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
一、案例
近日,C市Y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詐騙案,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陳某將轎車停放在好友甘某家所在小區,剛滿18周歲還未考取駕照的甘某想帶女友開車兜風。在電話征得朋友陳某同意后,甘某駕駛轎車外出,不料途中與一輛豪車相撞,發生事故。
為了逃避處罰,甘某先后聯系了朋友陳某、歐某想辦法。陳某又聯系了自己買車時在4S店認識的店員劉某。四人聚集事故現場后,劉某在明知甘某系無證駕駛、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情況下,提出了“解決方案”:由歐某冒充事故駕駛員“頂包”,陳某負責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走理賠流程,以此騙取保險金。當保險公司現場查勘時,歐某謊稱自己是駕駛員,并使用本人駕駛證進行了事故登記。最終,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金共計63310元。
后續保險公司在例行的理賠復核中發現了疑點,比如查驗當天道路監控視頻顯示,“駕車人”歐某是事故發生后趕到事發現場,車主陳某的車經過了改裝,不屬于理賠范疇。保險公司經過專業調查,發現了這起事故理賠過程中的騙保證據,遂于2025年7月向公安機關報案,四人聯手騙保的事實最終敗露。隨后,四人自首并退賠了保險公司的全部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歐某、陳某、劉某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甘某、歐某、陳某、劉某四人均犯保險詐騙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一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進行“頂包”,實施保險詐騙行為,并獲得保險賠償,構成保險詐騙罪。
三、延伸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照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1998〕高檢研發第20號,19981127)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為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警示
保險制度作為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運行基礎在于最大誠信原則。任何企圖通過偽造事故原因、找人“頂包”等方式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保險市場秩序,而且觸犯刑法,構成保險詐騙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