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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子市監處罰〔2025〕8號
當事人:子洲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老君殿鎮張家坪村(現住地址:子洲縣苗家坪三峰油脂廠院匯能天然氣公司)
屬私營企業,從事鄉鎮天然氣供氣服務。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紀委來電稱有人舉報子洲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馬蹄溝氣站存在亂收費問題。當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子洲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進行初步調查,當事人稱他們用槽罐運輸供氣,管道氣壓力不足,槽罐運輸有車輛運輸費用,人工工時費用,所以每立方米天然氣加價收取0.3元費用。我局與發展改革科技局部門溝通,他們的答復是管道運輸供氣屬于政府定價,槽罐運輸供氣不在政府定價范圍內,他們沒有定價。執法人員去長慶采氣二廠米脂集氣站調取子洲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洲6號井口(馬蹄溝氣站)的流量數據(從長慶采氣二廠米脂集氣站購氣量),發現流量為馬蹄溝氣站所有用戶購氣量的10倍以上,對當事人所說的槽罐供氣的說法不予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加價銷售行為。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米博進行詢問調查,在詢問過程中,當事人主動供述執法人員未掌握的老君殿氣站也存在亂收費問題。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銷售天然氣高于政府定價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5月21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該公司馬蹄溝氣站2023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老君殿氣站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間,向居民、非居民及商業用戶銷售天然氣時,均存在高于子政發改科發〔2022〕330號、子政發改科發〔2022〕577號、子政發改科發〔2023〕361號、子政發改科發〔2023〕487號、子政發改科發〔2024〕370號等文件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每立方米天然氣高于政府定價收取0.3元,構成了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調取了當事人上述期間馬蹄溝氣站、老君殿氣站的天然氣銷售單據。
經核算,該公司上述期間內總計銷售天然氣總量為3535846.76立方米(其中馬蹄溝氣站2541606.28立方米、老君殿氣站994240.48立方米),累計多收價款為1060754.02元(按每立方米多收0.3元計算),即違法所得為1060754.0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27日對該公司分別下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子市監責退〔2025〕1號)《責令退款通知書》(子市監責退〔2025〕2號),責令馬蹄溝氣站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762481.88元,老君殿氣站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298272.14元。該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已全額完成多收價款的退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頁、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印件2頁、法定代表人米博身份證復印件1頁、2024-2025年度天然氣購銷合同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法人為米博的事實。
2.詢問筆錄3份、子洲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單據23頁,證明子洲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馬蹄溝氣站2023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老君殿氣站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間每立方米天然氣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單價高于政府定價0.3元及上述期間馬蹄溝氣站和老君殿氣站銷售總量的事實。
3.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馬蹄溝氣站退款清單33頁、馬蹄溝氣站整改報告1份、老君殿氣站退款清單22頁、老君殿氣站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馬蹄溝氣站和老君殿氣站已全額完成多收價款退款的事實。
4.子洲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文件5份。
2025年5月30日,本局向該公司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子市監罰告〔2025〕1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從輕情形的行政處罰內容:1.責令改正;2.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壹佰零陸萬零柒佰伍拾肆元零貳分(1060754.02)元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書,認為1.自己已認識到錯誤,立即予以改正。2.建立了退款清單臺賬,已全額退還,積極消除因違法行為帶來的不良影響。3.主動供述本局未掌握的老君殿氣站存在亂收費問題,并提供相關材料。4.公司前期建設馬蹄溝管線花費660萬元,建設老君殿管線投資1740萬元,資金都是企業貸款自籌。現累計未償還銀行貸款2100萬,存在資金壓力。5.上游氣源價格不斷上升,下游順價不及時,居民與非居民采購價格倒掛,為保障民生供氣采購高價氣,天然氣銷售處于虧損狀態。6.目前財務空虛,公司經營困難,但為保障民生供氣我公司向銀行貸款維持企業運行,目前確實無力承擔擬定的罰款。2025年7月8日我局經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對其部分陳述申辯理由予以認可,同意減少罰款金額。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你公司銷售天然氣高于政府定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鑒于你公司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一方面主動告知執法人員老君殿氣站也存在亂收費問題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另一方面在收到我局相關《責令退款通知書》之后,積極退還多收價款,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條第二項、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之規定,參照《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目錄第四十三類《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項之規定,符合《規則》規定的從輕情形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罰款”,2025年7月8日,我局經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改正;2.罰款肆拾貳萬肆仟叁佰零壹元陸角壹分(424301.61)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子洲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處罰決定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子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我局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7月17日至2028年7月17日。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及《市場監督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可自2026年1月17日起申請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和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或向我局申請信用修復。
子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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