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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 HR 都被這句話卡過:「制度沒寫清楚,不能隨便解除。」
所以一遇到曠工、遲到、考勤混亂,HR 第一反應不是管理,是猶豫:「制度不完美,萬一輸了呢?」
最近一起江蘇的二審判決,直接給HR們一個答案。
事情背景并不復雜,徐某,2021 年 12 月入職江蘇某公司,崗位是辦公室文員,簽了正式勞動合同。
公司有考勤制度,也寫得很清楚:上下班必須本人打卡,遲到 15 分鐘以上算曠工,遲到 1 小時以上算曠工一天。
2024 年 9 月,公司向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只有一句:長期無故曠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
公司還做了一件事:提前報工會,并獲得同意。
員工不服:制度沒寫清,解除違法。
徐某申請仲裁,主張:公司制度里,沒寫「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公司解除屬于違法解除,仲裁支持了員工,一審法院也站在員工這邊。
一審法院的理由,HR 一定很熟:
1、規章制度未明確解除條件
2、未證明給予員工申辯機會
3、未能證明制度經過民主程序
結論:解除違法,公司要賠 15000 元。
公司上訴,公司在二審的態度很直接:就算制度沒寫清楚,也不能要求企業容忍一個常年不上班的人。
并且,公司甩出了「硬數據」。
二審法院沒有糾結制度條文寫沒寫完整,干了一件很「冷靜」的事:
算出勤天數。
從 2021 年 12 月 1 日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工作日:809 天,正常上下班打卡:238 天。
只打一次卡:371 天,完全無打卡:200 天。
按公司制度折算:571天,應認定為曠工。
這個數字,基本直接終結了爭論。
徐某辯稱:「我經常外出辦事,所以打卡不正常。」
法院的回應非常簡單:沒有一次,外勤審批;沒有一次,工作匯報;沒有一次,合理解釋。
在持續、常態化缺勤的情況下,卻完全沒有管理痕跡,不符合常理。
一句話翻譯:你不能既不上班,又不打卡,還什么都不留痕。
這是這起判決真正對 HR 有價值的地方。
二審法院明確說了三層邏輯:
第一層:遵守勞動紀律是基本義務
《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這是底線義務,不是靠制度賦予的。
第二層:即使制度不完美,也不等于員工可以擺爛
法院直接點破:即便規章制度無效或未寫清解除條款,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基本考勤管理,仍然合法、合理。
制度不完美,不代表公司要無限容忍。
第三層:超過「合理容忍限度」,就可以解除
法院用的關鍵詞是:「持續、常態化不正常考勤」、「超出合理容忍限度」
在這種程度下:是否寫清「多少天可解除」,是否精確到條款編號,已經不再是決定性因素。
二審結論:公司解除合法,不用賠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公司解除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一句話總結判決態度:制度不是員工曠工的擋箭牌。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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