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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太原市國資委發布情況通報:近日,有媒體反映太原酒廠董事長涉嫌毆打他人并被行政拘留的情況。太原酒廠系我委監管企業,我委對此高度重視,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并同步啟動核查。經初步核查,該企業負責人榮某鋒確因企業貨款糾紛與他人發生沖突,期間存在毆打他人行為。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今天咱們結合這個事兒,聊一聊毆打他人可能違反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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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榮某鋒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罰款300元的處罰。這是被行政拘留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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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在后臺留言問:為什么不構成刑事?刑事犯罪的話最貼切的罪名有兩個: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其中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輕傷及以上級別。而尋釁滋事罪主觀上需滿足“無事生非”,而該案沖突源于貨款糾紛這一特定民事矛盾,屬于"事出有因",而非無端挑釁。客觀上針對單一主體進行毆打,并未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傷害,也未在公共場所引發秩序混亂,情節顯著輕微,未滿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入罪條件。所以榮某鋒僅被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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