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來自長輩贈予的陳舊火藥槍
三只于山林間捕獲的灰胸竹雞
當陳某某藏起“家傳”槍支
當他和朋友拿起獵具走向禁獵區
做了這兩件事
他就踏入了“法網”
基本案情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9年某日,被告人陳某某的叔爺(已去世)將自己持有的一支火藥槍贈送給陳某某,陳某某將該火藥槍藏匿于某員工宿舍房間內,2024年某日,陳某某將該火藥槍拿到某鎮山林處欲用于狩獵,但未能狩獵成功并存放于陳某所駕駛的車輛內,于同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陳某某持有的疑似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二、非法狩獵罪
1.2024年某日,被告人陳某某與陳某(已作不起訴)攜帶火藥槍一支、捕鳥網27個(陳某某持有17個、陳某持有10個)、捕鳥播音器1個、捕獸夾2個、配套捕獸夾的報警器7個、配套捕獸夾的鏈子2根等狩獵工具,到某鎮山林內,使用狩獵工具布置狩獵陷阱后捕獲竹雞1只,后二人將捕獲的竹雞贈送給陳某某的朋友葉某某,葉某某已將該竹雞放生。
2.2024年某日,被告人陳某某與陳某又攜帶上述狩獵工具,再次到某鎮山林內,使用狩獵工具布置狩獵陷阱捕獲竹雞2只,后二人將捕獲的竹雞放入袋子內駕車返回,途中被民警當場查獲。2只竹雞已被公安機關放生。
經認定:兩人狩獵時間為非禁獵期;狩獵地點屬于禁獵區范圍;狩獵工具電子誘捕裝置捕鳥播音器、捕獸夾、配套捕獸夾的報警器、配套捕獸夾的鏈子、捕鳥網為禁用工具。獵捕的野生動物為灰胸竹雞,屬雞形類,三有動物雉科所有種,一只灰胸竹雞的價值為1000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狩獵工具1套、火藥槍1支,予以沒收,由桐梓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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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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