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西藏日喀則的牧民旦某在野外發現了一具野驢尸體,他確認這頭野驢不是被人打死的,而是自然死亡,于是割下驢鞭帶回家藏好,在他看來,這件事就跟撿到一只凍死的羊差不多,反正沒人管,東西也沒壞,拿去換點錢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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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后,旦某通過熟人牽線,把那條驢鞭賣給了加某,收了2300元,加某轉手賣給堅某,要價2500元,堅某又加價到3400元,轉賣給了平某,整個過程既沒簽合同也沒開發票,他們就在路邊或家里私下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大家都覺得沒什么問題,旦某認為他并沒有殺害那頭驢,加某和堅某聽老一輩人說過驢鞭能補身體,就當它是偏方藥材,平某則把它當成一件稀罕東西收著,打算以后找機會高價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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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平某在桑珠孜區齊拉路準備交易時,被東嘎派出所當場抓獲,警方順藤摸瓜,很快將前面三人也一并抓捕歸案,后來鑒定結果證實,這些物品確實屬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西藏野驢的制品,按市場評估價值為60萬元,這并不是說真有人愿意出這么多錢購買,而是法律上這樣認定,只要涉及珍稀動物的身體部分,不管是撿來的還是不值錢的,都算作犯罪行為。
我在琢磨這件事的時候,特別在意這一點:這四個人里面,沒有一個專門倒賣野生動物的,他們連黑市交易的門道都不懂,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也沒有。旦某認為“只要不是我親手殺的,就可以買賣”,后面那三個人,是把野驢制品當成普通山貨來賣,就跟賣蟲草、鹿茸差不多,誰也沒想到,光是持有再加上轉賣這兩項行為,就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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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藏區有些老人一直保留著老想法,覺得自然里的東西都能拿來用,牛羊死了可以吃它們的皮和肉,鳥獸自己死掉了撿回來也不算偷,可是現在法律管得更細致了,只要是受國家保護的動物,就算已經在草原上風干了十年,你去碰一下也算違法,問題在于這些變化沒能及時傳到放牧的人那里去,宣傳冊發到了鄉鎮,但牧民常年都在山上生活,信號不好聽不到廣播,連手機也經常沒電,他們知道打野驢是犯法的,但他們真不清楚撿到野驢的尸體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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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現實問題,2300元對牧民來說,差不多是兩個月放牧掙到的錢,突然有筆“白來的錢”掉在面前,心里很容易就說服自己:反正沒害人,它都已經死了,這種“意外之財”的誘惑,比法律條文管用得多,再加上高原上很難追查來源,沒人能說清這驢鞭是從哪里來、經過誰的手,大家就覺得查不到自己頭上。
在2023年的前六個月里,日喀則森林公安處理了九起類似案件,抓獲三十八名涉案人員,其中八成是初次違法的普通群眾,相比2022年同期數量增加了近一倍,執法力度雖然加強了,但相關的法律普及工作沒有及時跟上,就像給汽車安裝了新的剎車系統,卻沒教會司機如何使用它。
西藏野驢的數量在全國不到七萬頭,每死一頭就少一頭,驢鞭并沒有可靠的藥效證據,市場上炒作它,完全是因為這東西很稀有,今天有人撿到一具尸體拿去賣錢,明天就可能有人故意弄死一只,為的就是等你來“撿”,這個鏈條一旦開始運轉,就很難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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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發生過雪豹皮案,青海出現過藏羚羊絨案,都是牧民撿了自然死亡的動物拿去賣,結果都一樣:被立案,被評估,被追責,法律不看動機,只看行為,你覺得自己只是幫忙處理尸體,法律卻認定你在參與非法交易鏈。
平某被抓住的時候,可能還在琢磨這件事,心里想著不過就是一根干巴巴的東西罷了,真有這么嚴重嗎。
但他沒有意識到,那根驢鞭背后牽連著一條隱形的紅線,一旦跨過去,就不是掙到兩千三百塊錢的事,而是把自己的自由賠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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