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廳編印《云南省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含2024年、2025年案件)》,并從全省141件優秀行政執法案卷中選出10個涵蓋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重點領域的典型執法案例向社會公布。作為全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成果的集中呈現,案例以“示范+警示”的雙軌模式,為行政執法提供“看得見、學得會、用得上”的參照體系,推動“查改一體、以案促治”走深走實。本報從中選取四個案例刊發。
落實監督部署 回應關切
談及編印案例的核心初衷,省司法廳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處長劉純表示,首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級層面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部署要求——既是對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中“運用案例指導開展經常性監督”的要求,也是落實《云南省法治化營商環境全面提質23條措施》“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具體實踐。
“我們在全面總結案卷評查工作基礎上,從141件95分以上優秀案卷中精選出10個優秀案例,同時納入不合格案例形成對比,旨在通過正反雙向引導,強化執法規范意識。” 劉純介紹。
案例編印聚焦“指導”與“警示”雙重功能。“我們不僅要讓執法人員學有標桿,還要讓企業和群眾看到執法部門‘該嚴則嚴、該寬則寬’的鮮明態度。”劉純說,10個案例涉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向未成年人售煙、非法營運等高頻問題,這些場景是企業生產經營和群眾日常接觸的痛點,選它們就是為讓執法貼近民生。
劉純舉例,案例中既有生態環境部門對超標排污企業的嚴懲,也有農業農村部門對未造成危害后果小微企業“首違不罰”,還有市場監管部門快速響應群眾舉報,查處向未成年人售煙的實例。“這些案例既能體現執法力度,又能展現包容審慎的溫度,是過罰相當原則的生動注腳。”
規范執法行為 正視問題
此次案例的評選與公布,其重要背景是對我省行政執法現狀的深刻檢視。從2025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來看,我省行政執法還不同程度存在不規范行為。
其中,部分案件執法主體不適格,少數案件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執法;部分案件法律適用錯誤,行政裁量權行使不規范者未引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部分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少數案件定性不準確;部分重大執法案件應當進行法制審核而未進行審核,應進行集體討論而未集體討論,少數案件超期處理;部分案件案卷歸檔不規范。
針對這些問題,典型案例具有直接的糾偏和引導作用,是“教科書級”操作范本。在行政裁量權適用上,展示了如何避免“類案不同罰”;在證據鏈構建上,強調“證據為王”意識與跨部門協同技巧;在程序合法性上,突出行政執法制度的嚴格落實。
“近年來,我們已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云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等配套制度,此次案例發布將進一步推動制度落地,讓規范執法從‘紙面’走向‘實踐’。”劉純表示。
下一步,我省將從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清理和培訓、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制機制、創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方式等方面持續改進,深化監督體系建設,為執法規范化提供系統性保障。
優化營商環境 以案促治
值得關注的是,案例體現了“剛性處罰+柔性幫扶”執法智慧。
某州生態環境局對超標排放企業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裁量基準處罰,同時考慮企業經濟困難,允許分期繳納罰款;某縣農業農村局則因某企業未銷售不合格飼料、主動無害化處理,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這種差異化執法并非放松監管,而是綜合考量違法情節、危害結果、主觀過錯等因素,確保每一起處罰都經得起法律檢驗。”劉純強調,此類執法既讓企業敬畏法律邊界,又傳遞出“政府愿與企業共成長”的信號,助力企業“安心經營、放心投資”。
劉純表示,案例為全省行政執法提供了“標尺”,通過明確優秀執法范式,能有效減少“類案不同罰”現象,增強企業對執法結果的可預測性和穩定預期。同時,案例本身就是生動的法律教材,通過以案釋法,能讓企業更清晰地看到合法與違法的邊界,從而提升投資信心和安全感,為優化營商環境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劉純表示,下一步行政執法將深化監督體系建設,宣傳貫徹好將于2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完善體制機制,推廣“綜合查一次”改革,動態更新行政裁量權基準和“減免責清單”;建強執法隊伍,通過資格清理、全員輪訓提升能力素質;深化專項整治,將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時間延長至2026年3月,同步推進整治“兩違四亂”。
云南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標排放延期繳納罰款
【基本案情】 某州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開展鍋爐廢氣執法監測時,發現其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立案后,經調查取證,某州生態環境局確定該公司存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于2024年4月19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1.3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因經濟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罰款,某州生態環境局同意該公司分期(延期)繳納罰款,該公司按期足額繳納罰款后結案。
【案件解析】 針對涉案公司超標排污環境違法行為,某州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開展行政執法。該法第九十九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政府部門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某州生態環境局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依法表明身份,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案件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
被處罰公司因經濟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罰款,某州生態環境局考慮其已繳納部分罰款和實際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同意該公司延期繳納剩余罰款。
【典型意義】 大氣環境是生態系統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超標排放會造成大氣質量下降、損害公眾健康,影響區域生態平衡。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現場檢查,及時對涉案企業違法行為立案,并委托第三方對排放廢氣進行監測,執法過程嚴格規范,證據鏈完整清晰,裁量權適用準確,做到過罰相當、法理相融。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部門沒有“一罰了之”,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考慮企業經濟困難,同意分期(延期)繳納罰款,促進企業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處罰強化了環境質量底線的不可逾越性,既守住生態底線又兼顧企業發展。“剛性處罰+柔性幫扶”的執法模式構建起企業自律、政府監管、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共治體系,助力生態文明建設長效推進。
案例二
飼料問題積極整改不予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獸藥飼料檢測所對某飼料公司生產的仔豬濃縮飼料催肥寶抽取樣品3份共1.5kg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該批樣品所檢項目不合格。
鑒于當事人主動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某縣農業農村局適用《云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某飼料公司立即停止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標簽不規范等違反有關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違法行為,并作出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件解析】 本案中,因某飼料公司樣品抽檢不合格,某市農業農村局立案后依法開展行政處罰工作,對某飼料公司違反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問題進行細致深入調查研判。因該公司未對外銷售、未產生危害后果、主動進行無害化處理等積極改正行為,該局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某飼料公司違法行為輕微,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執法部門在調查核實基礎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兼顧執法的力度和溫度,對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三
未按要求保養電梯酒店被罰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云南某大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檢查在用特種設備時,發現其分公司存在未按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問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該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萬元行政處罰。
【案件解析】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維護保養單位未依法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案件。案件查處過程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
該案成功辦結的關鍵,在于執法人員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熟悉掌握。在細致入微的現場檢查中,執法人員準確發現了維保作業中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細節問題,并有效固定證據。
在法律適用上,該局準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關于維保單位法定義務及相應罰則條款,做到過罰相當。
【典型意義】 電梯安全與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維保質量是確保電梯長期安全運行的關鍵,市場監管部門在本案的處理中做到了嚴格規范。從現場檢查、立案調查到作出處罰決定,本案的流程清晰,證據鏈完整,為同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實踐參考。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依法查處未嚴格按照技術規范作業的維保單位,有力警示特種設備維保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杜絕維保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和僥幸心理,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執行到位。
案例四
向未成年人售煙被罰5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派出所向某縣煙草專賣局移交一起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某煙草制品零售點向未成年人售煙。
經調查核實,2024年6月22日,某綜合服務社向3名未成年人銷售1盒(20支)香煙,售煙銷售收入23元在公安執法人員和購煙未成年人家長見證下已返還。
該局認定,某綜合服務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構成向未成年人售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某綜合服務社作出警告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解析】 本案辦理過程中,某縣煙草專賣局認定的違法事實有辨認照片、綜合服務社經營者詢問筆錄、價格鑒定結論書和3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證明、指認現場視聽資料、監護人陪同下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案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決定書援引法條完整具體,準確適用《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行政處罰裁量適當合理。
【典型意義】 本案是煙草專賣部門通過嚴格執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彰顯執法為民責任擔當。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鎖定違法事實,精準援引法律條文與行政裁量基準,作出合法合理行政處罰。
從快速響應到責令退款,案件辦理始終將未成年人權益置于首位,既有力懲戒違法行為,又以實際行動向社會傳遞“向未成年人售煙零容忍”的堅定立場。煙草專賣部門作為主管部門主動履職,推動形成執法震懾,倒逼經營者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無煙防線。
記者 謝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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