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伙協議,退伙后如何維權?赫山區法院辦理這樣一起合伙糾紛
朋友之間相互信任,未簽書面合伙協議投入合伙款項。退伙后合伙人不退還投入的合伙款項怎么辦?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了一起合伙人索要合伙投入款項的案件,當事人崔某某將一面印著“公平正義懷愛民之心,盡職盡責辦利民之事”的鮮紅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為法院公正司法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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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原告崔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一紙訴狀將被告賀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賀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萬余元。但經庭前初步核實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發現并無被告賀某某出具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崔某某直接向賀某某的轉賬亦僅有幾千元,大部分轉賬、支付記錄為其與案外人之間的記錄。被告賀某某在法院工作人員送達傳票時表示,與崔某某并非借款糾紛,也沒有向崔某某借款。工作人員叮囑賀某某按時參加庭審,及時舉證,但開庭審理時,被告賀某某缺席庭審。
法院審判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敏銳意識到原告崔某某可能錯誤將與賀某某的合伙糾紛以民間借貸提起了訴訟。承辦法官仔細梳理案情細節,引導原告還原本案基本事實,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秉持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引導當事人到法院接受詢問,還原案件事實。通過梳理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確認:原告崔某某與被告賀某某口頭約定合伙開辦工作室,原告以資金出資,被告以技術出資,各占股50%。原告先后出資支付了房租、招待客戶、應酬等費用2萬余元。雙方經協商結束合伙后,被告口頭及微信中承諾退還原告合伙款項2萬元。在查明以上事實的情況下,赫山區法院以合伙糾紛,依法判決被告賀某某向原告崔某某返還2萬元合伙款項。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
在與朋友或他人合伙從事經營活動時,建議優先就雙方的合伙事務、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退伙方案等關鍵事宜內容訂立書面協議。如未形成書面協議,應注意收集、保存相關聊天記錄、合伙事務憑證、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據,以便后期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李亮、甘偉玉
2026年第15期之一
總第19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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