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法治報訊(全媒體見習記者 蔣文娟 通訊員 陳晶)7 名年輕人結伴野外探險,當地村民自告奮勇為其帶路,不料途中意外身亡,家屬與探險隊員就賠償事宜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近日,桑植縣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侵權案件。
2025年2月9日,7名戶外活動愛好者相約前往當地一處天然溶洞探險,提前聯系了村書記及村民黃某帶路,同村村民陳某得知后自發跟隨前往。當日 12時,7 名探險隊員與3 人一同進入溶洞,行至一處洞廳后,村書記與黃某結束帶路任務返回洞口,陳某繼續向溶洞深處行進。13 時,探險隊員發現從洞穴高處跌落的陳某已無生命體征,后經救援人員將其尸體運出洞穴。
陳某親屬認為,7 名探險隊員作為探險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未對陳某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導致其身亡,遂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7名探險隊員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120 余萬元。7名探險隊員則辯稱,案涉天然溶洞并非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此次探險也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群眾性活動,陳某身亡系其自身過錯引發的意外事生,應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明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適用主體限于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而群眾性活動特指法人或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參與人數較多的活動。案涉探險系戶外愛好者自發相約開展,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群眾性活動,故不適用該責任條款。陳某自發跟隨帶路,探險隊員未明確拒絕,應視為對其義務幫工行為的默認,本案案由應定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天然溶洞探險的極高危險性,其明知自身無專業探險裝備、技能及經驗,僅因熟悉地形便主動帶路進洞,在他人結束帶路返回后又獨自深入,對自身安全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 70%的責任。
7 名探險隊員具備較豐富的野外活動經驗,明知陳某無探險裝備及技能,仍默認其進洞帶路,既未要求陳某隨同村書記、黃某一同返回,也未在無法為其提供專業保障的情況下有效勸阻其繼續深入,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 30%的賠償責任即 52 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結合案情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個人間勞務侵權及幫工人受害賠償責任有明確規定。幫工人需量力而行,充分評估自身能力與環境風險,幫工行為結束后應及時退出危險區域,切勿因獵奇心理忽視安全;被幫工人若未明確拒絕幫工,需對幫工人的傷亡承擔相應責任,尤其在高風險活動中,要么明確拒絕幫工,要么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即便幫工行為結束,也有責任確保幫工人安全退出。
法官同時提醒,戶外探險暗藏風險,若自發相約探險發生意外,可能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處理。無論是活動參與者還是幫工人,都需強化風險意識,做好事前評估與事中防護,將安全理念融入整個過程。
來源:湖南法治報 (全媒體見習記者 蔣文娟 通訊員 陳晶)
一審:雷孜研
二審:陳佳婧
三審:楊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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