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俞強律師
一、揭示常見誤區與痛點:執著于“空殼”,忽視“實體”
在商事再審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公司債務追索時,一個普遍存在且致命的誤區是:債權人(或其代理人)的訴訟策略,仍機械地、執著地鎖定在工商登記冊上那個早已名存實亡的“債務人公司”本身。他們投入大量精力去論證原審判決對“A公司”的認定錯誤,卻對A公司背后真實的利益流向和控制主體視而不見。
這種“告錯對象”或“打空靶子”的誤區,危害是多維度的:
效率原則的徹底背離:這導致寶貴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有限的訴訟成本被嚴重浪費。當目標公司早已成為沒有資產的“空殼”,甚至已經注銷,針對其進行的再審攻防,無論勝負,最終都可能面臨“執行不能”的尷尬局面,淪為一場“程序性勝利”。
策略層面的嚴重短視:它反映了訴訟準備中對“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原則的僵化理解,以及對“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功能的忽視或畏懼。這種思維局限,使得訴訟策略停留在法律關系的形式層面,無法觸及經濟活動的實質。
規則與理念的錯位適用:公司法人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的基石,被譽為“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獨一無二的發現”。然而,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鼓勵投資與分散風險,而非為欺詐和逃債提供“法律面具”。當股東濫用這一形式,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性時,法律賦予了“穿透”的權利。固守形式而放棄“穿透”,是對法律精神的背離。
二、闡釋核心觀點:商事再審的“新證據”與“新視角”
那么,在商事再審中,正確的破局之道是什么?我們應當關注的,是以下兩個核心“新東西”。
核心一:能夠“定乾坤”的“新證據”——人格混同的實質證據鏈
這里的“新證據”,并非指原審結束后新產生的書證,而是指一套能夠系統性、立體化證明目標公司與其股東或關聯公司之間“人格混同”的證據鏈。其“新”在于視角的轉換:從證明“A公司欠錢”,轉向證明“A公司只是B股東或C公司操控的工具”。
其威力何在? 它能直接動搖原審判決的責任主體基礎,將再審的審理范圍從“A公司是否該還錢”,引向“誰該為A公司的債務負責”這一更根本的問題。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中,法院正是基于關聯公司之間人員、業務、財務的高度混同,判令它們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形式與表現:這套證據鏈通常包括:
人員混同證據:如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高管交叉任職的工商檔案、社保記錄、任命文件。
業務混同證據:如共用合同模板、宣傳資料、統一對外聯系方式、業務由同一團隊實際執行的記錄。
財務混同證據:這是最核心的一環。包括共用銀行賬戶的流水、資金在關聯方之間無合理對價地隨意劃轉、成本與收益歸屬錯配(如“A公司接業務,B公司收利潤”)的財務憑證。
過度控制證據:證明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將公司作為其個人工具,決策不獨立,如公司重大決策僅憑控制人個人簽字。
核心二:能夠“破僵局”的“新視角——穿透式審判思維
在事實材料已定的情況下,能否實現逆轉,往往依賴于一種抽象的“新視角”——穿透式審判思維。它要求律師和法官超越表面的、登記的法律關系,探查交易背后的實質利益歸屬和控制關系。
這依賴何種專業能力? 它依賴的是深厚的公司法理功底、對商業運作模式的深刻理解,以及將復雜事實抽象為法律模型的邏輯能力。它不再是簡單的請求權基礎檢索,而是對公司法第20條、第21條(原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所蘊含的衡平精神的主動運用。
如何運用此視角扭轉局面? 以一個虛構案例說明:債權人起訴D公司還款,一審二審均敗訴,因D公司賬面已無資產。再審中,律師引入穿透視角,不再糾纏于D公司的合同細節,而是通過調查發現:D公司的唯一業務是為其控股股東E公司提供采購服務,所有采購資金均由E公司直接支付給供應商,D公司僅走賬并收取微薄“管理費”,其高管全是E公司員工兼任。此時,論證焦點就從“D公司是否履約”轉變為“E公司是否濫用D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將其作為交易通道而逃避自身債務”。視角一轉,海闊天空。
三、構建系統方法論:從“材料堆砌”到“精準狙擊”
基于上述核心觀點,商事再審的準備必須實現從“針對空殼公司的材料堆砌”這一初級階段,向“瞄準真實責任主體的精準狙擊”高級階段轉變。為此,需要遵循以下四條 actionable 的策略原則:
策略原則一:樹立“以資金流向為核心,以人格混同為靶心”的調查原則
啟動再審前,首要任務不是重讀卷宗,而是啟動對債務人公司及其疑似關聯方的背景調查。調查核心應緊緊圍繞“錢從哪里來,到哪里去”,利用公開及合法的私人調查渠道,摸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兄弟公司、母子公司網絡,以及它們之間的資金往來通道。這將為構建“人格混同”證據鏈打下堅實基礎。
策略原則二:強化“縱向否認”與“橫向否認”的協同作戰意識
《公司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已明確,人格否認包括“縱向”(追究股東責任)和“橫向”(追究關聯公司責任)兩種情形。在策略上,應并行不悖地準備兩套論證方案。例如,既論證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掏空公司(縱向),也論證其利用控制的另一家關聯公司接收資產、逃避債務(橫向),要求它們承擔連帶責任。這大大增加了命中真實責任主體的概率。
策略原則三:注重“再審請求”與“原審訴訟請求”的精準銜接與突破
再審審理范圍原則上圍繞再審請求,且不能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但這不意味策略僵化。關鍵在于,當我們的“新視角”將責任主體從A公司擴展到B股東或C公司時,需要在法律技術上妥善處理。一種方式是,將要求B或C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闡釋為對“原審關于A公司責任認定”這一基礎事實的延伸與糾偏,而非全新的訴請。這需要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審理范圍的規定有精深把握。
策略原則四:充分利用再審審查階段,主動管理訴訟節奏與預期
再審程序分為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和審理兩個階段。在審查階段,提交的申請材料就應提綱挈領地展示“人格混同”的核心證據和“穿透”觀點,而非泛泛而談“事實不清”。這能讓審查法官第一時間意識到案件存在“刺破公司面紗”的重大可能,從而提高啟動再審的幾率。同時,與當事人充分溝通,管理其對于“告公司”可能執行不能的預期,將策略重心引導至“找對人”上來。
四、總結升華
開篇所指出的“告錯對象”誤區,其根源在于對商事糾紛復雜性,特別是對公司法律形式被濫用的可能性,缺乏深刻洞察。在司法資源日益珍貴、商業活動日趨復雜的今天,勝訴判決的價值必須通過有效執行來實現。
因此,從執著于“空殼”的形式主義,轉向狙擊“實體”的實質主義,是從業者必須完成的進化。這要求我們像偵探一樣追蹤資金,像經濟學家一樣分析交易結構,最終像戰略家一樣規劃訴訟路徑。讓每一次法律行動,都成為維護交易安全、制裁權利濫用的有力砝碼。
致勝的關鍵,從來不是訴狀的厚度,而是靶心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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