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曾因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獲刑,2023 年 10 月 12 日,吸毒人員吳某委托其代購 2 支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黃某告知每支 800 元,吳某轉賬 1600 元。黃某聯系賣家王某、宋某(另案處理)交易,約定支付 1600 元后賣家返還 350 元作為其獲利,隨后將 2 支電子煙交付吳某。當日下午,黃某在賓館開房容留三人(含兩名未成年人)吸食該電子煙。
檢察機關指控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辯護人辯稱其系代購,與賣家構成共同犯罪,屬從犯。黎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黃某變相加價牟利,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結合其累犯、坦白、自首(容留罪)等情節,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主要問題
1.代購者向販毒者索要回扣、返利,是否屬于變相加價?
2.該行為是單獨構成販賣毒品罪,還是與販毒者構成共犯?
三、裁判理由
(一)回扣、返利屬變相加價牟利
根據《昆明會議紀要》,變相加價包括索要回扣、返利等情形。黃某雖未直接向托購者加價,但通過與賣家約定返利,實際從托購者支付的毒資中獲利,本質上屬于變相加價,符合販賣毒品罪的牟利要件。
(二)單獨構成販賣毒品罪,不屬共犯
1.無共同故意:黃某與賣家事前無通謀,購毒意愿由托購者發起,黃某僅為完成代購并牟利;
2.交易獨立:黃某處于買家地位與賣家交易,返利約定是討價還價行為,而非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
3.責任獨立:黃某將毒品交付托購者的行為,屬于獨立的販賣環節,而非幫助賣家代賣。
四、實務提示
代購毒品中,無論牟利來自托購者還是販毒者,只要屬于變相加價,即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涉案后需如實說明獲利來源和性質,爭取從寬情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屬從重情節,需嚴格規避。三亞刑事律師郝志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其強調此類案件辯護需重點審查牟利性質、是否存在共犯合意,通過舉證交易獨立性、無共同故意等要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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