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
示范引領作用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豫法陽光
聚焦勞動者權益、未成年人權益、
個人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等
社會熱點問題
發布2025年度十大熱點案例
以典型個案彰顯司法溫度
傳遞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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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省法院執裁庭庭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王少禹
本案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誤工費認定問題。“誤工費”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損害到痊愈這段時間內因勞動能力的暫時喪失或減少導致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實際收入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該規定,如果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無法從事工作,導致無法得到預期工作收益,則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誤工損失,這種損失是基于受害者受傷影響從事勞動而客觀存在的,與受害者年齡大小沒有直接關系。
我國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制度,該制度是出于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繼續從事工作,而不是禁止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繼續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并未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公民年滿十六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參加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勞動所得也受法律保護。
總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因侵權受到人身損害的,其誤工損失是否應予支持與其年齡無關,如果誤工損失確實存在,且該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就應予以支持。本案切實保護了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司法對勞動價值的尊重,對引導社會正確認識老年人勞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專家點評
省法院刑三庭庭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劉志高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人飼養烈性犬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致他人死亡的典型刑事案件。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了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致使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這里的過失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了依法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即結果預見義務或者結果避免義務,直接致人死亡的行為。
任何飼養犬只的管理人員都負有確保犬只不傷害他人的注意義務。本案被告人高某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其飼養的大型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已多次發生傷人事件的情況下,仍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因其疏于管理的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依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飼養動物絕非個人私事,更是關涉公共安全的社會責任。如果飼養動物的管理人員疏于管理導致傷害他人的后果,勢必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社會公眾應以此案為鑒,牢固樹立文明養犬、安全養犬意識,共同維護和諧安全的人居環境。
專家點評
省法院民一庭庭長
姜立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確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對補償數額的考量因素作出規定,包括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對雙方的影響、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離婚經濟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離婚經濟補償適用于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進行日常家務勞動等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尊重以及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需一方在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過程中主動提出,在當事人未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本案是適用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典型案例,詮釋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有助于引導全社會重視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義務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有利于促進形成家庭成員之間尊重付出、和諧共建的良好風尚。
專家點評
省法院民二庭庭長、全省審判業務專家
王福蕾
本案核心在于正確理解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進入其服務、管理場所的人員所負有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安全保障義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絕非要求經營者對任何損害均承擔無過錯責任。受害人應當對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損害后果、經營者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突發疾病所致,洗浴中心對此無法預見;事件發生后,經營者及時采取現場急救、撥打急救電話、報警等系列措施,反應迅速,處置得當,已履行緊急情況下合理限度的救助義務。法律不能強加給經營者超出其能力與合理范圍的“絕對安全”的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有其合理界限,旨在要求經營者根據其行業性質、特點和條件,在其可控范圍內,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救助責任、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損害發生。本案司法裁判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形成正確的責任預期,避免責任泛化,營造公平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生活規范有序運行。
專家點評
省法院民四庭庭長、全省審判業務專家
關曉海
本案判決看似僅處理一起合同糾紛,實則精準觸及我國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價值——保障性、身份性與封閉性。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并非阻礙財產流轉,而是堅決守護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福利的根本屬性以及對農民“住有所居”的兜底保障功能,防止社會資本侵蝕農民安身立命的居住保障。
從理論層面,本案清晰展現了物權法律原則與意思自治的邊界。宅基地使用權與成員身份嚴格綁定,這一強制性規定決定了相關買賣合同即便雙方自愿,也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共同利益而自始無效。這體現了法律對特定資源非商品化的審慎態度,防止形成隱形土地市場,擾亂集體所有制基礎。隨著城鄉人口流動加劇,此類糾紛頻發。判決如一劑清醒劑,警示公眾:宅基地不是普通商品,交易紅線不可觸碰。依法對此類合同作出否定性評價,既保護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長期利益,也避免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房后陷入無法確權的法律困境,減少了社會潛在矛盾。當然,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款項返還也必須嚴格落實。
來 源:省法院宣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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