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改革措施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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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向港澳地區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開放創新研究群體項目(B類);
支持交叉領域人才培養,交叉科學部項目受理范圍新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類);
繼續推進重大非共識項目試點實施工作,采用非常規的遴選、資助和管理模式。
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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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交叉科學部新增科學工具領域(T05)受理代碼;
在交叉科學部受理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B類)中為科學工具領域單設賽道;
此外,交叉科學部項目受理范圍新增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自由申請);
推動申請書"瘦身提質"。以面上項目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類)為切入點,重塑申請書結構框架,提升信息密度;對申請書正文總頁數提出控制建議;
優化代表作標注,增加代表作個人貢獻具體描述,更加直觀、清晰地展示個人貢獻情況;
持續提升外籍人才類項目評審的國際化水平,提高外籍專家參加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等會議評審的比例,支持來自不同國家的外籍學者真正融入中國科研體系;
變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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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科研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全部類型聯合基金的項目數量合計限2項;
針對加入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內蒙古自治區、江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1個地區提出的研究方向。
二、限項申請規定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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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重點項目】的特殊規定: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重點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
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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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重點項目】的特殊規定:
科研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全部類型聯合基金的項目數量合計限2項。
新增對【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的特殊規定: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執行新的國家科技人才計劃統籌銜接要求,詳見各自章節。
三、預算編報要求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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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預算表】【預算說明書】中直接費用的闡釋:
直接費用中合作研究轉撥資金金額填報由依托單位向合作研究單位轉撥的直接費用金額。確定合作研究轉撥資金金額時,合作研究雙方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充分協商,并考慮轉撥資金的必要性、金額的合理性等因素。
直接費用中合作研究轉撥資金需對合作研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及協商一致后確定的直接費用資金轉撥情況等進行必要說明。如存在多個合作研究單位,需逐一說明。
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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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合作研究資金管理】中資金和依托單位更詳細的要求:
申請人與參與者應協商確定研究內容分工,并會同雙方所在單位協商確定合作研究轉撥資金。合作研究轉撥資金可包含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在《預算表》《預算說明書》中僅需填報合作研究轉撥資金的直接費用部分;間接費用在合作研究協議(合同)中明確;
依托單位對其合作研究單位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活動、資金管理負有監督責任,應建立完善合作研究資金管理制度,明確合作研究的合同審查、預決算編制、資金轉撥、資金使用等要求。依托單位應當對合作研究協議(合同)以及分預算的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審核,按要求保管好相關文件備查。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結合合作研究進度等因素,按《資助項目計劃書》和合作研究協議(合同)及時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做好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依托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
依托單位要建立合作研究協議(合同)調整的管理機制。對研究過程中合作研究內容發生調整、轉撥資金發生變動等情形,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合同),并將調整變動情況在項目進展報告和項目結題報告中予以單獨說明。除項目計劃書中的合作研究單位外,不得隨意增減或變更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變更應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依托單位對于合作研究轉撥資金調增的情形應當從嚴控制,充分論證其調增的必要性,確有必要調增的,按程序簽訂補充協議(合同).
依托單位對轉撥資金負有監管責任,應通過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約定方式細化管理要求,明確合作研究單位權責,以及對其監督管理要求,督促合作研究單位合法合規高效地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依托單位可根據需要,要求合作研究單位提供合作研究資金收支的相關財務資料,對其資金使用開展監督。
合作研究單位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管理使用項目資金,按要求保管好相關資料備查,并積極配合依托單位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合作研究單位不得以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等形式再向外轉撥資金。
變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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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結余資金】更詳細的要求:
對于結余資金比例超過30%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結題報告中詳細說明結余資金產生原因以及后續資金使用計劃;
項目資助期滿后,結余資金不得支出間接費用。對原項目團隊兩年內(以收到準予結題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仍未使用完的結余資金,依托單位應當加大結余資金盤活力度,在單位內部統籌用于基礎研究。鼓勵統籌使用結余資金設立內部基礎研究項目,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創研究。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依托單位應在年度管理工作報告中報送結余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變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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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重大項目預算申報】注意事項:
對于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如果申請經費嚴重超過實際需求,將不予資助。填報時請務必認真參考預算填報說明中的各科目預算編制案例。
設備費預算編制應注意:對單臺/套5萬元的設備詳細說明,內容包括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主要技術參數,具體型號和用途,以及設備在項目研究中的任務,費用支出的必要性和測算的合理性等;對單臺/套〈5萬元的設備分類說明,內容包括與研究任務的相關性,支出的必要性,測算的合理性等。
編制設備試制預算時,如果試制設備為過程產品(即為完成項目任務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產品),試制設備發生的相關本(含直接相關的小型儀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應列入設備備試制預算:如果試制設備為目標產品(即項目主要任務就是研制該設備),應當分別在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預算中編列測算。
業務費預算編制應注意:
1.編制購買材料預算,應說明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與項目任務的相關性,購買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應將材料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與材料出廠(供應)價格統一合并測算。其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類別簡要說明。
2.編制測試化驗加工預算,應說明測試化驗加工的具體內容,要求,與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詳細說明測試化驗加工的次數,規格,價格等測算依據。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包核心研究任務。
3.編制燃料動力預算,應按照相關儀器,科學裝置等預計運行時間和所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即期(預算編報時)價格測算,同時提供各參數來源或分攤依據,測算方法等。承擔單位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應在間接費用中列支。
4.編制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預算,應對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預算分別說明。
5.編制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預算,應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
勞務費預算編制應注意:
1.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應根據科研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承擔的任務等因素據實編制并進行說明。
2.編制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員的勞務費預算,應綜合考慮參與項目研究的人月數以及本單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勞務費發放管理制度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和本領域科研單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發放水平據實測算。
3.編制項目聘用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費預算,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等予以說明。
四、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要求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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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對AI內容使用的說明。
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代碼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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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交叉科學部新增科學工具領域(T05)受理代碼。
六、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類)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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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類),刪除內容“資助經費不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七、地區科學基金項目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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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地區:
福建省龍巖市、福建省三明市、福建省南平市和福建省寧德市。
八、重點項目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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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申請人具備的條件: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重點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
九、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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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限項:2026年,根據中央有關部門關于國家科技人才計劃統籌銜接的要求,同層次國家科技人才計劃只能承擔一項,同一申報年度一人只能申請一項,不得逆層次申請。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刪除內容“資助經費不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十、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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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應當具備條件中,刪除內容“與境外單位沒有正式聘用關系”。
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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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刪除內容“資助經費不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新增賽道:
為加大對優秀青年人才的傾斜支持,及早發掘培養有潛力的基礎研究領軍人才,2026年,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對于未滿35周歲的男性申請人[199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未滿38周歲的女性申請人[198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單獨組織評審,實施長周期穩定支持。對于上述申請人,允許申請時尚未在國內正式工作,但應與依托單位簽訂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協議。如項目獲批,應在2026年11月底前正式到依托單位工作,逾期將作終止處理。
新增限項:
2026年,根據中央有關部門關于國家科技人才計劃統籌銜接的要求,同層次國家科技人才計劃只能承擔一項,同一申報年度一人只能申請一項。在青年科學基金項目(B類)及其同層次國家科技人才計劃任何一類支持期內,不得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A類),但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
十一、創新研究群體項目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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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群體:
2026年起創新研究群體項目(B類)面向港澳地區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開放申請,與內地依托單位申請人采用相同的資助模式和評審標準。申請人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各項管理規定;
(2)正式受聘于港澳地區依托單位。
十二、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
變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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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外國青年學者、優秀青年學者和資深學者,新增申請條件:
與依托單位須簽署申報協議書(若申請人在申請階段有國外全職工作單位,應請國外單位知悉)。
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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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限項目申請規定:
本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范圍。
十三、聯合基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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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新增內容:
科研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全部類型聯合基金的項目數量合計限2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統計范圍。
變化2:
圖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項目內容增減:
本《指南》發布的聯合基金包括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NSAF聯合基金、氣象聯合基金、鐵路基礎研究聯合基金、鐵路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地質聯合基金、大飛機基礎研究聯合基金、地震科學聯合基金、文物聯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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