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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餃子兄弟
來源:一川Law
2025年12月26號,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下發《關于組織轄內商業保理公司開展合規經營專項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稱“《保理二十二條》”),2026賽季的地方類金融牌照整改和規范,就此拉開序幕。
《保理二十二條》一共三大塊、22條要點,要求機構“逐一對照摸排”,并且明確告訴你:這22條將作為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重點,自查表和整改計劃要在2026年1月15日前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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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理公司22號禁令全文,點擊圖片了解
01
一個關于保理的
三角坐標系
《保理二十二條》把自查工作分成了三塊:
資產端,強調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經營;資金端,關注嚴格管理外部融資;服務端,突出中小企業權益保護。
我們完全可以把它理解成一個有關商業保理合規的非常樸素的三角形:
資產端:你拿到的到底是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應收賬款?
資金端:你拿錢的方式有沒有“過度杠桿、資金池、標準化滾動發行”等結構性問題?
服務端:你是否在“普惠金融”的名義下,把中小企業當成了收費對象、通道對象,甚至擠壓對象?
三角形任何一條邊如果不夠牢固,保理業務就會從“保理”滑向別的業態:滑向放貸、滑向資管、滑向通道,甚至滑向非法金融活動。
02
不是更多條文
而是更清晰的邊界
如果你熟悉商業保理行業的老法規,你一定會發現不少內容其實并不陌生:
比如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以票據證券為標的等等,內容并不能都稱得上“新”,《保理二十二條》真正的新,體現在兩類變化上:
從“原則性要求”變成“可檢查的口徑”:比如第1條,不僅要求應收賬款“真實合法”,還直接把“逾期/已結清”列為原則性禁區,并把“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金融產品”也一并納入。
這就是典型的“檢查抓手”:你系統里只要能拉出“逾期資產入池/結清資產仍融資”的清單,那就很大風險會構成違規。
再比如第6條,不再是籠統說“未來應收賬款風險大”,而是把“無實質業務、還款約定不明、缺少付款保障”的未來應收賬款直接劃為禁區,并列舉典型情形(未簽合同、過度依賴條件、預計/潛在或有業務)。
這就是告訴市場:未來應收賬款不是不能做,但你得證明它“確定且可控”。
把“別的領域的紅線”,明確搬進商業保理:最典型的是第16條:期限錯配、滾動發行標準化產品、資金統一運作、挪用資金設立資金池……這套語言你在資管新規里一定很熟悉,現在它被原封不動地塞進了“商業保理外部融資”的檢查清單里。
信號很清晰:商業保理的資金端,正在被用“更資管化、更穿透”的視角來審視。
03
政信隱債
“保理”不再是政信資產的安全殼
來看第5條一句話:不得通過保理融資形式直接增加或合作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這條的有趣之處在于:它不是討論“應收賬款是不是成立”,而是討論你這個資產會不會被認定為“新增隱性債務鏈條的一環”。
四個簡單的問題可以用來自查:
1. 付款人/最終資金來源是否具有財政屬性?
2. 現金流是否高度依賴財政騰挪或政府協調?
3. 是否存在兜底、回購、保本保收益等“類財政承諾”?
4. 項目是否實質上用“應收賬款”包裝“融資”?
四問中只要有一兩問回答“是”,那就別太期待“保理”會是值得另辟的蹊徑了——紅線已經寫進了自查表。
04
暗保理
告別回款不可控的保理
《保理二十二條》第9條明確禁止基于真實性難核實、債權轉讓效力不足、回款管理難度較大的應收賬款開展暗保理。
“暗保理”這三個字,過去更多出現在行業討論里,而不是監管文件里。現在它被直接寫進了自查要點,意味著它從“技巧”變成了“風險標簽”。
為什么監管不喜歡暗保理?
現在看來顯而易見,因為暗保理的核心問題通常不是合同怎么寫,而是:你很難證明“債權對抗有效”,也很難證明“回款被你控制”。
所以整改的方向也很明確:
把“暗”變成“明”,把“不可控”變成“可控”。
最常用的工具包是:
通知:至少確保債務人知悉轉讓安排;
登記:把權利公示化,減少多重轉讓和對抗風險;
回款閉環:回款路徑要能落到你可控的賬戶/機制里。
監管關注的,不是你寫了多少頁合同,而是你有沒有能力把回款握在手里。
05
資金池
融資端的資管化審視
第16條把資金池的典型抓手全部列了出來:改變資金用途、期限錯配、滾動發行ABS/債券等標準化產品、資金統一運作、挪用資金……
你會發現這里的關鍵詞非常“資管”:
期限錯配:短錢長投;
滾動發行:募新還舊;
資金統一運作:錢進了一個池子,出去了就說不清對應哪筆資產;
挪用資金:項目A的錢補項目B的窟窿。
這條的潛臺詞是:商業保理可以做外部融資,但不能把自己做成一個“類資管平臺”。
如果你的融資邏輯已經變成“統一募集—統一運作—統一兌付”,那你就不是在做保理,你在做“資金池生意”。
機構不妨快速自評一下:資金是否無法穿透對應到單筆/單資產包?是否存在明顯期限錯配與滾動續發?是否存在資金用途變更或跨項目調撥?
如果有這些特征,那整改壓力目測很大。
06
中小企業權益保護
成本、賬期、信息與催收
《保理二十二條》第三塊(18-22條)寫得非常直白:
商業保理公司要踐行普惠金融,降低綜合融資費率,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
而后監管把“中小企業保護”拆成幾條具象的紅線:
不得協助核心企業擠占中小企業現金流和利潤;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保理。
不得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賬期規定;賬期過長且無分期/增信的原則上不得做。
不得以明顯高于合理水平利率融資;不得通過拉長期限、虛增服務費、先扣利息等變相增加綜合融資成本。
不得隱瞞關鍵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客戶信息;不得虛假宣傳、合同陷阱、暴力催收。
這一組條款的共同特征是:它們幾乎都不再停留在“保理合同法理”層面,而是落到了真實交易、真實成本、真實功能上。
這份文件再次有力地告訴你:你面向的只要是弱勢的那一端(中小企業、分散主體、信息不對稱),監管就會把你放進“權益保護”的框架里來審視。
《保理二十二條》的價值,不在于它創造了多少新概念,而在于它把行業里最常見的“灰色技巧”幾乎盡數直接點名、直接落表、直接用于檢查。
哦對了,補充說一個點,關于自然人債務人的資產能不能做的問題,不管是看新規行文還是立法目的,應該還無意于堵死這類業務,邊走邊看吧~好了,關于這份通知,我們就先聊這么多。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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