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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相悖,何者效力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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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相悖,何者效力優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可以簽訂設立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但設立協議并非隨著公司設立完成就自動終止,而是可能在公司成立章程施行之后仍繼續有效。那么,如果設立協議中條款與章程條款出現了沖突,發起人還能否依據發起協議主張另一方履行相應義務呢?本文在此通過一則經典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發起人協議屬于公司設立人之間的內部協議,只約束發起人,且發起人協議只有在不與公司章程相悖的情況下,其效力才不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因此在章程和發起人協議約定的認繳出資不一致但股東已經按照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場合,其他發起人無權再依據發起人協議訴請該股東依據協議補足出資。

      案情簡介

      一、2010年10月8日,朱某愛、張某崗、姜某明為成立金東酒店簽訂《發起人協議書》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中朱某愛出資400萬元、張某崗出資50萬元、姜某明出資50萬元。

      二、2010年11月5日,金東酒店注冊成立,其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朱某愛出資80萬元、張某崗出資10萬元、姜某明出資10萬元。

      三、2010年10月29日,張某崗向金東酒店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匯入10萬元用于注冊驗資。

      四、后金東酒店向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股東出資糾紛一案,請求張某崗依據《發起人協議書》繳足剩余40萬元出資款。

      五、一審法院認為,發起人協議在公司章程形成之后對各股東具有約束力,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雖然約定的股東出資額高于章程規定,但二者并不沖突,應為有效。故一審判決張某崗依約向金東酒店繳足40萬元出資。

      六、張某崗不服,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煙臺中院認為,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依據應為公司章程,故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金東酒店的訴訟請求。

      七、金東酒店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高院認為在發起人協議與章程規定沖突的情況下,發起人協議的效力被章程取代,故金東酒店無權再依據發起人協議要求張某崗繳納出資,因此裁定駁回金東酒店的再審申請。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在類似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發起人應當注意設立協議與章程內容的銜接性。對于章程已有規定的公司治理、發紅、表決等事項,發起人協議應當在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再進行特別約定,萬不可出現明顯沖突、相悖的條款。

      2.設立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具有相對性,故原則上僅對合同主體具有約束力,對第三方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如發起人依據設立協議具有特殊權利的,應當尤為關注公司成立之后股權轉讓、增減資等會導致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事項,因為一旦其他發起人退出公司,可能導致該發起人的合同權利落空,其亦難以向新加入的股東主張履行設立協議。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四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可以簽訂設立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判決

      以下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張某崗應否依據發起人協議繳納出資的詳細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金額應當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為準,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依據。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申請人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均顯示申請人注冊資本為100萬元,而張某崗、姜某明股東出資證明書等證據能夠證明張某崗、姜某明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此外,發起人協議屬于公司設立人之間的內部協議,申請人作為公司并非協議的相對方,且發起人協議只有在不與公司章程相悖的情況下,其效力才不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本案中發起人協議中約定的注冊資本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明顯不一致,因此,申請人主張依據發起人協議約定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及相應的出資額,訴請被申請人補繳出資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

      煙臺金東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某崗等股東出資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申2734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設立協議具有合同相對性,只約束發起人,對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不具有約束力。

      案例1:甘洛縣建筑建材開發公司與重慶中環建設有限公司、甘洛縣工棚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77號】

      公司設立協議調整的是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是公司設立過程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設立協議明顯區別于公司章程的是,公司章程所調整的所有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論制定公司章程的原始股東還是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東,都要受章程的約束,而公司設立協議具有合同相對性,只約束發起人。

      (二)公司成立之后應當根據章程規定來允許,股東不能以公司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發起人協議約定為由主張撤銷相應決議。

      案例2:天頤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與北方國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10329號】

      關于《合作協議》與《章程》效力問題。本院認為,《合作協議》系雙方之間在成立北方公司之前的協商結果,在北方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注冊成立后,雙方確認了《章程》的內容,并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備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北方公司的運行應按照《章程》的規定來進行,天頤公司上訴主張《董事會決議1》違反《合作協議》的約定,應予撤銷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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