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篇文章的時候,猶豫了很長時間,倒不是應不應該寫的問題,而是應該發在“那樣講”還是“于老六”中。
傾向發“那樣講”中,畢竟它昨天的文章又被“用戶”看不爽了,且公號進行了微調——以前你打開某個公號主頁上的私信,里邊有所有過往的文章,即使已經沒了的,點開也會看到一個大大的嘆號。現在呢,私信內容僅停留在25年11月28日,之后的文章再也沒有了。主頁上,僅僅顯示還存在著。如果文章經常沒了,就會給沒來得及看的讀者造成一個誤解:你這個人太懶,更新太不及時。有可能,就有很多讀者借此離去。
不知道此變動,屬于技術原因上的減少數據內存,還是非技術原因的“天下沒刪”。同樣的,也不知道下邊這個新聞,屬于技術還是非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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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的碩士,還是很有含金量的。遺憾的是,卜女士精神出現了異常,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更可悲的是,在長達13年的時間里,她并沒有找到家人,而是被山西和順縣的張某軍“收留”了。如果不是張某軍的侄女作妖,非得搞個直播,想做生意經,我們還真不可能知道這個故事,卜女士也不會找到她的家人,更不會經過治療之后病情明顯好轉。
原本,和順縣是以刑事案件辦理的。卻沒想到,和順縣檢察院對張某軍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紅星新聞之下,六百多條評論,卻沒有展示幾個,展示的也頂多是“天吶”“嚴懲”這兩個再簡單不過的詞,剩下的也就是些表情包。
想來,紅星新聞是怕廣大人民群眾憤怒的火,把他們的博文給引燃了。所以,謹慎謹慎再謹慎,小心小心再小心,生怕跟老羅似的被當頭悶上三棍子。都這么謹慎了,都這么小心了,該挨的棍子還是躲不掉,點一下網頁鏈接,啥都沒了。
其它媒體的報道,還能夠正常閱讀,為什么紅星新聞的偏偏就去了爪哇國?對比閱讀了一下,發現了區別:別的媒體,僅提了張某軍不被起訴。紅星新聞,又“多嘴”說了“張某軍兩名同村村民以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這里邊,有什么道道?和順縣檢察院不起訴張某軍的理由是:張某軍與卜某某發生性關系并育有子女,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主觀上是為了和卜某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是在見面兩三個月,雙方逐漸熟悉之后,此后張某軍一直照顧卜某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雙方處于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張某軍村的另外兩名村民被起訴的原因是:在明知被害人卜某某精神異常不能正確表述自己意愿的情況下與卜某某發生性關系。
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知道:無論是與張某軍還是與兩位村民發生性關系,卜某某都是處于“精神異常不能正確表述自己意愿的情況下”。但是呢,張某軍是以“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不構成強奸。后兩人純屬是為了耍流氓,因此構成強奸。
不知道江蘇監獄里能不能上網,倘若能,董志民看到此處是不是要拍案而起:老子跟鐵鏈女嘿咻,也是以“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張某軍僅生了2個,我還生了8個呢。論生娃的數量來講,我不是更有說服力?!這也太黑了吧,決不能善罷甘休。
嘿咻跟“黑”“休”,主要的區別不是“霸王硬上弓”還是“你情我濃”,要看有沒有“口”,而且這張“口”怎么說。
董志民最主要的問題,不是嘿咻的動作有問題,而是嘿咻之外的動作出了問題——用鐵鏈拴人。判決書上也說得很明白:因虐待跟非法拘禁判處9年有期徒刑。所以,當初如果沒有那根鐵鏈子,董志民是不是也就不會被拴上法律的鏈子呢?
現在回過頭來,不得不佩服廣大網友的預言能力。遙想董志民被判刑的時候,大家發現竟然沒有“強奸罪”,就覺得要“壞”,就覺得是個“漏洞”。果不其然,三年之后,在張某軍身上得到了印證。
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到底算不算強奸?由江蘇跟山西的這兩起案件來講,在他們眼里要區別對待,應看“主觀愿望”。
可是這種“邏輯”,經不起現實的殘酷。如果此判決被廣泛采納,作為“先例”。那么以后,只要人們在大街上看到精神異常的流浪女,把她領回家,發生性關系——別提什么兩三個月的時間限制,這種事誰能知道,還不是全憑一張嘴說——生下幾個孩子,不去囚禁,過上穩定的家庭生活,就啥事都沒有。誰,還有意愿送她們回家?
不要相信人性,甚至很多時候,越是底層的人,人性的底線越低。光棍幾十年了,看到母豬都會覺得美艷如花。這時候,街上正好來了一個陌生女子,老光棍趁著沒人上去一鐵鍬把她打暈,然后折磨瘋了。最后,生了孩子,過上了穩定的家庭生活。
四鄉鄰里,誰也不知道她是誰,見到她的時候,已然瘋了。所以,相信了老光棍撿精神病的說辭。當某一天,家人找到了她,卻已經是個瘋子了。那么,她的家人有什么證據,證明是老光棍所為?更別忘了,鐵鏈女的近鄰們,這么多年,可從來沒說過董志民的黑話。何止是鄰居們,豐縣的所作所為呢。同樣的,張某軍的鄰居們,說過什么?真說過“黑話”的話,他就不會不被予以起訴了。
如此發展下去,“天下無拐”。如同跟前邊提到的“天下無刪”一樣,不知道是技術原因還是非技術原因。
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到底算不算強奸?就問“法律”:與未滿14周歲的少女發生性關系,算不算強奸?既然都不具備“性同意的能力”,為什么前者可以有“例外”,后者不管同意不同意,都算強奸?
江西省崇義縣法院介紹了2019年的一個案例:精神病人自愿與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構成強奸罪嗎?
本案中,小花雖然主動接觸老李,發生性關系時其本人也同意,但是,女方為精神病患者,系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者,她缺乏正常的認識能力與意志能力。所以,她的“同意”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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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即使是“同意”的,也是無效的。所以,鐵鏈女的“回不了家了”,卜女士的“老色狼”,怎么看也不像是同意的吧。
行文至此,也該住嘴了。知道,這篇文章不會改變什么;也知道,這篇文章的最終命運。所以思來想去,為了避免連續兩天“沒了”,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還是發“于老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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