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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特別關注欄目第20-3期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醫療機構及其周邊私設靈堂、堵塞大門……1月18日,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醫療糾紛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28條,圍繞醫療糾紛的處置、多元化解、法律責任等核心環節作出全面規范,將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七類擾亂醫療秩序行為被禁止
《條例》明確,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診療制度和醫療秩序,對診療活動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表達意見和訴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一)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威脅其他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二)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三)在醫療機構及其周邊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散發傳單、堵塞大門或者重要出入口;(四)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五)沖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六)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七)其他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發生醫療糾紛后可通過“五種”途徑解決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五種”途徑(雙方自愿協商;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向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若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的場所進行,不得擾亂醫療秩序;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兩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書。
對醫療糾紛涉及專業性問題或存在重大分歧等 可啟動專家咨詢
《條例》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依法獨立受理、調解醫療糾紛,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且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兼)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專業性問題復雜或者醫患雙方對爭議事實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認為需要借助醫學、法律等專業知識進行調解的,可以啟動專家咨詢程序。專家咨詢意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但不作為醫療損害鑒定意見。醫患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方案的,不影響其依法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起點新聞記者 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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