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碩士的事情,我之前寫過。不過最近傳出的“新進展”,檢方決定不起訴孩子父親張某,相當令我感到懵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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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事情我不詳細去講了,2008年碩士研究生畢業的女子卜某,從家中走失,然后被另一地的村民張某帶回家中關起來,發生關系以及生育了4個孩子……其中細節之處,大家可自行上網查看,都是已經公之于眾的事情。
現在的問題是,這個張某的行為,竟不算犯罪。
把孩子4萬塊錢送給別人養,是生活困頓,屬民間送養。
把卜某關起來,但給她飯吃,照顧起居,屬于同居狀態。
發生關系并生養4個孩子的行為,也和強奸犯罪存在本質區別……
反正,大家自己看報道吧,貼在這里:山西“女碩士失蹤13年生育孩子”案進展:當事女子患精神分裂癥仍在治療,檢方決定不起訴孩子父親;另外有2人以強奸罪被追究刑責
其實很多網民都問出了一個關鍵問題,或者說“兩難”的問題:卜某精神狀態不行。如果現在把張某也給抓了,請問那幾個孩子誰來養?這對卜某,對孩子來說,是得到了正義,還是二次傷害?
你別說,這還真是一針見血,能讓大部分人啞口無言。認為這樣的“不罰”,恰恰是對弱勢者的一種“保護”。
但我還是想說一句:不能因為“現實太苦”,就對明確的違法與結構性失序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否則,這將是一個非常壞的帶頭,萬一其他人心存僥幸,做同樣的事情怎么辦?
這種情況,難題若是“小孩誰來養”,那么我更傾向于社會服務、兒童福利機構,而不是因為小孩誰來養的問題,而放棄對違法行為的追責。
說難聽點,這是法律,在給社會的福利機構,擦屁股。
以前看過一部BBC的紀錄片,Protecting Our Children,之所以印象深刻,主要是其中有一個家庭的父母其實沒犯多大錯,只能算是“失誤”,結果其3歲的兒子的生活保障就被政府介入安排照看了。他們的概念大致上就類似于“既然你照顧不好他,那就別照顧了。”
我覺得他們這種“保護”太夸張了,侵犯了監護人的權力。但是相對而言,我們的則屬于太松散了。哪怕對犯罪行為輕判,也不愿意通過官方介入的方式,一方面保障小孩的生存質量,另一方面保障法律和正義得到伸張。
從這個角度再次回看上面山西女碩士事件,對張某不起訴的決定,聽起來是“現實”、“有人情味”,還是在邏輯上極其危險的:法律讓了步?
法律的職責,是判斷行為是否違法;而孩子的照護問題,應該由福利、監護、救助體系來接手。
如果因為“后續太麻煩”,就對已經成立的犯罪選擇不起訴,那么實際上是在告訴社會:
只要現實夠慘,法律就可以后退。
這本質上不是同情弱者,這是在消解規則。認為這是在“保護小孩”的那些人,遲早會在其他角度上,束手無策。
比如,如果站到長期被關在黑屋子里的卜某的立場上呢?是否還覺得這是一種保護?2008年的碩士研究生,她本該有大好的未來,即便說精神上有些問題。
再比如我今天看到的另外兩條視頻,一個是騎手母親送外賣時艱難的推著電動車上天橋時,兩名年幼的孩子下來跟在后面爬臺階,其中較小的那個應該是年紀實在太小了,多次跌倒。有人在評論里問:這么小的孩子,媽媽工作的時候,為什么不讓他待在家里?
有人回答:待在家里,你幫她帶嗎?
這種時候,法律讓一讓,能幫到她嗎?顯然不能,要真有什么能幫到她,那就是社會上的兒童福利、官方幫扶。
另一個視頻也類似,是一名農婦在田里割白菜,已經割了很多了,突然視頻中傳出小孩的哭聲。原來在一角處,一個農用的塑料紙鋪在地上,小孩躺在上面,身上蓋了些衣服之類在睡覺。估計是這種天氣,突然凍醒了,所以大哭起來。
農婦為什么不把孩子放在家里?或許比起單獨把孩子放在家里,這樣帶在身邊更安全一些。你說法律能幫到她嗎?
不在正確的角度上尋求解決方案,一定會在另外的小概率事件發生時,幾乎找不到任何替代方案。
周末隨筆,零星碎語,就不整理了。總而言之一句話,法律不能為現實讓路,福利和保障,才該為現實兜底。有些人,把法律和保障混為一談,是在源頭處就弄錯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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