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坊
家住上海顧村的吳先生已經70歲
本應安享晚年的他
因嫂子臨終前的囑托
他一直在申請擔任
兩位殘疾侄女的監護人
這份“臨危受命”的責任
讓他跑了整整兩年
但至今依然無法獲得侄女的監護權
吳先生不得不求助媒體與法援律師
七旬老伯受托監護殘疾侄女
2026年3月8日,看看新聞記者和法援律師張玉霞來到了吳先生的侄女家,見到了殘疾姐妹倆。兩個侄女是親姐妹,姐姐50歲,天生腦癱,不會說話,吃飯、上廁所都需旁人照料,一直臥床不起;妹妹42歲,初中時患上精神疾病,需要長期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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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大姐說,她和這兩姐妹是多年的老鄰居,她看著兩姐妹出生的,最了解她們家情況。十年前,兩個侄女的父親、也就是吳先生的哥哥離世,兩年前,吳先生的嫂子也突發疾病,彌留之際,嫂子拜托吳先生當兩個女兒的監護人,照顧她們,吳先生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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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姐妹父親這一邊的親屬都同意吳先生當監護人。而母親這一邊有一個舅舅和一個小姨,舅舅也同意吳先生當監護人,還寫了證明,但小姨至今沒有聯系上。
居委會拒開監護關系證明
2024年2月20日,醫院給吳先生的嫂子下了病危通知書。第二天,在醫院里,吳先生、吳先生的姐姐、居委會工作人員、鄰居夫婦以及嫂子的弟弟當場見證,嫂子錄制了委托吳先生當監護人的遺囑監護視頻。
錄完遺囑視頻的第2天,吳先生的嫂子就去世了。吳先生拿著嫂子臨終前錄的視頻找到侄女居住地的廣中路街道靈新居委,希望開監護關系證明,不料卻遭到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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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不愿意開監護關系證明,于是吳先生轉而向虹口區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但法官告訴他,孩子18歲以后,父母就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了,而他的嫂子在生前又沒有辦理監護證明,所以無權指定新的監護人,不能適用民法典的29條遺囑監護,而是適用民法典第28條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設置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監護人必須首先取得居委會同意或認可。法援律師表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對于居民來說,最了解他們、和他們發生最直接關聯的其實就是居委會。
在法官的要求下,吳先生再次來到居委會,希望居委會出具證明,但遭到居委會拒絕。拿不到居委會的證明,吳先生只能將自己遞交法院的申請撤了回來。
事情拖了一年多,吳先生無奈求助媒體,接到求助后,記者與法律援助律師來到居委會求證。居委會表示,就監護權的認定,他們的統一口徑是不表態,不發表意見。這樣的回答,在律師張玉霞看來,無疑是一種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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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記者和法援律師去居委會后不久,在外地辦事的吳先生接到了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電話。居委會承諾幫吳先生辦理監護權的事情,但希望他換掉法援律師且不要再讓媒體介入。
3月24日晚,記者再次找到了姐妹倆居住的居委會。居委會表示他們希望媒體不要介入,是想讓殘疾姐妹有一個平穩的環境。工作人員承認,在與當事人的溝通過程中存在不足,今后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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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吳老伯監護權認定的相關工作,居委會法律顧問隨后做了說明。居委會經過調查,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對殘疾姐妹照顧較多的確實是吳老伯,這一點他們予以確認。后續如果吳老伯再提出新的監護權認定申請,居委會將會把他的照顧作為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考慮進去。
隨后這位法律顧問表示,居委會之所以遲遲不愿對監護權問題進行表態,也是有苦衷的。如何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適合做監護人,目前都是居委干部憑個人經驗以及對法律的理解在評判,沒有具體的法律操作細則指導。居委會需要有一個對于民法典中相關規定的操作指引,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便于居委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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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小坊理解居委的擔心
但是另一方面,倆姐妹的監護問題
遲遲無法推進也是事實
作為基層工作者
應該敢于主動向前一步給予幫助
才能真正守護好城市中
弱勢群體的尊嚴與生命
當然,如果兜底責任的落實
缺乏明確的細則支撐
必然導致基層工作人員
“不敢管、不能管、不會管”
我們也呼吁
要從政策層面完善體系
從機制層面打通堵點
我們需要的不是一次特事特辦
而是一套操作規范明確,執行流程細化
銜接順暢、有法可依的應急體系
目前,張玉霞律師
向虹口區人民法院提交了
新的行為能力鑒定和監護人指定申請
后續進展,記者將持續關注
來源:新聞坊綜合案件聚焦(記者:郭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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