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房頂墜落的瞬間
張某的人生軌跡被徹底改變
此后,因勞務關系難以確認
關鍵信息缺乏
管轄權存在爭議等問題
他深陷維權泥潭
一度瀕臨絕望
2025年9月30日,一紙終審判決讓一場持續了14年的糾紛案畫上句號。河南省新鄉市中級法院判決直接雇主焦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46萬余元,廠主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月9日,張某專程來到長垣市檢察院向檢察官當面致謝:“王檢察官,要沒有你們的支持,我根本就沒有獲賠的希望……”
這一切,要從14年前說起。
一場改變人生軌跡的意外
2011年4月,家住滑縣的張某受焦某雇用,在長垣市的一處鋼結構廠房內施工。天有不測風云,4月10日,一陣大風讓張某不慎從屋頂墜落,導致全身多處骨折,時年34歲的他被鑒定為六級傷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事故發生后,廠主趙某與雇主焦某互相推諉,均拒絕賠償。“剛住院時他們還來過,后來看他傷得太重,就再也沒露面……”張某的妻子回憶時淚流不止。
自2012年起,張某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種種原因導致該案長期困于程序性爭議,法院一直未進行實質性審理。最讓張某感到無力的是2017年的那次起訴,長垣市法院因他無法提供被告焦某的準確地址,再次駁回訴訟請求。
“出事后他們都躲著我,電話不接、信息不回,我咋提供這些東西呢?”張某很無助。
這場事故拖垮了張某的家庭。他受傷時,兒子僅4歲,患有糖尿病的妻子因貧病交加延誤了治療,導致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眼睛近乎失明。維權14年,張某一家欠外債近30萬元,雖然有低保,但經濟狀況仍然窘迫。“有時候真想放棄,但看看孩子,又不得不咬牙堅持。”張某紅著眼眶說。
2020年的訴訟曾帶來一絲希望,由于無法提供焦某的住址信息,張某僅將趙某列為被告,長垣市法院第一次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認可其受傷事實。但因焦某未到庭,無法證實張某與趙某及廠房的關聯,其訴訟請求被駁回。隨后張某上訴,再審依舊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權之路似乎走到了盡頭。
一個重要信息
打開了案件突破口
2024年1月18日,抱著最后的希望,張某來到了新鄉市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該院經審查后認為,張某應獲得賠償,屢次敗訴的主要原因在于張某訴訟能力弱,無法提供被告信息和關鍵證據,導致無法確定三方的勞務關系。于是,新鄉市檢察院指令長垣市檢察院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時隔多年,當年的知情人早已散落各地,想要查清案件事實談何容易?
為了查明焦某的身份,2024年4月,長垣市檢察院檢察官王峰花與檢察官助理黃瑞紅奔走了3個派出所,最終確認了焦某的戶籍信息和最新住址。隨后,檢察官們趕赴焦某在滑縣的居住地,從下午2點等到晚上7點,終于見到了焦某。
面對回避的焦某,檢察官耐心溝通。焦某雖未直接承認雇傭關系,但陳述了安排施工、發放工人工資等細節,他還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趙某系廠房業主,曾墊付醫藥費。
檢察官決定以此為突破口,對趙某展開調查。考慮到此前趙某百般否認與廠房有關聯,檢察官們經過兩次實地勘查,走訪周邊村民,了解到廠房用地系趙某20年前租用,且租用至今。通過當地的村小組組長,檢察官獲取了2003年趙某代表公司簽署的租地協議,還調取工商登記信息,發現案發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趙某。
至此,張某、焦某與趙某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終于明晰:趙某系案涉工程的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焦某。張某受雇于焦某,兩人之間構成勞務關系。
支持起訴
打破僵局終獲賠償
新難題卻接踵而至。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再審程序一般不得隨意增加當事人。原審中張某僅起訴趙某,并未起訴直接雇傭方焦某,法院生效判決并無明顯錯誤,不符合檢察監督的條件。
檢察官決定轉變思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024年6月12日,新鄉市檢察院和長垣市檢察院召開專題聯席會,就該案進行深入研討。辦案檢察官認為張某身體殘疾、訴訟能力弱,符合民事支持起訴的條件,可以由長垣市檢察院進行民事支持起訴。
2024年6月18日,張某向長垣市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將焦某與趙某列為共同被告。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移送調查取得的新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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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河南省長垣市檢察院檢察官與該案法律援助律師溝通案情,分析相關證據。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訴訟費用又難倒了張某。檢察官了解到這一情況后,立即趕往張某所在的村子,協助其準備家庭困難情況證明,向法院申請免交訴訟費,并聯系長垣市司法局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隨后,檢察官將該案線索移送至控告申訴部門,為張某申請司法救助金。
2024年8月29日,長垣市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鑒于該案歷時久遠、法律關系復雜,經審查,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其間,檢察機關繼續協助張某補充了部分關鍵證據材料。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定焦某應承擔張某在施工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趙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自然人,且未盡到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25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某訴訟請求。焦某、趙某不服,向新鄉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9月18日,新鄉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沒有收到賠償款,2025年12月1日,在長垣市檢察院的幫助下,張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2月2日,張某收到了第一筆執行款2000元。據悉,12月25日,檢察機關與法院召開了案件協調會溝通執行情況,后續將持續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 全媒體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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