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日,國家網信辦、國家新聞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門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首次將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細化為四大類,讓網絡監管和治理“清晰可判”,為未成年人筑牢網絡安全屏障。
《辦法》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從四大維度界定風險信息,包括:
可能引發或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良行為的信息,涵蓋性暗示、網絡暴力、誘導非理性追星打賞等;
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內容,涵蓋炫富拜金、畸形審美、“讀書無用論”等錯誤觀念;
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涵蓋利用未成年人擺拍牟利、通過惡搞未成年人等方式博取關注;
不當披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涵蓋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展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等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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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劉曉春:這種精細化的分類最大的好處就是,以前大家覺得比較模糊不清的一些內容,分類辦法里面就比較清晰地劃出來了,特別是有些行為規定得很細,列舉了如網紅兒童涉及的一些問題、價值觀引導方面的問題。以前我們看到一些新的現象出來,可能平臺也好,包括監管、家長、學校可能會拿不準,到底算不算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這個時候,對于各方來理解什么樣的行為,或者說去判定什么樣的行為可能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比較清楚的一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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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介紹,《辦法》的分類并非簡單羅列,而是網信部門基于多年網絡生態治理實踐的總結,既覆蓋傳統風險,也緊盯新業態帶來的新型隱患。各類信息的界定既守住了法律底線,也劃定道德紅線,為后續監管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劉曉春:對于這些內容平臺也好,監管也好,家長、學校都應該去理解,針對未成年人來說它是不應該出現的,應該去限制傳播,或者去提示未成年人,避免接收這樣有害的內容。
壓實主體責任 阻斷未成年人網絡風險
除了明確風險邊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更對網絡平臺和內容生產者提出剛性約束,從信息展示、算法推薦到提示標識等方面,構建全鏈條防護體系,以精細化治理守護未成年人網絡空間。
《辦法》明確要求,網絡平臺不得在首頁首屏、熱搜、彈窗、榜單等醒目位置,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針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辦法》強調平臺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禁向未成年人推送風險信息;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更是全面禁止制作、傳播相關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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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支振鋒:它就把一些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則性法律表述轉化為可識別、可操作、可落地的具體規則,使網絡平臺、內容生產者、監管部門乃至家長都能基于同樣的標準進行判斷。所以清晰的分類標準,有助于實現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精細化和協同化,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從事后補救、分散治理邁向了事前預防,系統治理的關鍵一步。
在提示機制方面,《辦法》細化了具體要求:
內容生產者需在信息展示前,通過文字提示、通用符號等形式在顯著位置標注;平臺則要提供專屬標識功能,引導用戶規范提示。
不同信息載體的提示位置也有明確標準,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標注,視頻在起始畫面設置標識,確保提示醒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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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劉曉春:加上提示,一方面讓未成年人自己也能感知到這個內容其實不適合看,或者看的時候要抱著一種批判的態度去理解它。通過一些設置去避免看到這些內容,另外一方面,家長看到這些也大概能夠意識到,比如大概能知道孩子在看的內容有沒有風險,同時對同類的內容也能夠去進行有效的指導和規避。
協同共治 織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網
據專家介紹,《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進入精細化、系統化治理階段。依托網信部門治理實踐沉淀的分類標準、預留的動態更新空間,以及多方協同的治理格局,將為未成年人構建全方位、立體化的網絡安全防護網。
據專家介紹,《辦法》的分類標準源于多年治理實踐的經驗總結,國家網信辦“清朗”系列專項行動積累的高頻問題、互聯網平臺未成年人保護實踐中的分類探索,都被系統化梳理整合,這種基于實踐的分類方式,能有效破解跨平臺規避治理的難題,確保監管無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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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支振鋒:平臺在進行內容審核的時候就有了一個可操作的負面清單,也必須根據清單建立相應的審核規則和技術識別的模型。針對現在經常出現的未成年人開盒、變臉,網紅兒童誘導打賞、飯圈亂象這些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把網信部門開展的“清朗行動”的經驗制度化,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處罰處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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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辦法》的落地實施有助于提升全社會共識,能夠促進協同共治。因為越明確的分類標準,越有助于家長和老師快速辨識網絡風險,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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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專家建議:
相關部門要重點查處平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惡意傳播不良信息等行為;
同時暢通平臺的公眾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同時要鼓勵家長、教師及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形成政府監管、企業履責、社會監督、青少年自律的多方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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