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夫妻是彼此最堅實的依靠,可要是一方在另一方需要幫助的時候“掉鏈子”,該咋辦呢?最近,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婚內扶養費糾紛案。
2022年,趙某和劉某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各自之前還有一個女兒,2023年他們又共同生育了一個女兒。為了能更好地照料整個家庭,劉某婚后選擇當起了全職太太,家里的大小事兒,還有照顧三個孩子的重擔,全落在了她一個人身上。一家人的生活開支,主要靠趙某不定期給的生活費。本以為日子就這么平平淡淡地過下去,可到了2025年3月,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商量離婚,沒談攏。之后,趙某就開始減少給生活費的次數和金額,這一下就把家里的生活逼入了困境。
屋漏偏逢連夜雨,就在這時候,劉某被查出得了乳腺結節,需要治療。可家里的婚生女才2歲,離不開人照顧,劉某又沒有自己的收入,別說治病了,連基本的家庭生活都難維持。無奈之下,劉某只好把趙某告上法院,要求他從起訴那天起,每個月給自己3000元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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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再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當需要扶養的一方遇到困難,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就有權利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在這起案子里,趙某和劉某是合法夫妻,劉某自從生了婚生女后就全職在家,包攬了所有家庭照料工作,后來又確診了乳腺結節需要治療。雖然乳腺結節不算重大疾病,但婚生女才2歲,必須得劉某日夜照顧,這就導致她沒辦法出去工作,既沒經濟收入,也沒法靠自己勞動賺錢,現有的條件根本支撐不了基本生活和看病的費用。而趙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兩人婚姻關系還存續的時候,他有能力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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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趙某的收入水平、家里的負擔情況以及當地的生活成本,法院最終判決趙某從2025年8月起,每個月給劉某1500元扶養費。判決下來后,雙方都沒有上訴,現在這個判決已經生效了。
講到這兒,肯定有小伙伴好奇,到底哪些法律條文對夫妻扶養義務有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這條法條可是核心,它直接明確了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存在,以及當義務未被履行時,權利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像案子里的劉某,她因為照顧家庭和孩子無法工作,沒有收入,還生了病,屬于需要扶養的一方,而趙某不按時足額給生活費,不履行扶養義務,所以劉某才有權利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給付扶養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也和這個案子的精神相契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雖然這起案子不是離婚糾紛,但劉某全職居家,承擔了撫育子女、照料家庭的全部責任,屬于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法院判決趙某給付扶養費,其實也是對劉某家務勞動價值的一種認可和尊重,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所倡導的理念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障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的一方的合法權益。
現在,傳統的家庭分工模式還沒有完全改變,不少女性為了家庭,放棄了自己的職業發展機會,承擔了更多的家務勞動和扶養責任,她們的勞務價值理應得到充分的認可和尊重。而且大家要記住,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一方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就免除。就算承擔家庭勞務的一方有勞動能力,但因為客觀情況,比如需要照料嬰幼兒、老人等,沒辦法實際就業賺錢,另一方依然要依法履行扶養義務。
家庭是社會的小細胞,每個家庭都和諧了,咱們的社會才能更穩定、更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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