整理:濠江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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