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了個手機,結果賠了三千塊!”廣西,男子撿了一臺手機又弄丟,被失主以故意不還失物為由起訴!失主:“未履行保管義務,應照價賠償!”男子:“我撿到又丟掉了,憑啥讓我賠錢?”法院:需原價賠償失主2999元!網友:看的我都不敢撿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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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先生在街頭不慎遺失一部剛買不久的智能手機,發現手機不見后,他立刻報警。
警方調取監控,很快鎖定撿走手機的人——覃某。
陸先生輾轉找到覃某住處,態度誠懇地請求歸還。
沒想到覃某一臉無奈地說:“我那天喝多了,撿到手機后隨手放口袋,結果回家路上又弄丟了,真不是故意不還!”
陸先生一聽就急了:“你撿到的是我的財物,就算喝醉了,也該妥善保管或交給警察,怎么能說丟就丟?現在手機找不回來,我的損失誰來承擔?”
覃某卻擺擺手:“那是你自己不小心丟的,憑啥讓我賠?”
協商無果,陸先生一紙訴狀將覃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因未盡保管義務,照價賠償2999元。
覃某無視法院傳票拒不到庭應訴,且未作出書面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316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在返還前負有妥善保管義務。
覃某撿到手機后,既未主動聯系失主,也未交至公安機關,反而因自身疏忽(如醉酒)導致手機再次丟失,已構成對保管義務的違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覃某賠償陸先生2999元。
消息一出,網絡炸鍋:
“以后看到手機掉地上,我繞著走!好心撿了要負責,丟了還得賠錢,誰敢碰?”
“支持法院判決!撿東西不是白撿,法律早就說了‘拾金不昧’是義務,不是選擇題。”
“但這也太嚇人了!普通人哪懂什么‘保管義務’?萬一撿了又被人搶了、被偷了,是不是也要賠?這會不會寒了好人的心?”
“關鍵是他連法院都不去!如果真無辜,為啥不敢出庭說明情況?明顯是心虛+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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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法律人士指出:
“法律不是不讓撿,而是要求‘負責任地撿’。你撿到后,最穩妥的做法是原地等待失主、交物業、送派出所——而不是揣兜里走人。一旦你決定帶走,就等于接過了保管責任。”
這起案件判的不是“撿手機”,而是對他人財產權的漠視。
覃某的問題,從來不是“喝醉弄丟”,而是從撿起手機那一刻起,就沒把別人的損失當回事——既不報警,也不嘗試歸還,最后還理直氣壯說“關我什么事”。
法律之所以規定“拾得人需妥善保管”,正是為了防止“順手牽羊”和“假裝好心”。
真正的善意,不是‘我撿了’,而是‘我負責到底’。
當然,公眾的擔憂也值得重視:如何在保護失主權益與鼓勵拾金不昧行為之間找到平衡?
或許未來需要更清晰的指引——比如設立“拾物免責通道”(如24小時內交至指定點可免責),而非一刀切讓拾得人承擔無限風險。
但無論如何,不能因為怕擔責,就縱容“拿了就跑”的僥幸心理。
否則,今天你丟的是手機,明天社會丟的,就是最基本的誠信與溫度。
撿得起,更要擔得起——這才是文明社會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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