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非法證據及排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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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種類
(一)被絕對排除的非法證據
刑事訴訟法搭建了應當絕對排除的非法證據的核心框架,此類非法證據種類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三類言詞證據,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和書證。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詳見(刑訴法52、56條,刑訴法司法解釋123、124、125、126條規定。
此類證據之所以被絕對排除,原因就在于其取得方式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刑事法律不僅僅為了打擊犯罪,也當然需要保障人權。作為一個人應當具有的基本權利不得被侵害,而且也不得被要求違背意愿作出
(二)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非法證據
此類證據屬于三性審查時,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71、74、77、83、84、86、88、89、91、92、94、98、99、100、103、105、107、109、114條等規定。
此類證據本質上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而且有的是因為合法性引發真實性的質疑。此類證據,主要表現為取證程序、主體、對象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辨認非偵查人員主持進行的;對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作的證言等。
(三)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非法證據
刑訴法解釋86、90、95條規定了可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1條第二款規定了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違反程序的也應當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同時,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證據合法性圍繞著取證主體、取證方式和取證程序三個方面展開。比如,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限于法律規定的客觀證據,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取證權力在調查機關、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如果證據不是此類機關收集,又需要作為證據的,就必須依法合規。取證主體必須依法合規,證據類型也必須是法律規定的類型。
非法證據類型包括言詞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在非法證據中,言詞證據直接侵害被告人、證人以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包括對其精神折磨,核心就是讓其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有利于指控的證據。
言詞證據之外,書證、物證、鑒定意見、勘驗及檢查筆錄、辨認筆錄以及偵查實驗都在非法證據之列。
非法證據本質上是違反證據合法性要求的結果,無論是否提出非法證據排除,都需要對證據合法性質證。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
(一)應當絕對排除的非法證據
1.庭審前應當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訴訟代理人報案、控告、舉報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這就要求,辯護人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了采取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了非法證據的,應當及時向檢察院提出排除。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要求在規定時間(開庭前)內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要求的,是言詞證據、書證和物證,其他的非法證據沒有規定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排除。在審判階段是以證據合法性的質證形式提出。
當然,對于需要絕對排除的非法證據申請排除時間不僅僅限于開庭前,庭審中發現的也可以,只不過有更嚴格要求(要求說明理由),且法院有可能不予受理。若如此,就只能在證據舉示階段質證。
2.非法證據排除要求
(1)非法言詞證據
排除非法的言詞證據要求提供線索,包括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這些材料一般包括反映非法取證的照片、病歷、同錄等。
非法證據發現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口陳述,律師會見以及同錄材料。同時也是證明非法證據的材料和線索。
(2)書證、物證
書證、物證的排除要求更高一些,因為辦案機關可以補正或者作出解釋,常見的是一些辦案情況說明。控辯雙方著重于“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展開,辯護律師圍繞著因為違法取證會導致證據被污染、同一性存疑以及存在“無法補正”的基礎,比如現場已經破壞等問題進行辯護。
(二)其他類型的非法證據排除
其他非法證據排除,本質上是證據合法性審查。如果證據收集手段、程序不合法,不能稱之為證據,更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如果發現證據不合法,應當及時提出,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核心在于證據三性審查,合法性會牽涉真實客觀性。
關于質證不再贅述。
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事宜,實務經驗更重要,比如在會見時發現被告人有傷,又不能拍照的,應當及時向駐看守所的檢察官提出。辯護律師在工作中注意總結經驗,加強法條和理論研讀。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些許思考,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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