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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年被曝遭生父繼母長期虐待離世,官方通報:父親張某投案自首,繼母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警方控制。圖/齊魯晚報視頻號
據齊魯晚報報道,1月21日,有媒體發表有關“14歲少年遭生父繼母長期虐待離世”報道。當晚,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聯合工作組發布通報稱,被害人張某的父親已于案發后投案自首,1月20日張某死亡原因鑒定報告出來后,結合前期偵查,發現其繼母有重大作案嫌疑,現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報道,被害人父親將其從奶奶身邊接走“親自撫養”的時間是2021年下半年,至2025年10月死亡,被害人與父親、繼母一起生活有4年多時間。
這4年,孩子過著怎樣的生活?報道中提到,警方出具的尸檢報告顯示,“14歲身高僅1.4米,身體存在肝壞死、肺出血、腦出血等多處損傷,身體機能已達到敗血癥狀態,死亡時還穿著尿不濕”。如此非人遭遇,讓人心痛不已。
孩子的生父、繼母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怎樣的代價,司法機關會有公斷,但對他們的處罰再重,孩子的生命也無可挽回。
事實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于未成年人保護作了全方位規定,如果相關規定能夠落實到位,即便孩子碰上本案中這樣的“蛇蝎父母”,悲劇仍可避免。
首先要問的是:這些年,孩子的親生母親做了什么?
報道援引孩子姑姑的說法,“孩子半歲的時候,他媽媽就走了,之后再沒有回來看過孩子一眼。”母親是離婚后走的,還是沒離婚就走了,具體細節目前還沒有報道呈現,但無論事實如何,對于悲劇的發生,這位母親是有責任的。
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否離婚,這位母親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仍應履行撫養、保護孩子的責任。如果她能負起一個母親的責任,不時探望孩子,就虐待事實與生父、繼母交涉,向有關部門控告,或者依法要求變更撫養關系,長達數年的虐待不可能發生。
接下來要問的是:長達4年的虐待,為何未得到制止?是外界對此一無所知嗎?
報道稱,有一天,孩子挨打后跑到姑姑家,“我讓孩子去洗澡,褪去衣服的那一刻,孩子身上的傷痕讓我驚呆了,憤怒和心疼瞬間涌上心頭。”可見,對于孩子被虐待,孩子的姑姑是知情的。
另據媒體報道,孩子的姑姑多次找到弟弟(孩子生父)提出由她撫養孩子,卻遭到拒絕。在此情況下,孩子的姑姑其實可以走法律途徑,將虐待事實告知相關個人(比如孩子奶奶)和居民委員會等組織,由其申請撤銷孩子父親的監護人資格。
我們當然不能苛責姑姑沒有盡力救助孩子,當事人的具體處境外界也無從得知,只是,我們從心底里希望,如果親人能夠再多上心一些,多爭取一些,那男孩的結局可能就不至于此。
還要問的是:這么多年,學校、老師對孩子困境沒有絲毫察覺?
孩子長期被虐待,臉上帶傷是常有的事情。根據報道,姑姑發現孩子被虐待,始于上下學路上的一次偶遇,“當時其臉上有明顯的瘀青”。
除了外傷,長期遭受虐待,孩子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也有異于其他同學。長達數年,教書育人的學校、老師難道沒有絲毫察覺?
還想說說社區。孩子長期遭受虐待,社區對此渾然不知,說不過去。及時掌握并更新轄區未成年人群體基本信息,是社區的工作職責,也是構建未成年人保護網不可或缺的一環。
所以,復盤這起悲劇,如果孩子的母親能夠負起責任,如果虐待孩子的行為能早些為外界知曉并得到制止,如果學校、老師能多一些觀察和警覺,或者孩子所在社區在巡查時發現問題,強制報告,悲劇應能避免。可惜,這些都是“如果”。
最后,有些不忍提醒的是,14歲的孩子,其實可以為自己發聲了,但其所處的環境,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障礙可能阻礙了他。這也提醒,家庭、學校、老師都有責任告訴孩子:受到傷害一定要說出來。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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