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發圖”“曬娃”已成為許多家庭的日常,但在按下發送鍵的那一刻,這些照片可能就不再僅僅屬于你。在數字空間,孩子的照片可能成為商家“免費”的廣告素材,可能被別有用心者惡意“P圖”,甚至被打包售賣變現。
侵權形式多樣、影響范圍廣泛,證據易篡改、難固定……數字時代,未成年人的形象保護正陷入“看得見傷害、難抓住源頭”的治理困境。當隱蔽的侵害對準孩子,我們該如何守住肖像與隱私的邊界?
被盜用的面孔:從“朋友圈”到“門檻費”
從2024年下半年至今,17歲的四川女孩湉湉(化名)一直深陷照片被盜用的困擾。“我本來就是平時喜歡拍好看照片的小女孩,有些人會先假裝跟我當朋友,加微信天天看我朋友圈。”湉湉表示,一些盜圖者會直接搬運她朋友圈里的圖片,直接發到他們的社交平臺上,常常被粉絲或好友誤認為是湉湉的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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湉湉的照片被盜用
湉湉提供的多張照片顯示,她多次與盜圖者溝通,但收效甚微。圖片被拿去賺錢,這樣的行為在網絡上被稱為“圈米”或“盜圖收門檻”。湉湉解釋:“被盜圖收門檻就是主頁他發的照片全是我的照片,個人簡介里面會收一個微信門檻,就是你要給他發多少錢,他才會給你把他的朋友圈打開。”還有一些人“頂著”她的長相去網戀詐騙,甚至將照片刷在商家的虛假好評里。盡管她多次私信交涉,對方也僅是暫時將作品設為私密,從未真正刪除。
湉湉的遭遇揭開了數字時代未成年人肖像被盜用的冰山一角。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林哲一近日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肖像被商業盜用案件,原告小江是一名未成年人,業余時間在母親陳女士的監護下做童模,平時會拍攝一些宣傳照片和視頻,并發布在社交媒體上。被告某服飾公司在沒有得到小江及陳女士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小江的19張肖像照片用于自己網店中四款不同童裝商品的宣傳頁面。盡管法院判決已生效,但該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繼續大肆使用小江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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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主要目的正是商業牟利。記者在某二手平臺搜索,出售涉及未成年人照片的商家有不少,幾毛錢可以買到數百張照片,盡管有賣家標注“圖片來源網絡,侵權可刪”,但這并不能免除肖像權使用人的責任。
林哲一認為,圍繞著未成年人肖像權,我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基礎,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起了平等保護與特殊優先相結合的體系——他們在法律地位上與成年人完全平等,且設置了需要監護人同意等更嚴格的規則,但數字時代,未成年人肖像權的保護比以往更有難度。
林哲一說:“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常常隱匿于看似正常的網絡活動之下,利用數字信息的易復制性與難溯源特點,大大增加了發現與追責的難度。一方面,侵權證據易消失、易篡改,網絡侵權內容(如照片、視頻)可能被隨時刪除、修改或隱藏,侵權人也可能使用匿名賬號、虛假IP等,對于監護人固定證據的意識、技術和實效性都有著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被侵權人的損害后果難以量化”。
2025年11月,陳心(化名)就遇到過類似問題,女兒的照片被匿名賬號P圖發至社交平臺,對方配上“小老賴”等侮辱性文字,頻繁圈出陳心及其好友。雖然平臺在舉報后刪除了內容,但由于對方使用的是未實名認證的“小號”,發布后迅速下線,陳心至今無法鎖定侵權者。
相比于商業盜用,這種因“泄憤報復”而來侵權,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困擾、擔憂、恐懼等心理傷害更為深重。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麥應華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因與未成年人楊某的家人存在糾紛,將社交平臺的名字改成楊某的真實姓名,并用楊某的個人照片作為頭像。麥應華介紹,被告還將頭像所在主頁背景設置為“厚顏無恥”,并在賬號內發布多條包含“楊某一家是老賴”“品行惡劣”等內容的造謠、辱罵視頻。此外,被告還主動關注楊某的同學、好友賬號并留言擴散謠言,導致不明真相的師生對楊某產生誤解,使其遭受孤立、嘲笑,正常學習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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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專家表示,當下網絡侵權傳播速度快、形式多樣化,對于監護人而言,要審慎發布未成年人的照片、視頻,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立即保全證據,及時舉報,必要時提起訴訟。麥應華認為,“看得見傷害、難抓住源頭”,這是司法審判面臨的新考題:“較傳統線下人格權侵權而言,網絡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權、名譽權實施便利。其次,形式多樣,包括但不限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等。同時傳播迅速、影響廣泛,網絡侵權內容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發酵,并造成大范圍傳播,產生廣泛影響。由此,在未成年人肖像權、名譽權侵權糾紛的審理中,應結合網絡侵權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適當加大懲治力度,提高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
被標價的童年:從“簽約”到“商品”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除了“盜圖”“P圖”等顯性的違法行為,另一些更為隱蔽的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行為,也在數字空間悄然蔓延。
某社交平臺負責安全運營的工作人員李玥指出,偷拍未成年人亂象的存在,核心是流量變現的利益驅動,也存在部分用戶獵奇心理與灰色產業鏈的推波助瀾:“拍攝者可能會借此吸引流量博眼球,進行變現。信息的擴散速度非常快,侵權成本更低。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后續衍生的風險,在線上、線下的變化還是非常多的。”
而更值得警惕的,是未成年人成為內容生產環節中的“工具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認為,除了偷拍這類明顯侵權的行為,當下,把未成年人作為內容生產的重要環節也十分常見:“它實際上是經過未成年人同意,有的時候可能是這個機構跟家長還簽約了,把未成年人當作工具化、客體化的一個對象。”
“你簽約就是配合,簽約以后你就變成了一個產品。”一家MCN機構的工作人員直言不諱地道出了行業潛規則。在他們眼中,孩子只是一個道具,腳本由團隊操刀,怎么包裝,都是商業化的角度:“我簽你是為了賺錢的,比如說現在我們有一個賬號,他有八十幾萬粉絲,我們上次接了一個電動牙刷的廣告,三萬塊錢的廣告費,我們都是四六分、五五分的。現在平臺的算法越來越嚴謹,同時做的人越來越多,你確實需要像我們這樣的MCN來進行專業運作,你才能達到一定的級別做商業變現。”
某互聯網公司未成年人保護專項研究員趙孟溪認為,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問題,正從顯性的“惡俗”轉向隱性的“消費”。在某些“情景劇”視頻里,未成年人被設置為混社會、校園沖突、成人化情感表達等劇情的角色。
趙孟溪擔心,這類網絡劇情,向未成年人傳遞不良價值觀的同時,泛化了違法邊界,讓孩子們以為可以用暴力等方式替代法律程序,如果遷移到現實中就極其危險。她認為,這類問題的出現,通常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一是傳播層面的誘因,這些MCN機構或內容創作者深知未成年人出現在沖突題材中能引發極強的社會共情或憤怒。二是制作和管理成本相對較低,加上未成年人維權能力較弱,容易被當作‘低成本內容要素’使用。三是監護權與商業利益的博弈。部分家長法律意識薄弱,將孩子視為變現工具,忽視了反復演繹被侵害情節對孩子心理造成的替代性創傷。”
從“待價而沽”到“多方護航”
孩子從來都不是待價而沽的商品。針對“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問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均有明確導向——嚴禁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嚴禁誘導未成年人拍攝不良導向內容。
劉曉春表示,將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行為進行類型化梳理,可以有效回應此前的治理難點:拍攝的未成年人的行為本身是有問題的,比如讓未成年人去從事一些危險行為,再比如逃學,去倡導一種不太好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可能出現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通過一種不正當的渲染、宣傳,產生傷害和不良的傳播效果;還有一些把未成年人當作演員擺拍;還有一些可能是把未成年人當作惡搞的對象,未成年人走著走著突然被絆了一跤,他大哭,很吸引眼球;還有一類,就是比較純粹的“網紅兒童”過度商業化的問題,也是我們現在需要去抵制和防范的。類型化之后,平臺其實有必要根據這些新的類型分別制定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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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防止照片被盜用,到拒絕‘數字童工’,背后需要一套從制度到平臺、機構再到家長、社會的組合拳。”趙孟溪建議,制度層面需出臺更明確的關于“不當使用”的司法解釋,提高違規成本,從行業層面推動聯合懲戒,探索與檢察機關、行業協會建立黑名單共享機制,讓剝削孩子的機構無處遁形。
某社交平臺工作人員李玥認為,平臺層面要結合治理經驗和治理規則,持續優化內容治理體系:“對于已經發布的違規內容,及時去做站內的歷史存量的清理。同時,結合新的變體,補充攔截的手段和能力。對于高頻的違規賬號,予以處罰。同時,告訴用戶什么是違規點,提供了對應的舉報渠道,跟我們攜手共同治理這類行為。”
而作為保護的第一道防線,家長角色的回歸至關重要。劉曉春呼吁,家長在分享育兒心得時應守住底線:“很多家長通過展示育兒心得,獲得自己創業發展的空間,這是我們特別樂于見到的。但是在此過程當中,盡量還是把孩子形象的傳播限制在最小的范圍,我們希望父母還是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更多地進行反思并加以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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