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網
據悉,該案件圍繞蘋果是否侵犯用戶隱私展開,核心爭議在于原告指控蘋果違反《加州隱私入侵法》(CIPA),在未獲用戶明確同意時非法收集 iPhone 用戶詳細使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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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法律糾紛可追溯到三年多前安全研究員Tommy Mysk的一項技術發現。通常,用戶在設置新 iPhone 時能選擇是否“共享 iPhone 分析”。但 Mysk 的測試報告顯示,App Store 會實時發送用戶詳細操作數據,涵蓋搜索內容、瀏覽過的廣告、查找應用的方式以及在頁面停留時長等。Gizmodo 曾指出,這些數據極為敏感,可能暴露用戶性取向(如搜索 LGBTQIA+ 相關應用)或健康狀況。此外,Apple Music、Apple TV、圖書(Books)和股市(Stocks)等應用也存在類似行為,例如股市應用會向蘋果分享用戶關注的股票列表、查看過的其他股票名稱以及閱讀的新聞文章。
主審法官愛德華·J·達維拉批準了蘋果提出的駁回動議,認定原告指控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書指出,原告敗訴關鍵在于起訴書存在明顯邏輯矛盾與定義不清。原告在指控中引用的“筆式記錄器(pen register)”概念前后矛盾,無法準確界定其功能及在訴訟中的適用性。針對“機密通信泄露”指控,法院認為原告“沒有任何使用數據會發送給蘋果”的期望“客觀上不合理的”,且原告未能提供反證推翻判定。
Mysk 的測試顯示,無論用戶是否點擊“同意”,蘋果都會收集完全相同的應用數據。他將這種做法描述為“令人震驚”,并指出這種違背用戶意愿的數據回傳行為可能廣泛存在于蘋果生態系統中。不過,外媒稱,法院的裁決更多是基于對“機密”和“通信”這兩個法律術語的技術性解讀,而非對蘋果數據收集行為本身的道德評判。(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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