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期間,英國面臨敵特滲透與持續空襲,全國進入緊急狀態。
《1939年全國登記法》應運而生,規定公民必須向警察出示身份證,并可被要求到警署配合查驗。
但法律同時寫明:一旦樞密院宣布緊急狀態結束,該法便立即失效。
這部法律的正當性完全建立在“戰時緊急狀態”之上——而緊急狀態,理應是暫時的。
然而1945年戰爭結束后,五年過去了,那份終止該法的樞密院命令卻遲遲未至。
1950年12月7日,法律的惰性撞上了一位較真的公民:威爾科克。
他在駕車時被警員莫克爾截停,對方要求查驗身份證,威爾科克直接拒絕。
警員遞來一張表格,要求他兩日內到警署配合,他把表格扔在路邊,并明確表示“絕不會去”。
即便警員撿回表格放入他車內,他依然沒有配合,最終被起訴。
表面上看,這只是“不配合執法”的小案子,實質上卻是法治原則的交鋒。
威爾科克辯稱:1950年10月,樞密院已宣告終止相關的戰時緊急狀態,這正是《全國登記法》的立法基礎,因此該法早已失效,警察根本無權查他的身份證。
治安官陷入兩難:從法律條文看,該法未被正式廢止,形式上依然有效,只能判定威爾科克罪名成立;但從情理出發,和平時期仍用戰時法律處理日常小事,實在不妥。
最終,治安官選擇無條件釋放威爾科克,未處以任何罰款。
威爾科克不服,案件提交至高等法院。由于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法院罕見地由七位法官共同審理。核心問題只有一個:1950年12月,這部戰時法律是否還有效?
威爾科克主張,緊急狀態只有一個,狀態終結,所有相關法律應同步失效;控方則認為,緊急狀態具有多重面向,每部戰時法律都需要專門的終止命令。
最終,首席法官高達勛爵代表多數法官采納了控方觀點:只要沒有專門針對該法的終止命令,它在形式上就依然有效。
但這場判決的真正價值,并不在于形式上的結論,而在于高達勛爵那段超越條文的判詞。
他首先肯定了治安官釋放被告的決定,隨后直指警方問題:不要以為有權就非用不可!
當時警方已形成一種習慣:無論因何截停車輛,一律要求查驗身份證。追查失竊車輛、調查涉案嫌疑尚可理解,但如果只因停車稍久、或一點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動用戰時法律,則毫無道理。
“這部法律是為國家安全而制定,并非用于管理日常瑣事,”高達勛爵指出,“在和平時期如此濫用,只會將守法的公民逼成‘違法者’。”
更關鍵的是,英國向來以警民關系融洽為榮,但這種執法方式只會引發公眾反感,當警察真正需要協助時,還有多少人愿意配合?
他甚至在判詞中呼吁:今后遇到類似案件,除非警察能給出正當理由,否則治安官都應無條件釋放被告。
其余兩位法官也支持這一立場。這份判決,既維護了形式法治的框架,更捍衛了實質正義的內核。
它也成了壓垮這部“超期服役”法律的最后一根稻草。
判決后不久,終止《全國登記法》的樞密院命令終于發布,這部因戰爭而生的法律,終于在和平年代體面退場。
倫敦特拉法加廣場上,數千市民將身份證堆成小山,點火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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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圍著火光歌舞慶祝——這不是對法律的蔑視,而是社會對“非常狀態結束”的集體確認,是對自由與合理法治的真誠歡呼。
這場爭議留給我們的,從來不是“該不該出示身份證”的答案,而是一個跨越時代的法治命題:緊急權力一旦常態化,法律就可能從“保護社會的工具”,蛻變為“管理順民的手段”。
形式合法,不等于實質正當;條文存續,不意味著立法初心仍在。
法治的精髓,不僅在于“執法者有沒有權力”,更在于“該不該行使這份權力”。
法律應當記得自己為何而生,也應當知道何時退場。
如果只因慣性而“超期服役”,無視時代變遷與最初目的,那么它終將不再是自由的屏障,反而可能成為自由的威脅。
這,是任何時代都值得重溫的法治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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