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金某(化名)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此案的判決,有力打擊了詐騙犯罪行為,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和公民財產安全。
01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金某通過聊天軟件結識了被害人李某(化名),二人逐漸熟識并成為朋友。金某虛構自己欲購買房屋但首付款不足的事實,向李某“借款”。李某信以為真,通過微信轉賬27000元、交付現金6700元,共計向金某交付33700元。然而,金某取得這筆錢后,并未用于購房,而是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李某發現被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展開調查并立案。2025年5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詐騙罪,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02
法院判決
經回民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人民幣33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金某此次所涉犯罪,系其在前述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發現的漏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同時,金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回民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金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33700元。
03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的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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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時刻保持警惕,增強防范意識。面對他人提出的借款請求,尤其是涉及較大金額時,務必核實對方借款的真實用途,切勿輕易相信對方的片面之詞。
在轉賬或交付現金時,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借條等,以便在遭受詐騙時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現被騙,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調查,爭取早日挽回損失。
來源:回民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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