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制定與施行,是榆林持續深化城市精細治理、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的重要舉措,標志著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將全面步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
生活垃圾有哪些?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有以下四類:
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各級政府需發揮主要領導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完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做好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實行網格化管理,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和監督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此外,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范,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房、亭及收集容器等前端投放設施;生活垃圾轉運站、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大件垃圾拆分中心、再生資源分揀中心;有害垃圾暫存點及專用轉運設施;其他滿足區域特殊需求的分類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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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是什么?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及處理設施建設相關項目的立項審批等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終端設施建設項目選址調規工作,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問題,規劃設置中心城區新建商業開發項目及居民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指導生活垃圾處置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制定有害垃圾處理處置管理規范,加強處置過程中的環境監管工作,加快推進有害生活垃圾處置體系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企業做好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工作,指導農貿市場、餐飲行業、藥店、醫療器械銷售門店等場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商貿物流行業、商業綜合體、大型超市等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財政、教育、工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住宅區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小區所屬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商場、超市、賓館、酒店、展覽展銷、集貿市場、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道路、公路、鐵路沿線及其附屬設施,廣場、公園、河湖、公共綠地、旅游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此外,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主體的,或者有關單位對確定管理責任主體有異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在責任區公示。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合理確定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組織責任區域內的分類收集工作,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區域內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產量、流向等情況;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配備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現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溢出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糾正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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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家庭和個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形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現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應當按照規定逐步更新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列入改造范圍。
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示范等活動。
生活垃圾處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各級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村莊,由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交通不便或運輸距離較長的村莊,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區、農村集中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場所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臺,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探索一袋式上門回收、畢業季進校園等新型回收模式,增強公眾參與的積極性。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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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如何正確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有害垃圾回收點;廚余垃圾瀝干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家具、電器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預約收集經營者收集,不得隨意丟棄。
禁止將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違反管理辦法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未合理確定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建立管理臺賬的;未依據相關規定,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配備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的;現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未予以改造的;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溢出或者數量不足,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的;未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未糾正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未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 秦學 校對 劉雅嬌 責編 李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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