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原告馬某1與被告馬某2經人介紹相識并按習俗訂立婚約,同年11月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婚約期間,原告馬某1向被告方支付彩禮現金31萬元及黃金首飾53.658克。不料,雙方共同生活不足兩月,因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習慣差異等問題無法繼續相處,導致婚約關系破裂。后因彩禮返還事宜協商未果,馬某1遂訴至民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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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并未簡單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量案件背后涉及兩個家庭和諧及鄉俗妥善處理的現實情況,秉持“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理念,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開展“背對背”“面對面”調解,一方面充分傾聽雙方訴求,耐心釋明婚約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尊重當地風俗,引導雙方換位思考,聚焦矛盾核心商討解決方案,力求“解開疙瘩”、杜絕后續紛爭。
經過數輪情、理、法交融的溝通疏導,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共識,自愿簽署調解協議:被告馬某2及其父母(三被告)當庭向原告返還彩禮現金15萬元及黃金首飾50.49克,剩余5萬元彩禮于2026年4月6日前付清。調解書簽署后,在法庭全程見證下,被告方當場將15萬元現金及對應黃金首飾交付原告,原告方當場清點確認無誤,款項及財物順利交接。“當庭兌現”的處理方式,既及時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可能引發的新矛盾,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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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杰
審核|朵朵
終審|老梁
來 源 | 民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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