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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庫案例研究:(2016)閩0128刑初165號潘馳達、周莉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無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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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機關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馳達,男,漢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縣,大專文化,無業,住福州市鼓樓區賽月巷28號。因涉嫌犯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廣中路派出所抓獲,同月26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6年8月11日,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莉莉,女,漢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縣,初中文化,無業,住古田縣平湖鎮官州村77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廣中路派出所抓獲,同月27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6年8月11日,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平潭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6)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馳達、周莉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晉軍、周孫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馳達及其辯護人盧木明、被告人周莉莉及其辯護人陸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游建何出庭陳述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潘馳達、周莉莉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以陳少昌(另案處理)投資房地產和江西銅廠項目需要資金周轉等名義,以月息6分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分別向何祖發、游龍冬、游建何、游勝、薛萬齊、周玉等人籌集資金2000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向林我彬、林我福等人籌集資金1300萬元,向林寶籌集資金300萬元,向連瑞青籌集資金100萬元,共計3700萬元。案發前僅向被害人何祖發、游龍冬等人歸還利息72萬元,其余款項至今未歸還。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借款借據、相關企業情況資料、有關承兌匯票的相關材料、審計報告、抓獲經過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馳達、周莉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達3700萬元,已歸還72萬元,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潘馳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周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對潘馳達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內量刑,對周莉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內量刑,均并處相應罰金。

      被告人潘馳達辯稱,指控他向何祖發、林我彬吸收3300萬元,不是事實,該款是何祖發、林我彬借給陳少昌和海通企業的,他是提供擔保,他交代周莉莉代收代付,從中沒有獲得任何好處。關于林寶的300萬元,是他向林我云借款,由林寶匯款給他。關于連瑞青的100萬元,因他與連瑞青是多年朋友關系,之前就有多筆資金往來,該100萬元款已經結清。他因為提供擔保或者個人借款,均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潘馳達的辯護人盧木明的辯護意見提出,1、之前司法機關是以潘馳達為謀取不法利益,幫助陳少昌或江西海通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偵查,現公訴機關以潘馳達直接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或潘馳達是實際借款人進行指控,與在案證據自相矛盾,依法不能成立。在案的銀行轉賬記錄體現何祖發向江西海通公司轉賬20萬元,并非潘馳達指定支付或轉賬,將該20萬元作為潘馳達直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實際借款人進行指控明顯不當。何祖發、游龍冬、游勝的筆錄均認定2000萬元系出借給江西海通公司,且受害者提供的2000萬元和1300萬元的借據均證實系江西海通公司或陳少昌承借,公訴機關兩次補偵均要求偵查機關查證潘馳達是否獲利,現認定潘馳達直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實際借款人不當。且控方的不當認定,一方面將使潘馳達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將使何祖發、林我彬持有的借據歸屬無效,不能向江西海通公司或陳少昌主張民事權利,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2、在案多位受害人的筆錄均存在不具有閱讀能力,偵查人員未讀給其聽的情況下簽署筆錄,且偵查人員對林我彬、林寶所制作筆錄存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人員制作問題,上述筆錄不具有合法性。3、從出借主體上看,與海通銅業或陳少昌發生法律關系的主體為游建何、游勝、游龍冬、林我彬,海通公司或陳少昌未向社會公開宣傳,所借款項涉及的人員均屬特定對象,主觀上并不知情涉案款項存在第三方問題,不符合構罪要件。從借款形式上看,海通銅業或陳少昌借款時均出具借條,游建何等人也是經過實地考察,確認海通銅業具有還款能力才出借,雙方建立的是民事借款法律關系。從借款用途上分析,涉案款項均用于投資企業和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并非用于非法活動或個人揮霍,未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現因銀行未能如約續放貸款才導致涉案款項未能如期償還。海通銅業或陳少昌實施的借款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借款介紹人或擔保人的潘馳達行為亦不構成犯罪。4、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在作為借款人的海通銅業或陳少昌未被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情況下,偵查機關將作為擔保人的潘馳達移送審查起訴,明顯錯誤。即使海通銅業或陳少昌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與潘馳達無關,游建何等人提供的借款已全部轉給借款人海通銅業對公賬戶,潘馳達不但未因此獲取分文利益,還替海通銅業墊付了上百萬元利息,根據《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潘馳達的行為也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5、潘馳達與林寶、連瑞青之間系正常民間借貸關系,并不涉及犯罪。潘馳達與連瑞青之間因民間借貸糾紛在鼓樓區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林寶、連瑞青筆錄均證實指控潘馳達向二人吸收的存款與江西海通公司無任何法律關聯。綜上,建議依法宣告潘馳達無罪。

      被告人周莉莉辯稱,她不知道潘馳達和陳少昌等人的事情,只是聽從潘馳達的指示代收代付,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周莉莉的辯護人陸勇的辯護意見提出,1、關于江西海通銅業公司或陳少昌、潘馳達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意見,與潘馳達的辯護人意見基本一致。2、即使江西海通銅業公司或陳少昌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周莉莉無關,因潘馳達與何祖發、游建何、林我彬等人是何種法律關系,周莉莉并不知情,周莉莉對進入其賬戶的資金性質、用途等并不了解,她只是基于潘馳達的指示,履行一名員工應盡的職責,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也未從中獲利。公訴人認為陳少昌向周莉莉出具了1億多元的借條,因此周莉莉從中獲取了利益,只是周莉莉不作供述。但指控犯罪是公訴機關的責任,不能要求被告人自證其罪,公訴機關既然沒有證據就不能采用推論的辦法來說明周莉莉有獲利。周莉莉與陳少昌之間的借貸關系與本案無關。綜上,建議依法宣告周莉莉無罪。

      被害人游建何到庭陳述,本案的事實有:潘馳達偽造3000萬元的商業匯票;2013年4月將陳少昌原在吉林省金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到周莉莉名下;周莉莉持有陳少昌出具的金額為一億四千多萬元的欠條;陳少昌供述體現潘馳達、周莉莉與被害人的款項有關;被害人與陳少昌并不相識,受潘馳達的蒙騙才出借款項。綜上事實,潘馳達與周莉莉、陳少昌等人為了騙取巨款,自稱是在中國銀行工作多年的干部并擔任過某擔保公司經理及顧問,借用陳少昌開發福安房地產、江西海通銅業有限公司,以月息6%的高利息誘惑,偽造一張3000萬元的假商業匯票做擔保,向被害人游建何、游龍冬、游勝、林我福、連瑞青等人騙取了數千萬元的巨款。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同案人陳少昌(另案處理)因投資房地產和經營江西海通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公司)需要,找被告人潘馳達幫忙籌集資金。被告人潘馳達便向何祖發、游建何、游龍冬、林我彬等人借款,并承諾月利率高達6%。為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與被告人周莉莉一起帶何祖發、游建何等人參觀考察陳少昌經營的海通公司,以及用陳少昌實際控股的福安市納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金公司)的股權質押給游龍冬。在出借人同意借款后,潘馳達要求出借人將借款轉賬到周莉莉的賬戶,再由周莉莉將借款轉賬到海通公司對公賬戶以及陳少昌指定的賬戶,共計借款達3300萬元。陳少昌用上述借款償還貴溪市工商銀行、貴溪市建設銀行的貸款和償還廈門建發集團貨款以及其他用途。后因陳少昌經營的公司被多家銀行起訴,資金鏈斷裂,導致上述借款無法償還。此外,潘馳達還以操作承兌匯票為由,向林寶借款300萬元。具體的借款事實如下:

      1、從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26日,何祖發、游龍冬、游建何、游勝、薛理平、周玉、薛萬齊、游建云、魏傳熙等人共籌款2000萬元,通過何祖發的賬戶轉賬148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轉賬20萬元到海通公司賬戶,通過游龍冬賬戶轉賬5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后由海通公司作為借款單位、陳少昌作為借款人、潘馳達作為擔保人,向游建何、游龍冬、游勝出具一張借款日期為2013年3月29日、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月利率為6%的借條。2013年4月23日,出質人陳少丹將納金公司的64萬元股權出質給游龍冬,并在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該股權質押于2013年6月4日被注銷,注銷原因為主債權消滅。2013年5月2日,周莉莉把利息款72萬元轉賬給游龍冬和何祖發。2013年5月的一天,游勝找到潘馳達要求出示承兌匯票,潘馳達提供了一張付款人為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額為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該承兌匯票被游勝拿走,后經公安機關查證,該承兌匯票是虛假的。

      2、2013年2月8日,林我彬通過公司財務毛明忠的賬戶將籌集的500萬元轉賬到潘馳達提供的由周莉莉持有的其姐周瓊的賬戶,潘馳達提供由借款人陳少昌簽名的借條一份,潘馳達在擔保公司欄簽名,核定利率為日2‰,借款期限到2013年8月8日。2013年3月25日,林我彬將籌集的800萬元通過林我勇、林我福的賬戶轉賬到周莉莉賬戶,潘馳達提供由借款人陳少昌簽名的借條一份,潘馳達在擔保公司欄簽名,周莉莉在該張借條上簽名確認為經辦人。2013年7月20日,周莉莉向林我彬出具一份確認書,體現其持有的納金公司53.12萬元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項下周莉莉債權實際屬于潘馳達,并愿意將該質押權轉讓給林我彬,并將出質人陳少丹出質給周莉莉的納金公司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原件交給林我彬。

      3、2013年3月29日,林寶將300萬元轉賬到周莉莉賬戶,由周莉莉向林寶出具了一張借條,后林寶向潘馳達討款時,由潘馳達重新出具一張借款人為潘馳達的借條給林寶。

      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陳少昌出具借款借據確認共向周莉莉借款11168.6292萬元。2013年4月25日陳少昌將其持有的吉林省金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200萬股股份以4200萬元轉讓給周莉莉,轉讓款抵銷借款本金4200萬元。周莉莉于2014年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陳少昌、徐仁梅夫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4725.2905萬元及相應利息,業經生效判決確認。周莉莉取得吉林省金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200萬股股份,陳少昌于2016年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返還股權,經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高院審理后,駁回了陳少昌的訴請,現該1200萬股股權仍由周莉莉持有。上述福州中院生效判決認定,陳少昌向周莉莉出具借據的11168.6292萬元系由借款本金8925.2905萬元及按月利率4.5%計算的利息共2243.3387萬元組成,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上述借款與本案涉案款項有關。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何祖發的陳述,證實他在2009年向潘馳達擔任總經理的鑫宜信擔保公司貸款500萬元,認識了潘馳達。他在2011年至2012年也經營了一家福建聯泰擔保公司。2012年年底,潘馳達二次向他借款共300萬元,過幾天就還款。2013年3月,潘馳達到平潭縣森林公園對面的“香滿堂茶葉店”找他,當時游建何、游龍冬、游勝、薛萬齊、周玉等六人在場,潘馳達說認識一個福安的老板,生意做得很大,有房地產公司、造紙廠、銅廠等,公司可以上市,因該老板需要資金周轉,承諾月利率6%,借款隨要隨還,并說該老板將納金公司的部分股權抵押給他,還開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抵押給他,讓他們借錢給該老板。他們見有高額的利息回報,且潘馳達有公司的股權抵押,就分別去找親戚朋友籌集資金統一匯到他的賬戶,因潘馳達說自己是公務人員不能辦卡,叫他們把錢匯到周莉莉的賬戶。他于2013年3月29日將480萬元轉賬到周莉莉賬戶、20萬元轉賬到海通公司賬戶,4月1日轉賬5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4月12日轉賬2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后周莉莉將一個月的利息款72萬元匯給他們,其中60萬元匯到游龍冬賬戶,12萬元匯到他的賬戶。2013年4月,潘馳達和周莉莉帶游龍冬、游建何、周玉去福安參觀陳少昌的房地產公司和福安市天奇紙品公司,在回來后又讓他們籌集幾千萬元。他們不放心出借這么多錢,于是潘馳達和周莉莉又帶他和游建何、林海青去參觀陳少昌在江西的銅廠,由潘馳達和陳少昌打了一張2000萬元的借條。回來后他們又籌集了800萬元,于4月24日從他的賬戶轉賬300萬元、游龍冬的賬戶轉賬5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后來潘馳達又向他借款,他將100萬元轉賬到周莉莉賬戶,該筆款是他個人借款,潘馳達沒有出具借條給他。后來潘馳達沒有支付利息,他們就去找潘馳達討款,潘馳達拿了一張面額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他們,匯票體現付款人是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

      2、被害人游龍冬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潘馳達到他經營的茶葉店喝茶,他經朋友何祖發介紹認識了潘馳達,潘說一個朋友在福安市做房地產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并承諾月利率6%,隨時都可以還錢。他在2013年3月29日借了60萬元交給何祖發,通過何祖發的賬戶轉賬給周莉莉。之后潘馳達說朋友陳少昌在江西開了一家銅廠,規模非常大,需要資金周轉,并在4月23日提供了一張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承諾以陳少昌經營的納金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他信以為真,又分兩次將80萬元交給何祖發一起轉賬給周莉莉。潘馳達為了取得他們的信任,支付了72萬元的利息。2013年4月25日,他將自己的40萬元和親戚朋友的460萬元,共計500萬元轉賬給周莉莉。潘馳達找他借第一筆錢的時候帶他到福安市金瑞商業廣場項目的施工現場參觀。潘馳達和周莉莉還帶父親游建何到海通公司考察,當時公司確實有生產,在考察時陳少昌沒有陪同,潘馳達寫給他們的欠條是在海通公司廠區寫的,借條是一張借款總金額2000萬元的條據,體現的出借人游建何是他父親、游勝是他叔叔,都有借款給潘馳達,潘馳達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借條上海通公司的公章是陳少昌的弟弟蓋的,陳少昌的簽名是后來在福州補簽的。潘馳達、周莉莉為了得到他們的信任,還帶他去福安辦理了納金公司的股權質押,潘馳達說出質人陳少丹是陳少昌的親戚。

      3、被害人游建何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中旬,他在森林公園對面的香滿堂茶店通過何祖發認識了潘馳達,潘馳達說有個企業家朋友需要借錢周轉,并承諾月利率6%,每月按時支付利息,錢隨時要隨時還,并說他有一張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如果還不了錢就把匯票兌現還給他們。他們在2013年3月29日至4月25日,通過何祖發和游龍冬的賬戶共轉賬2000萬元到周莉莉的賬戶,因為潘馳達說他是公務人員不能有個人賬戶,叫他們把錢轉到周莉莉賬戶,后潘馳達有支付他們72萬元利息。在2000萬元中,他共投資了190萬元,分別是他自己和子女以及小姨子的錢投資在他名下。剛開始潘馳達找他們說由其擔保,錢是借給福建金瑞置業有限公司,在他們借了1200萬元后,潘馳達帶他們去福安市的福建金瑞置業公司打借條,到了公司后潘馳達說公司的公章被浦發銀行收走了,沒辦法蓋章,就帶他們去福安市工商局開了一張納金公司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給他,還說納金公司的登記出資人是陳少丹,但實際老板就是向他們借錢的陳少昌。后來潘馳達提出還需要資金一二千萬,讓他們去籌款,說陳少昌還有一家公司是海通公司,并在2013年4月22日帶他們去江西海通公司參觀,回來后他們又籌集了800萬元借給潘馳達。在海通公司由陳少昌的弟弟在借條上蓋了公司的公章,回福州后在西湖賓館找到陳少昌,由陳少昌在借條上簽字。后潘馳達沒有再支付利息,他們向潘馳達催討欠款,潘馳達給他們一張面額3000萬元、付款人為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商業承兌匯票,說到時候兌現后把錢還給他們,并把匯票交給他們保管。

      4、被害人游勝的陳述,證實他和朋友何祖發在森林公園對面經營“香滿堂”茶店,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潘馳達到茶店找何祖發籌集資金,當時他和何祖發、游建何、游龍冬、周玉、薛萬齊都在場,潘馳達對他們說有個福安的老板在江西開銅廠,事業做的很大,也在福安投資房地產,現在需要幾千萬元周轉,借款月利率6%,以福安市納金投資有限公司的20%股權作為抵押,而且還可以開承兌匯票給他們。后他們就開始籌集資金借給潘馳達,他們把錢集中轉入游龍冬的賬戶,游龍冬再把錢轉到何祖發的賬戶。2013年3月29日何祖發按潘馳達要求分別把480萬元轉到周莉莉賬戶、20萬元轉入海通公司賬戶,4月1日何祖發又轉5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4月12日何祖發轉2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之后潘馳達要求他們再籌集幾千萬元,他們當時就想看看潘馳達會不會講信用把第一個月的利息支付給他們,所以再去籌集了800萬元后就沒有再去外面借錢,當時他們要求陳少昌提供抵押,于是在2013年4月23日潘馳達帶游龍冬去福安市辦理股權出質手續,潘馳達跟游龍冬說納金公司是陳少昌的侄女陳少丹的,所以工商局辦理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上出質人是陳少丹,據他們后來了解這個公司與陳少昌沒有關系。2013年4月24日何祖發又轉了300萬元給周莉莉,4月25日游龍冬轉了500萬元給周莉莉。以上2000萬元全部都是按潘馳達的要求轉賬,他們要求對方寫借條,并讓游建何去處理,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潘馳達帶游建何去江西海通公司找陳少昌,何祖發也從湖南省趕過去,由陳少昌出具了一張總借條。2013年5月1日,周莉莉把第一筆1200萬元的利息共計72萬元支付給他們。2013年5月的一天,他到福州找潘馳達要求看一下承兌匯票,承兌匯票上付款人是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額是3000萬元,他就讓潘馳達把這張承兌匯票給他,他拿著匯票去咨詢律師,律師說這張匯票無法兌現。后他們找潘馳達還錢,潘馳達就不接他的電話。在出借的2000萬元中,他占了330萬元,其余的是游建何、游龍冬及其他親戚朋友的錢。

      5、被害人周玉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潘馳達到他和游龍冬、何祖發開的茶葉店,潘馳達說朋友在福安市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周轉,叫他借錢,潘馳達還邀請他去福安市參觀一個房地產項目的施工現場。之后潘馳達又說朋友陳少昌在江西開了一家銅廠,廠名是海通公司,潘馳達和周莉莉帶游建何去海通公司實地考察,后潘馳達說陳少昌的銅廠需要資金,叫我幫他借錢。游建何回來說該公司確實有在生產,所以他們就相信了潘馳達,潘馳達承諾借款每月利率6%,隨時需要隨時可以還款。他在2013年3月29日他借給潘馳達和陳少昌100萬元,款是通過何祖發的賬戶轉給周莉莉。潘馳達和陳少昌給他們寫了一張2000萬元的總借條,因游建何、游勝、游龍冬出借的錢比較多,所以借條就寫他們的名字。潘馳達一共支付他利息6萬元,利息是從周莉莉賬戶轉給游龍冬,游龍冬再給他。

      6、被害人薛萬齊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中旬,他在森林公園對面的“香滿堂茶店”通過何祖發認識了潘馳達,當時游勝、游龍冬、周玉、林海清都在場,潘馳達告訴他們有一個企業家朋友需要資金周轉,承諾月利率6%,每月按時支付利息,并且告訴他們說有一張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如果還不了錢可以把匯票兌現后還款。于是他們就在2013年3月29日到4月26日間由何祖發和游龍冬將2000萬元款轉賬給周莉莉,這2000萬元中他占了20萬元。2013年5月,周莉莉將借款利息72萬元分二次轉賬給游龍冬,游龍冬分給他1.2萬元。他們的2000萬元借款由陳少昌和潘馳達出具了一張總借條。

      7、被害人薛理平的陳述,證實2013年4月,他到游龍冬茶店喝茶,游龍冬向他介紹說潘馳達這個人很有經濟實力,以前在中國銀行上班,現在開一家擔保公司,需要資金,月利率為6%,利息每個月結算一次,本金可以隨時還。他想有高額的利息可以賺取,就于2013年4月25日將30萬元款轉賬給游龍冬,由游龍冬再轉給潘馳達。后聽游龍冬說款是轉給周莉莉,由周莉莉交給潘馳達。到了2013年5月25日,一個月的利息結算期到了,他沒有拿到利息,游龍冬說潘馳達和周莉莉跑了,他們被詐騙。潘馳達沒有寫借條給他,但潘馳達有給游龍冬寫了一張2000萬元的總條,他的30萬元就在這2000萬元里面。

      8、被害人游建云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他聽侄子游龍冬說潘馳達生意做得很大,現在需要資金周轉,借款月利率6%。他以前也見過潘馳達,聽說他在福州市中國銀行工作,后來自己還開了一家擔保公司,名聲比較大,他就決定把錢借給潘馳達。他共借給潘馳達20萬元,款都是他轉賬給游龍冬,再由游龍冬交給潘馳達。具體的借款事情都是潘馳達和游龍冬協商的,他沒有參與。潘馳達通過游龍冬支付他6000元的利息,后聽游龍冬說錢被潘馳達騙了。

      9、被害人魏傳熙的陳述,證實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他在“香滿堂茶店”喝茶,游龍冬、游勝告訴他潘馳達需要借錢周轉,承諾月利率6%,每月按時支付利息,并且潘馳達有一張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保證還款。他看到利息很高,并且有匯票做抵押,就拿60萬元與游龍冬和游勝一起把錢借給潘馳達,他是把錢交給游龍冬,由游龍冬等人一起把1000萬元轉賬給周莉莉。后來聽說游龍冬等人和潘馳達一起去福安市辦理了納金公司的股權質押手續,還去江西省考察海通公司。他只收到一個月的利息3.6萬元,后聽游龍冬說錢被潘馳達騙了。

      10、被害人林我彬的陳述,證實2013年2月,潘馳達到他住處找他,當時林勇和林我福也在他家,潘馳達說上海那邊有一張商業承兌匯票,要拿去兌換成現金,現在需要資金周轉,讓他幫忙籌集1000萬元,承諾月利率6%,期限半年。他當時就問潘馳達借款用途,潘馳達說用來操作承兌匯票。后來他只借到500萬元,2013年2月8日,他讓公司財務毛忠明轉賬給潘馳達指定的周瓊賬戶。匯款后,潘馳達把借款人為陳少昌的借條交給他,借條上的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額、起息日、核定利率、借款期限和日期都寫好,并按有手印,潘馳達在借條上的擔保公司欄簽字,他問潘馳達為什么借款人是陳少昌,潘馳達說陳少昌是平潭縣蘇澳鎮人,生意做得很大,在深圳做地鐵工程,還說由其擔保肯定沒問題,他就相信了。后來潘馳達又找他再籌集1500萬元,承諾月利率6%,期限一個月,他又籌集了800萬元,在2013年3月25日通過林我勇賬戶轉賬300萬元到潘馳達指定的周莉莉賬戶,通過林我福賬戶轉賬500萬元到周莉莉賬戶,這800萬元中有林我福的500萬元和林我勇的300萬元。轉賬后潘馳達拿了一張借據給他,因為錢是轉賬給周莉莉的,就由周莉莉在借條上簽上經手人,潘馳達在借據上寫了說明。借款到期后,潘馳達一直拒絕還款。2013年7月,他在長樂機場碰到潘馳達和周莉莉,就向潘馳達催款,潘馳達就跟他到他公司,拿了一張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給他看,說周莉莉占有納金公司的股權,可以把股權轉讓到他名下,當時由他的律師寫了確認書,潘馳達和周莉莉簽字確認,并由潘馳達的弟弟潘彬做擔保,承諾2013年7月22日到福安市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但是他后來又找不到潘馳達。

      11、被害人林我福的陳述,證實2013年2月,他去林我彬家里時,當時有他、林我彬、林我勇、林勇、潘馳達、周莉莉在場,潘馳達對他們說上海那邊有商業承兌匯票,可以拿去兌換成現金,要他們幫忙籌集資金,承諾月利率6%,期限為半年,并還說自己在和福安的陳少昌做工程,到時候還錢肯定沒問題。他見有這么高的利息,就去幫潘馳達籌集了500萬元轉賬給潘馳達指定的周莉莉賬戶,后來由潘馳達將他的借款一并打借條給林我彬。

      12、被害人林寶的陳述,證實潘馳達以前在福州中國銀行上班,他在辦理貸款業務時認識了潘馳達。2013年3月,潘馳達找他幫忙籌集300萬元資金操作承兌匯票,并承諾月利率6%,期限二個月。2013年3月29日,他按照潘馳達要求將款轉賬到潘的合伙人周莉莉賬戶,后他收到一張借款人為周莉莉的借條。借款到期后,他向潘馳達討款,潘馳達說收回借條后將借款匯還,他把借條還給潘馳達后并未收到錢款,于是他又找潘馳達,潘馳達說暫時沒錢還,又重新打了一張借款人為潘馳達的借條給他。之后潘馳達就跑走了,并拒接他的電話。

      13、被害人連瑞青的陳述,證實潘馳達以前是中行信貸科科長,與她是朋友關系,之前也找她借過幾次錢,都按時還款。2013年2月4日,潘馳達打電話向她借款100萬元周轉一個月,后潘馳達發給她周莉莉的賬戶,并說周莉莉是他開的擔保公司的財務。當天,她將100萬元轉賬給周莉莉。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潘馳達就拒接她的電話。

      14、證人林正瑞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他到林我彬家時,林我福、林勇以及還有一男一女都在林我彬家,林我彬介紹那個男的叫潘馳達、女的叫周莉莉。潘馳達向他們說上海那邊有商業承兌匯票,要拿去兌換成現金,要他們幫忙籌集資金,并承諾月利率6%,期限為半年,并說自己在外面也有工程,到期還款肯定沒問題。他見利息很高就到外面去籌錢,因只籌集到很少的錢,就沒有拿去借給潘馳達,林我彬籌集了1300萬元借給潘馳達。

      15、證人林勇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他到林我彬家時,遇到林我福、林正瑞和一男一女,林我彬介紹說男的叫潘馳達,女的叫周莉莉。潘馳達跟他們說上海那邊有一張商業承兌匯票,要拿去兌換現金,并說自己會操作承兌匯票,向他們籌集資金,并承諾月利率6%,期限半年,并說自己在外面有投資工程,借款到期時還款肯定沒有問題。他因籌不到錢,所以沒有借給潘馳達,而林我彬籌集了1300萬元借給潘馳達。

      16、證人周瓊的證言,證實她是周莉莉的妹妹,周莉莉告訴她潘馳達開了一家擔保公司,周莉莉是公司的財務,負責管理公司所有的賬目。毛忠明于2013年2月8日轉賬到她的一張交通銀行卡500萬元,不是她收的,這張卡平時都是由周莉莉使用。

      17、證人徐仁梅的證言,證實她是陳少昌的妻子。2013年6月,何祖發等4人到上海找到陳少昌,由她在上海漢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接待,她才知道陳少昌向何祖發等人借了2000萬元,由潘馳達擔保。所有向社會上借錢都是由潘馳達去借的,陳少昌并不認識出借人。潘馳達和何祖發等人算好利息后,寫了金額為400多萬元的利息條,由她和陳少昌簽字,何祖發要求潘馳達作為擔保人簽字,潘馳達說他沒用這些錢,所有款項都是通過周莉莉的賬戶轉到海通公司賬戶,所以拒絕簽字。后來她才聽說周莉莉賬戶轉到海通公司賬戶上的錢沒有用于工廠的生產,而是用于償還貴溪工商銀行的1200萬元貸款、貴溪建設銀行的800萬元貸款。陳少昌當時就告訴潘馳達說銀行的貸款快到期了,讓潘馳達去外面向社會上籌集資金,等還完貸款再續貸出來,然后潘馳達就去向別人借錢。因海通公司被其他銀行起訴,這2000萬元還貸后無法再貸出來。海通公司的股東是陳少昌和弟弟陳煜華,2013年1月到3月,因公司資金緊張,基本上是生產一天停業二天,到4月底公司被法院查封,就沒有生產。關于付款方為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金額為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她是在游建何打電話時才知道有這張匯票,她問過陳少昌,陳少昌也說沒有見過這張匯票,這張匯票不是由上海漢奇集團有限公司開具的。納金公司的股東陳少丹只是掛名的,其實真實股東是陳少昌。

      18、證人張洪軍的證言,證實他是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平潭縣公安收集在案的付款人為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金額為3000萬元,承兌編號為20976378的商業承兌匯票,經他辨認不是由他們公司出具的,該商業承兌匯票是無效的。經公司了解,這張匯票是陳少昌的漢奇公司開具的,不知道開具給誰。

      19、證人錢繩木的證言,證實他在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潘馳達找他說有個福安的老板陳少昌,在做房地產項目,需要資金周轉,叫他幫忙籌集資金3000萬元,并承諾月利率6%,并說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欠陳少昌幾億元,若不放心可由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2013年2月,潘馳達交給他一張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他開始幫忙籌集資金,后因沒有籌到3000萬元,潘馳達將匯票收回。經辨認平潭縣公安局收集在案的商業承兌匯票,就是潘馳達當時提供給他的那張匯票。

      20、證人朱長慶的證言,證實他是吉林省金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2010年,陳少昌以3000萬元購買公司股權1000萬股,到2011年時股東權益分配,陳少昌持有股權為1200萬股。2013年,陳少昌把股權轉讓給周莉莉,并在工商局辦理了相關手續。

      21、被害人提供的借條、匯款憑證,證實潘馳達向他們的借款情況,以及款項均是根據潘馳達的指令匯到周莉莉賬戶。

      22、銀行查詢明細,證實相關款項轉賬情況。

      23、相關企業工商登記材料,證實海通公司、納金公司、福建金瑞置業有限公司、上海大躍商貿有限公司等的工商登記情況。

      24、納金公司股權質押、解押材料,證實2013年4月1日陳少丹將納金公司股權117.12萬元質押給周莉莉,4月17日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同日辦理了53.12萬元的股權質押手續,同年6月4日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2013年4月17日,陳少丹將納金公司股權64萬元質押給游龍冬,同年6月4日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25、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資料,證實吉林省金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登記情況,陳少昌于2010年間取得該公司1000萬元的股權,2012年12月經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總額變為1200萬元。2013年4月25日,陳少昌與周莉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4200萬元的價格將公司1200萬股的股權轉讓給周莉莉,并經工商登記。

      26、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證實周莉莉于2014年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陳少昌、徐仁梅夫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4725.2905萬元及相應利息,其提供的轉賬憑證均與本案無關。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2012年7月24日至同年10月10日,周莉莉合計轉賬7350萬元至陳少昌指定的威晟公司賬戶,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9日,周莉莉按陳少昌指令合計轉賬至相關賬戶1445萬元。2013年4月15日,陳少昌出具借款借據確認共向周莉莉借款11168.6292萬元。庭審中,周莉莉自認上述款項是按借款本金8925.2905萬元(含銀行轉賬8775.0492萬元及現金150.2413萬元)及利息2243.3387萬元(按月利息4.5%計算)。至今,陳少昌尚欠借款本金4725.2905萬元。在該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確認了周莉莉自認陳少昌已于2013年4月25日償還借款本金4200萬元,該4200萬元系陳少昌將其持有的吉林省金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200萬股股份以4200萬元轉讓給周莉莉,轉讓款抵銷借款。

      27、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吉08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吉民終523號民事判決書,證實陳少昌、徐仁梅于2016年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解除陳少昌與周莉莉于2013年4月25日簽訂的關于金塔集團出資額1200萬元人民幣股權的轉讓協議,周莉莉將上述股權返還陳少昌,經吉林省白城市中院審理后駁回陳少昌、徐仁梅的訴訟請求,該案上訴后,吉林省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28、到案經過,證實二被告人被抓獲經過。

      29、同案人陳少昌的陳述,證實2011年他向潘馳達借了第一筆錢后認識了潘,后就有借貸往來,在認識潘馳達之后認識了周莉莉,每次見到潘馳達時周莉莉都在旁邊,像是男女朋友關系。他和潘馳達之間資金往來很頻繁,之前一直以為潘馳達很有錢,他需要幾千萬元資金時,潘馳達都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幫他籌集,當時江西海通銅業因為生產經營向銀行貸款,都是短期貸款,到期后還進去再貸出來,所以他找潘馳達借款后都很快就還清。他沒有直接向游建何、林我彬等人借錢,2013年4月10日之前他有收到周莉莉匯款約3000萬元,這些錢用于償還貴溪工商銀行貸款1200萬元,貴溪建設銀行貸款約800萬元,償還廈門建發集團下屬一家公司的貨款約800萬元。2013年4月以后,他還需要5000萬元資金,潘馳達答應幫忙籌集,他讓表妹陳少丹把納金投資的部分股權質押給周莉莉,后因潘馳達沒有籌集到資金,他讓陳少丹帶周莉莉去撤銷了股權質押,他不知道納金投資公司有把股權質押給游龍冬。當時潘馳達答應籌集5000萬元資金時,帶游建何等人到江西海通銅廠參觀,叫他先應付一下,潘馳達拿了一張寫好的借條給他,借款單位是江西銅廠,借款人是他,擔保人是潘馳達,他讓公司財務加蓋了公司公章和個人印章,他提前去福州,在福州時游建何把借條帶過去讓他補簽上名字。出借人為林我彬的兩張借條也是潘馳達將借條拿給他填寫,由他本人簽字按手印。因為2013年4月之前,潘馳達幫他籌集了6000余萬元,后來說還會幫他再籌集5000多萬元,于是他出具了金額為111686292元的借款借據給周莉莉,其實都是他和潘馳達之間的資金往來,潘馳達讓他寫周莉莉的名字,他一共還欠潘馳達6000多萬元。游建何等人有向他討款,他沒有還錢,聽潘馳達說有支付了兩個月的利息。2013年3月,他準備向潘馳達借3000萬元給江西海通銅業周轉,帶潘馳達和潘的二位朋友一起去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圳總部開具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收款方是一個工程公司,但不是榕峰建筑勞務公司,后因借款方不同意借款,潘馳達將商業承兌匯票還給他。辦案人員給他辨認的金額為3000萬元、付款方為天津國恒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方為福州榕峰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兌匯票,他沒有見過,這張匯票是假的。

      30、被告人潘馳達的供述,他原在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工作,2011年辭職經商。2013年春節前后,陳少昌找他幫忙籌集資金用于江西海通銅業維持生產經營,要求借款期限長一點,利息可以比正常的高。剛好知道何祖發的擔保公司在整合,有閑置資金,他在福州溫泉路的一間茶館里將陳少昌的資金需要告訴何祖發,當時只有他們二人。2013年3月,何祖發聯系了游建何父子,由周莉莉負責開車,他陪同游建何父子考察了陳少昌在福安市的房地產和江西海通銅業,當時江西海通銅業還在正常經營。2013年3月27日左右,游建何等人在江西海通銅業公司與陳少昌談妥了雙方借款額度、期限、利率等,游建何同意想辦法到外面幫忙借2000萬元資金,但利息必須高一點,且每月都需支付利息,并要求把納金投資公司和海通銅廠的一部分股權質押給他們,陳少昌表示同意,但后來銅廠的股權質押手續沒有辦成。游建何等人要求他作為擔保人,他就在2000萬元的借據上簽字擔保,并將周莉莉的卡號發給何祖發,由周莉莉代收,周莉莉在收款后轉賬到海通公司的對公賬戶。約在2013年3月29日,陳少昌和游建何簽署了借款合同,以海通公司作為借款主體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陳少昌的印章,他在合同上簽字擔保。陳少昌把這筆款用于償還銀行的貸款和支付貨款,本來是打算償還銀行貸款后再貸出來,后銀行不同意續貸,導致借款無法償還。游建何等人從2013年5月初開始催收利息,他和陳少昌叫何祖發做游建何的工作,要求本金先用一段時間,利息到時一起支付,游建何等人不同意。2013年5月的一天,游勝在福州找他討錢,說陳少昌有一張匯票在他手上,他被逼將一張金額3000萬元的匯票交給游勝。該張匯票是因錢繩木要承接一個工程,業主需要看他的實力,找他幫忙,他通過陳少昌取得該張承兌匯票,這張承兌匯票是由天津國恒開具的,他不知道這張匯票是否真的。他在2013年前后向林寶借款300萬元,幫陳少昌擔保向何祖發借了2000萬元、向林我彬借了1300萬元。周莉莉是他的私人助理,在他擔保陳少昌融資的過程中,按照他的指令代收代付,幫他開車一起帶游建何、何祖發等人去看福安房地產項目和江西海通銅業。陳少昌欠周莉莉1.1億余元,出具了一張借條給周莉莉,他不清楚周莉莉借給陳少昌的錢是哪來的。他介紹陳少昌向游建何等人的借款與陳少昌出具給周莉莉的借條無關。

      31、被告人周莉莉供述,2011年她在福州一家酒店做前臺時認識了潘馳達,后潘馳達聘請她作為助理,2012年時通過潘馳達認識了陳少昌。2013年是潘馳達叫她開車送潘到江西海通銅廠,其他人不記得。她不認識何祖發、游建何、游龍冬、林寶、林我彬等人,她沒有向這些人借錢,只是潘馳達有叫她用銀行賬戶幫忙代收過幾筆款共有二三千萬元,后轉給陳少昌的江西海通銅業有限公司。陳少昌欠她1.1億余元,出具了一張借條(前期對借款的來源均拒絕解釋,后期解釋是自己和親戚朋友的錢)。福安納金投資有限公司是陳少昌的,陳少丹質押117.12萬元股份給她。2013年4月17日,陳少昌找她商量把質押的股份里分64萬元出來質押給游龍冬等人,她和游龍冬到福安市工商局辦理了質押手續。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對焦點問題評判如下:

      (一)關于公訴機關指控潘馳達、周莉莉向連瑞青吸收100萬元款項的事實及定性問題。

      被告人潘馳達及其辯護人提交了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149號民事判決書、(2014)鼓執行字第431-1號民事裁定書,證實連瑞青向鼓樓區法院起訴潘馳達于2013年5月30日向其借款人民幣30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借款期限一個月,連瑞青依約將借款匯入潘馳達指定的周莉莉賬戶,后潘馳達未還款。經鼓樓區法院審理后判決潘馳達夫妻共同償還連瑞青借款300萬元及相應利息,后在執行階段連瑞青與潘馳達夫妻及其他債權人共同達成以潘馳達所有的福州市晉安區五四北三盛果嶺東方高爾夫花園12號樓307單元房產作價180萬元抵償部分債務。潘馳達及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潘馳達與連瑞青之間的法律關系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民間借貸關系,且已結清。因連瑞青與潘馳達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有的已償還,有的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公訴機關將多次往來賬中的一筆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指控,與法不符,且上述100萬元已償還,否則連瑞青起訴時會一并起訴,連瑞青筆錄存在虛假陳述。

      本院認為,關于指控潘馳達、周莉莉于2013年2月4日吸收連瑞青100萬元的事實,有連瑞青的陳述及銀行交易記錄證實,但鑒于連瑞青將2013年5月30日潘馳達向其借款300萬元向福州市鼓樓區法院起訴,若上述100萬元債權債務確實存在,依常理連瑞青應一并起訴,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故潘馳達辯稱已與連瑞青就該款項結清的可能性無法排除。且即使潘馳達與連瑞青存在上述100萬元債權債務關系,亦屬民間借貸形成的,不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故公訴機關將該100萬元款項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關于潘馳達、周莉莉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問題。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本院認為,經審理雖可認定潘馳達有幫助陳少昌向涉案相關人員聯系借款以及提供擔保,且借款由周莉莉提供賬戶幫助收支。但在陳少昌沒有因本案的借款事實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將幫助陳少昌借款的潘馳達、周莉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缺乏合理性、公平性。且潘馳達借款的對象范圍較小且相對特定,并非以散布吸儲方式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性質不應認定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實被告人潘馳達主觀上明知出借資金來源于社會不特定對象,并希望此種結果發生,亦無確實充分證據證實涉案款項確實來源于社會不特定對象。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馳達、周莉莉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關于被害人游建何提出潘馳達、周莉莉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問題,經查,陳少昌因江西海通公司償還銀行到期貸款及經營缺乏資金,要求潘馳達幫助籌集,潘馳達向何祖發、游建何、林我彬等人籌集資金時明確告知實際借款人是陳少昌,且潘馳達還組織何祖發、游建何等人還到陳少昌經營的公司考察,相關款項通過周莉莉的賬戶轉到江西海通公司賬戶,實際使用款項的人為陳少昌。且公訴機關并未指控被告人潘馳達、周莉莉與陳少昌主觀上有共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有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游建何、林我彬等人的資金。潘馳達在游勝向其催討欠款時提供的票面金額為3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經查證是虛假的,雖然部分被害人陳述潘馳達借款時告知他們自己有3000萬元承兌匯票作為還款保證,但潘馳達對此予以否認,現有證據尚無法證實該事實,在案證據僅能證實事后游勝向潘馳達催討債務時潘馳達提供了該張承兌匯票。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潘馳達、周莉莉構成詐騙罪。游建何等債權人可通過民事訴訟向借款人陳少昌、擔保人潘馳達主張權利。

      綜上,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馳達、周莉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馳達無罪。

      二、被告人周莉莉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衛國

      代理審判員  林海澤

      人民陪審員  林光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閆俊怡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關注我,一個只說真話的靠譜律師@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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