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到”——這是不少當事人打贏官司后面臨的無奈現實。
近年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也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點所在。
今天,透過沁水法院審理的一起真實案件,幫大家厘清這兩個概念的本質區別,建立對執行程序的理性認知。
一紙判決后的執行困局
2022年11月,被執行人劉某駕車致行人王某死亡,經交警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將劉某訴至法院,死者近親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劉某與死者部分近親屬達成賠償和解方案并實際履行,法院依法對劉某從輕判處。但死者女兒張某因長期在外打工未參與協商,2023年8月,張某得知情況后起訴,法院判決劉某賠償張某123981元,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9月,張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手段,僅扣劃劉某部分銀行存款,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經發布懸賞公告后,也未收到相關財產線索,該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張某向本院提供劉某相關財產線索,經核實,該財產并非劉某所有。在此期間,劉某向法院表明其實際困難,希望能夠和張某達成和解,減免部分賠償款,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面對“執行不能”的客觀現實,執行法官一方面對劉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另一方面通過耐心釋法溝通,促使其承諾每月主動履行部分債務,目前該分期計劃正常履行。同時,為緩解申請執行人張某的生活困難,法院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為其發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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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當法律遭遇現實困境
“法官,我找到了劉某的財產!”不久后,張某向法院提供了新的線索。執行法官立即展開核實,卻發現該財產實際并非劉某所有。與此同時,劉某向法院陳述了自己的實際困難,希望與張某達成和解,減免部分賠償款,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這是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手段,也無法實現全部債權。
這與“執行難”有著本質區別:
執行難:
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因財產被隱匿、轉移、規避執行,或需跨區域、多部門協作等客觀因素,導致執行程序推進困難。
執行不能:
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無法處置,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也無法實現全部債權。這本質上是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本案中,劉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正是典型的“執行不能”。
“法院的執行權是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的公權力,但并非‘萬能鑰匙’,無法憑空創造出被執行人沒有的財產。”執行法官這樣解釋道。
司法溫度:在困境中尋找出路
面對“執行不能”的客觀現實,沁水法院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采取了一系列“剛柔并濟”的措施:
1.推動主動履行:通過釋法溝通促使被執行人劉某承諾分期履行,為申請人爭取持續的權益保障。
2.啟動司法救助:考慮到張某因事故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為其發放救助金,緩解燃眉之急。
3. 保留恢復執行權利:法院已發布財產線索征集公告,后續如發現新的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確保申請人權益始終處于司法保護之下。
基于這樣的現實背景,法官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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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01
增強風險預判能力
在民事活動中,要充分預判交易風險。可通過設置擔保、購買保險等方式降低潛在損失。
02
理性看待執行結果
當案件進入“執行不能”狀態時,請理解這是客觀法律風險的體現,而非法院執行不力。法院的執行措施有邊界,無法超越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
03
積極參與執行過程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新的財產線索,請及時向法院提供,與執行法官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案件執行。
來源 | 晉城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晉小城
暢緣創始人
晉城高端婚戀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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