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設立調整一批口岸進境免稅店。具體如下:
一、在武漢天河國際機場等41個口岸各新設1家口岸進境免稅店。其中,橫琴口岸進境免稅店設立后,允許自澳門進境居民旅客在該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15000元以內)的免稅商品。
二、繼續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蛇口郵輪中心等11個口岸設立口岸進境免稅店。
三、停止設立青島流亭國際機場、廣州東火車站、江門港等3個口岸進境免稅店。待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客運航線轉場至廈門翔安國際機場后,停止設立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口岸進境免稅店。
四、口岸進境免稅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指導招標人或口岸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財關稅〔2016〕8號)、《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8〕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招投標等事宜。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應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有資格參與投標的公司為經國務院批準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包括: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國有免稅商品(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稅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王府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口岸進境免稅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應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配套完善本地區綜合管理機制,防范免稅商品違規倒賣等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統籌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控免稅商品走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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