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5家公司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40萬元,獲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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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4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介紹瑞安市A有限公司、溫州B有限公司向建德市C有限公司、建德市D廠、建德市E有限公司、建德市F廠、建德市G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0張,稅額為人民幣1403061.16元。其中,已申報抵扣106張,稅額為人民幣1294803.37元。被告人張某從中獲利人民幣4.5萬余元。
2025年7月16日,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已退出違法所得。
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2.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張某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能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及被告人張某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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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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