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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猶。
有一個福建的客戶來廣州找我,我看了律師的辯護詞,也看了判決書,真是驚呆了我。
第一,這個案件中,律師的辯護觀點挺有道理的,可是判決書里面連一個標點符號都沒有,法官直接無視律師的觀點,更不要說回應了。
第二,這個案件中,當事人涉嫌虛開了600多萬的稅款,補稅了,在偵查階段就補稅了,可是還是判了十二年,一點從輕的意思都沒有。
第三,這個案件中,開票方已經有文書證明按照無罪處理的,無罪不起訴了。開票方無罪,受票方卻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怎么說得通呢?這個道理就好像,張三向領導行賄了,領導沒有定受賄罪,張三像定了行賄罪一樣。
第四,這個案件跟最高法頒布的那個逃稅案例的操作模式一模一樣:都是銷項真實,進項虛開,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都是為了少繳增值稅,都是最高法的指導案例、復函出來之后才判決的,然而卻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都是判了十二年。看來,最高法的政策在某些地方法院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就像空氣一樣,被無視了。
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如果法官有意的忽視律師的觀點,有意的不把律師的觀點寫到判決書里面去,說明法官大概率有點心虛,沒法回應,或者覺得回應了,也難以自圓其說,所以就忽略了律師的觀點。
第二,如果法院的判決書雙標的,譬如開票方不構成犯罪,受票方構成犯罪的,這種情況大概率也是有問題的。
第三,當事人補稅了,才剛剛過了500萬這個門檻,現判了十年以上,說明法官根本沒有一點點從寬的意思。
這種案件,大膽的上訴,大膽的申請再審吧,有機會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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