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界人士作為文化傳播與價值傳遞的核心載體,肩負著弘揚中國價值觀、傳播中華優秀文化的重要使命,其愛國情懷、道德操守與社會責任直接影響文化傳播效果與社會價值導向,對其提出更高標準與嚴格要求,既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內在必然,也是演藝從業者應恪守的職業準則。當前,部分原中國籍影視演員在主動放棄中國國籍后,僅以逐利為目的長期在華從事演藝活動,存在漠視合規義務、規避稅費繳納、模糊國籍誤導公眾等問題,甚至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傷害民族情感的言行,嚴重擾亂行業發展秩序,引發社會廣泛關切。為遏制此類投機亂象,規范外籍藝人(含改籍者)在華從業行為,保障國家利益、公眾情感與市場公平,現提出如下專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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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邊界界定,劃定從業紅線
(一)精準區分合規與違規行為
合規發展認定標準:改籍藝人在華從業期間,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依法辦理Z字工作簽證,足額繳納各類稅費,主動標注國籍信息,無損害國家主權、違背公序良俗的言行,且積極參與文化傳播、公益事業等正向活動,視為合規發展。
違規撈金判定情形: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撈金”,依法予以管控:
改籍后未履行合規手續(無合法工作簽證、未辦理稅務登記),長期在華從事演藝活動謀取高額收益;
通過境外公司、離岸賬戶轉移在華收入,逃避稅費繳納義務,或存在偷稅、漏稅、逃稅等違法行為;
刻意模糊國籍身份,在宣傳推廣、作品呈現、商業代言中隱瞞外籍事實,誤導公眾認為其為中國籍藝人;
發表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言論,或參與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利用改籍身份規避行業監管,獲取不正當資源傾斜,擠壓本土演藝人才發展空間。
(二)嚴格限制敏感題材與核心平臺參與權
改籍藝人一律不得擔任主旋律題材、重大歷史題材、革命紅色題材、國防軍事題材等作品的主演、核心配角及關鍵創作崗位(如編劇、導演、制片人),僅可在非敏感題材作品中擔任次要角色,且需經嚴格審批;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省級衛視等核心媒體平臺的黃金時段節目、重大節慶晚會、國家級文化活動,原則上不邀請改籍藝人參與,確因文化交流需要邀請的,需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旅部聯合審批;
涉及國家形象宣傳、公益宣傳、青少年教育等領域的廣告代言、公共活動,禁止改籍藝人參與,杜絕價值觀傳遞偏差。
二、建立三維審核機制,強化準入管控
(一)構建“政治立場+文化認同+合規記錄”審核體系
政治立場審核:通過跨部門信息核查、輿情監測、歷史言行追溯等方式,重點審核改籍藝人是否存在支持分裂主義、損害國家統一、詆毀國家形象等言行,是否在重大國際議題中堅守中國立場,對政治立場有瑕疵的實行“一票否決”;
文化認同審核:核查改籍藝人過往參與的文化活動、公開表態,評估其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國社會價值觀的認同程度,對存在貶低中國文化、歪曲中國社會現狀等行為的,限制其在華從業資格;
合規記錄審核:全面核查改籍藝人在華及境外的稅務繳納記錄、簽證辦理記錄、商業活動合規記錄,是否存在違法犯罪劣跡、行業懲戒記錄,對有不良合規記錄的,視情節輕重限制或禁止從業。
(二)完善立項報備與國籍公示制度
影視項目立項階段,制作方須向文旅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提交完整的演職人員清單,明確標注每位藝人的國籍(含改籍時間、原國籍)、工作簽證編號、稅務登記信息,同時報備外籍演員使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演員總人數的30%)、片酬分配方案,未按要求報備或審批未通過的,不予立項;
改籍藝人參與的影視作品、商業代言、綜藝節目,須在作品片頭片尾、廣告畫面、宣傳物料的顯著位置標注其國籍信息(標注格式為“藝人XX,國籍XX”),綜藝節目錄制及播出時,主持人需主動介紹藝人國籍情況,嚴禁模糊表述;
經紀公司須在改籍藝人簽約后15日內,向屬地文旅部門、稅務機關辦理藝人信息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藝人身份證明、改籍證明、工作簽證、簽約合同等,未備案的不得安排其參與任何演藝活動。
三、收緊就業稅務監管,堵塞監管漏洞
(一)強化工作簽證與就業管理
外籍藝人(含改籍者)在華從事演藝活動,必須依法取得Z字工作簽證(加注“演藝”類別),嚴禁持旅游簽證(L簽)、商務簽證(M簽)等非工作類簽證違規從業,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加強簽證審批審核,對短期內頻繁出入境、無合理演藝活動證明的,不予簽發或延期工作簽證;
建立“簽證審批—活動報備—現場核查”全流程閉環管理:經紀公司需在藝人入境前7日內報備演藝活動計劃(含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收入預算),活動期間稅務、文旅、出入境部門可聯合開展現場核查,核實藝人身份、簽證合規性及收入申報情況;
對違規使用非工作簽證在華從業的改籍藝人,責令限期離境,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來華工作簽證;對協助藝人違規辦理簽證、隱瞞違規從業事實的經紀公司、合作單位,處以藝人當期收入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
(二)嚴格稅費征收與資金監管
改籍藝人在華取得的全部應稅收入(包括演出酬勞、商業代言費、直播打賞分成、知識產權授權費等),統一適用以下稅費政策:
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部分適用20%稅率,30萬-100萬元部分適用30%稅率,1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0%稅率,無起征點優惠;
增值稅及附加:按“文化服務”“經紀服務”等稅目全額計征,稅率為6%,不得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特別調節稅:對年在華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改籍藝人,加征10%的特別調節稅,專項用于本土演藝人才培養扶持;
明確代扣代繳責任:經紀公司、支付單位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收入時須足額代扣代繳各項稅費,簽訂收入分賬協議的,所有分賬方均承擔連帶扣繳責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的,除追繳稅款外,處以未扣繳稅款1-2倍的罰款;
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外匯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對改籍藝人境外賬戶與境內收入的資金往來進行動態監測,重點核查大額資金轉移、頻繁跨境轉賬等異常行為,嚴厲打擊通過地下錢莊、虛擬貨幣等方式轉移收入避稅的行為;
定期開展專項稽查:每年開展1-2次外籍藝人稅收專項檢查,重點核查高收入、高頻次演出的改籍藝人,對偷稅漏稅金額超過100萬元或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列入行業永久黑名單。
四、健全約束懲戒機制,壓實主體責任
(一)實施紅黑名單分類管理
紅名單認定標準與激勵:改籍藝人連續5年合規從業,無違規記錄,且在文化傳播、公益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如參與國家級文化交流項目、累計公益捐贈超過500萬元、獲得行業正面表彰)的,列入紅名單,可享受以下激勵:
允許參與非敏感題材重點影視項目的重要角色飾演;
優先獲得中外文化交流項目資源支持;
簡化稅務申報、簽證辦理流程,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黑名單認定情形與懲戒:改籍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政治立場有嚴重問題,發表損害國家利益言論或參與相關活動;
偷稅漏稅、違規簽證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刻意模糊國籍誤導公眾,引發惡劣社會影響;
存在吸毒、嫖娼、酒駕等違法犯罪劣跡或嚴重失德行為;
黑名單懲戒措施:禁止參與所有影視制作、商業代言、綜藝錄制、公共活動,3-5年內不得申請解禁,已簽約的合同終止,相關作品下架處理,經紀公司不得為其提供任何經紀服務,金融機構限制其在華金融業務辦理。
(二)壓實經紀公司與制作方主體責任
經紀公司須與改籍藝人簽訂《合規從業承諾書》,明確約定稅務繳納、簽證辦理、國籍公示、言行規范等義務,承諾書須報屬地文旅部門備案,藝人出現違規行為的,經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制作方在選用改籍藝人前,須開展獨立合規審查,核實藝人資質與合規記錄,對未履行審查義務、違規啟用黑名單藝人的,處以項目總投資20%-50%的罰款,項目停播下架,且1-3年內限制其立項審批;
行業協會(如中國電影家協會、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建立經紀公司、制作方誠信檔案,對多次違規的機構進行行業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與行業評獎、項目申報的資格。
五、優化行業生態,強化人才培育
(一)加大本土演藝人才扶持力度
設立“本土演藝人才培養專項基金”,資金來源包括改籍藝人特別調節稅、違規罰款等,用于本土演員、編劇、導演等人才的專業培訓、項目孵化、新人扶持,每年扶持不少于100個本土人才主導的創作項目;
核心媒體平臺、重點影視制作機構每年推出的作品中,本土演員擔任主演的比例不低于70%,對本土人才占比高、作品質量優的項目,給予播出時段傾斜、稅收減免等政策支持;
完善本土演藝人才評價體系,建立以作品質量、專業能力、社會責任為核心的評價標準,摒棄“流量至上”“國籍標簽”等畸形導向,通過行業評獎、專業認證等方式,提升本土人才的行業認可度與市場競爭力。
(二)引導涉外演藝項目回歸文化交流本質
對中外合拍、文化交流類影視項目,優先支持聚焦中華優秀文化傳播、中外文明互鑒的題材,要求改籍藝人在項目中承擔文化傳播職責,禁止單純以逐利為目的、無文化內涵的涉外項目;
鼓勵改籍藝人參與文化傳承、非遺保護、青少年教育等公益活動,每年參與公益活動的時長不得少于60小時,公益參與情況納入其合規評價體系;
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搭建線上線下舉報平臺,公布舉報電話、郵箱及小程序入口,對公眾舉報的改籍藝人違規行為,相關部門須在7日內受理,30日內反饋核查結果,對查實的舉報給予適當獎勵,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六、規范例外情形,保障合規權益
(一)明確例外情形適用條件
對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突出貢獻、長期深耕中國市場、始終合規誠信經營且獲得行業與公眾廣泛認可的改籍藝人,可適當放寬敏感題材參與限制、片酬比例限制等監管要求,例外情形適用條件包括:
連續10年以上在華合規從業,無任何違規記錄;
參與國家級文化交流項目5次以上,或獲得中國政府頒發的文化交流相關表彰;
累計公益捐贈超過1000萬元,或長期投身公益事業,產生廣泛正面社會影響;
行業協會、主流媒體聯合推薦,公眾認可度調查滿意度超過90%。
(二)例外情形審批流程
改籍藝人或其經紀公司向中國文聯提出例外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合規記錄、貢獻證明、推薦意見、公眾評價報告等);
中國文聯會同文旅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稅務總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多層級審核,審核過程全程公開透明;
審核通過后,通過官方渠道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接受公眾監督與行業評議,公示無異議的,方可享受例外政策;
例外政策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重新申請審核,期間若出現違規行為,立即取消例外資格,列入黑名單。
七、分階段推進實施,確保政策落地
(一)短期階段(6個月內):出臺細則,專項整治
由文旅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稅務總局聯合出臺《改籍影視藝人在華從業管理細則》,明確負面清單、審核標準、審批流程、懲戒措施等具體操作規范;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改籍藝人違規從業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排查違規簽證、偷稅漏稅、模糊國籍等突出問題,對查實的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罰,形成監管震懾;
搭建跨部門臨時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文旅、稅務、出入境、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基礎數據互通,為精準監管提供數據支撐。
(二)中期階段(1-2年):完善機制,協同監管
建成全國統一的外籍藝人(含改籍者)從業監管信息系統,整合資質審核、簽證辦理、稅務申報、項目報備、違規記錄等全流程數據,實現“一網通辦、一網統管”;
健全跨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建立定期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工作制度,提升監管效率與精準度;
完善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將改籍藝人、經紀公司、制作方的合規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三)長期階段(3年以上):生態優化,長效治理
推動行業自律機制成熟完善,引導行業協會制定《外籍藝人在華從業行業公約》,督促市場主體自覺履行監管責任,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眾監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本土演藝人才培養體系全面成型,行業對改籍藝人的過度依賴顯著降低,以作品質量、專業能力為核心的市場評價導向基本確立;
建立政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社會反饋意見,定期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優化調整監管措施,構建風清氣正、規范有序、高質量發展的演藝行業生態。
嚴控改籍影視演員在華違規撈金,本質是遏制“只逐利、不負責”的投機行為,維護行業公平與國家利益,并非排斥所有外籍藝人合法從業。通過明確規則邊界、強化監管執法、壓實主體責任、培育本土人才,既能有效整治行業亂象,回應社會關切,又能為合規發展、堅守底線的外籍藝人保留合理發展空間,推動中國影視行業在開放包容中堅守文化立場,在規范管理中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好地肩負起文化傳播、價值引領、中外交流的時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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