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震驚了。
整整一年,卻是這樣的結果。
檢方通告,與女碩士發生關系并生下2個孩子的張某軍,不予起訴。
原因是:
1、張某軍與女碩士發生關系并育有子女,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2、因為其主觀上是為了和女碩士組建家庭共同生活。
3、且張某軍一直照顧女碩士的日常起居,雙方處于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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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的是:
拐賣婦女的男子,難道不是為了組建家庭嗎?
與拐賣來的女子發生關系,與強奸也有本質區別嗎?
將女子控制在家中供她吃喝,難道不是同居狀態嗎?
為什么后者是犯罪,張某軍卻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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