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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陜政辦發〔2026〕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14日
陜西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改進和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促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以燃燒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意外情況所造成的災害事故。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鐵路、港航、民航設施、核設施及森林、草原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或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一經發現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條?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內,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調查組,也可以授權或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二)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三)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調查處理過程中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本條規定由相應消防救援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協助。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職責權限存在爭議的,相關人民政府應在3日內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依據授權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上級人民政府可對下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進行掛牌督辦。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六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
第七條?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查組一般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和調查需要,可以由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派員參加。調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按規定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
第八條?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公正性的。
第九條?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秉公持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覺接受監督。未經調查組組長批準,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借機打擊報復的,或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單位)處理。
第十條?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行政違法和違規違紀的問題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火災事故責任的線索;受理的線索應當及時組織屬地有關部門核查,依法處理,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四條?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基本情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概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四)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五)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事故性質;
(六)火災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
(七)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八)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調查報告由調查組報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相關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及時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災事故再次發生。
第十七條?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個月內歸檔,并根據火災等級按照相關保管期限進行保存。
第十八條?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加強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由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自批復同意之日起一年內,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具體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授權或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評估結束后,應當形成評估報告,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不履行職責導致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基層組織和個人,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督辦、約談等方式督促落實,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期間,因工作不到位,又發生同類火災事故的,應從重從嚴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和死亡,受災10戶以下,3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其中,無人員傷亡且直接財產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為輕微火災;
(二)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和死亡,或者受災10戶以上50戶以下,或者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三)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和死亡,或者受災50戶以上100戶以下,或者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四)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和死亡,或者受災100戶以上,或者3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五)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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