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托·重于泰山”
翻供,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有供述的行為,其背后往往涉及事實真相、證據效力乃至司法正義的實現。
是否應當翻供,并非一概而論的問題,而需置于具體情境中細致權衡,否則可能適得其反,甚至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從實務角度看,翻供既可能成為糾正錯誤、維護權利的關鍵一步,也可能因策略失誤而喪失原有情節利益,加劇自身風險。
一、 可翻供的情形:直面重大瑕疵,堅決糾錯
若原有供述存在嚴重問題,尤其是因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翻供不僅是權利,更是必要之舉。
在這種情況下,供述的真實性、自愿性已受根本動搖,繼續維持該供述將直接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甚至釀成冤假錯案。
因此,當事人應當及時、堅決地提出翻供,并說明之前供述非自愿或不真實的原因,將案件推向依法審查的軌道。
及時翻供有助于盡早排除非法證據,促使司法機關關注取證合法性,為案件公正審理創造可能。
此時,翻供不僅是自我保護,更是對司法程序正當性的維護。
二、 不宜翻供的情形:真實供述下的風險權衡
如果之前的供述內容屬實,且系在無脅迫、誘導的情況下自愿作出,則翻供通常弊大于利。原因在于:
1.喪失從寬情節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自首、坦白等情節是依法從寬處罰的重要依據。
若隨意翻供,可能被認定為不如實供述,從而導致這些法定從寬情節的喪失,在量刑上反而對自身不利。
2.引發合理性質疑:
翻供需要合理解釋。如果原有供述并無外力干擾,此時翻供的動機容易受到質疑——為何此前做出那樣的陳述?為何現在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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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流暢、合理地說明原因(例如,因記憶模糊、理解有誤等正當理由),反而會引發司法人員對被告人誠信度、供述穩定性的負面評價,削弱其整體辯解的可信度。
3.面臨追問壓力:
一旦翻供,往往伴隨針對性的深入詢問。
例如,若聲稱此前受到逼迫,則可能被要求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若稱未受逼迫,則需解釋翻供的合理解釋。
若準備不足,回答猶豫矛盾,反而暴露陳述的矛盾,加深疑慮。
三、 應對追問的策略性考量
翻供決策還需預判后續可能的司法詢問。
常見的追問包括:“是否有人威脅你?”“當時是否自愿?”“翻供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證據支持你的新說法?”等。
回答需有連貫、合理的邏輯支撐:
如主張被逼迫,需能陳述相關時間、人員、方式等基本事實,雖不一定能立即提供充分證據,但應能提供進一步調查的線索,并使陳述符合常理。
如主張自愿但現因記憶更正等原因翻供,需清晰說明為何此前認知有誤,現在為何及如何更正確認事實。
缺乏準備、支吾不清的回應,會嚴重削弱翻供的可信度,甚至強化原有供述的證明力。
四、 結論:翻供絕非易事,務必具體分析
綜上,翻供是一項涉及重大法律后果的決策,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
在決定是否翻供前,應冷靜評估:
原有供述是否真實、自愿?
翻供是否有事實或法律上的充分理由?
是否可能因此喪失自首、坦白等從寬情節?
能否合理解釋翻供原因并應對后續詢問?
翻供的本質是對陳述內容的重大調整,其目的應在于澄清事實、糾正不實,而非簡單的策略反復。
在司法實踐中,理性、審慎的翻供可能有助于事實查明,而輕率、矛盾的翻供則可能損害自身防御,最終得不償失。
因此,任何翻供的念頭都必須建立在扎實的事實基礎、清晰的法律認知以及周全的策略評估之上,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尊重司法嚴肅性之間尋求審慎平衡。
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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