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5萬/獲利3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50萬/獲利30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假冒注冊商標罪”嚴格限定于“同一種商品/服務” + “相同商標”的行為。對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即使造成混淆,原則上不直接適用此罪名,可按照《商標法》第57條、第60條規定追究民事侵權責任。刑法領域所保護的法益范圍較民事領域而言相對較窄,不應擴大解釋,必須嚴格限定在“同一種產品”、“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商標法規定中,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雖然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應承擔民事責任或受行政處罰,這是考慮到“類似”、“近似”這一概念彈性較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在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同時,也應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和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防止刑法過度介入商標侵權的邊界。
(2019)鄂05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相同商標”的認定問題:法蘭得福公司生產的“均瑤味動力”乳酸菌飲品使用了商標,在該商標上方加了一相似飄帶(飄帶中印有“腸胃新動力”漢字),在下方加了盾形圖案(圖案中印有“發酵型乳酸菌飲品”漢字),上、中、下三部分之間有一定間隙,其組合成的整體形成了商標性使用,雖然與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但在視覺上仍具有較為明顯的差別,尚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的商標。
2021-12-20檢答網集萃-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同一商品”:如果權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不受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若犯罪嫌疑人正好在該超范圍商品種類上使用注冊商標,則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024年)姚某龍等假冒注冊商標案-境內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往境外行為的定性:無論假冒商品是否銷往境外,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2024年)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非法經營數額,應包括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尚未發貨部分的貨值金額也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 [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服務”:
(一)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相同的;
(二)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的;
(三)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的。
認定“同一種商品、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實際提供的服務之間進行比較。
第二條 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四)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五)與立體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
第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冊商標,又假冒服務注冊商標,假冒商品注冊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不足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但與假冒服務注冊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合計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本條前三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十二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的;
(二)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許可證件、支付結算等服務的;
(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快遞、郵寄等服務的;
(四)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的;
(五)其他幫助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從重處罰:
(一)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的;
(二)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二十四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十五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第二十六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七條 除特殊情況外,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復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注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
上述物品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或者采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后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尚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無法查清的,按照侵權產品的標價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或者侵權產品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本解釋所稱“貨值金額”,依照前款規定的尚未銷售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價值認定。
本解釋所稱“銷售金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出售侵權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出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產品的購進價款;提供服務的,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或者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收取的費用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處理且依法應當追訴的,定罪量刑所涉數額、數量等分別累計計算。
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有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行政執法部門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托鑒定問題
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檢驗機構協助抽樣取證。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規定的,應當委托規定的機構并按照規定方法抽取樣品。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對于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聽取權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相應說明。
四、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問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五、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于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十四、關于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于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十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2004年)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違反煙草專賣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關于生產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生產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簡稱生產假冒煙草制品),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個人生產假冒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單位生產假冒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或者數額標準,但因生產假冒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生產假冒煙草制品的;
(4)假冒他人馳名煙草制品商標的;
(5)生產假冒煙草制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生產假冒煙草制品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單位生產假冒煙草制品貨值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集體商標是否屬于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問題的復函
一、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注冊商標”應當涵蓋“集體商標”。
二、商標標識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冊商標的同時,又使用了他人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地理名稱,可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根據貴局提供的材料,山西省清徐縣溢美源醋業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食用醋的商標上用大號字體在顯著位置上清晰地標明“鎮江香(陳)醋”,說明其已經使用了與江蘇省鎮江市醋業協會所注冊的“鎮江香(陳)醋”集體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且,山西省清徐縣溢美源醋業有限公司還在其商標標識上注明了江蘇省鎮江市丹陽市某香醋廠的廠名廠址和QS標志,也說明其實施假冒注冊“鎮江香(陳)醋”集體商標的行為。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立足現有罪名,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這一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定,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