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wǎng)專欄作者 管建強】
1月26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再次就臺灣問題大放厥詞,不僅不知悔改,甚至惡意挑釁。
若仔細回溯高市的從政經(jīng)歷,可謂“劣跡斑斑”。
去年11月高市早苗就臺灣問題發(fā)表錯誤言論后,網(wǎng)民翻出了一段舊視頻:1994年10月12日作為日本國眾議員的高市早苗,在國會上與時任日本首相的村山富市之間展開了糾問與答辯的博弈。這則時長7分鐘零1秒的短視頻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廣泛流傳。
視頻中,高市早苗議員咄咄逼人地質(zhì)問,村山首相沉穩(wěn)應答,整個辯論過程,高市并未占據(jù)上風,只是無功而返。而高市提出的問題,反映其為侵華日軍侵略行為和反人道暴行洗地之迫切心情昭然若揭。同時,綜觀質(zhì)問和答辯,也顯示出高市對相關法律認識的混沌,基礎功底有限。對此,有必要作如下法理分析。
一、村山首相所說的“過錯”是否指具有法律依據(jù)上的“過錯”?
1.高市議員的質(zhì)問與村山首相的答復
在質(zhì)詢一開場,高市就拋出:“在我的選區(qū),陣亡者遺屬會的成員們向我發(fā)出詰問:‘那些應征赴死、一去不返的丈夫們,難道真是去參加侵略戰(zhàn)爭了嗎?’另外,奈良護國神社的宮司,因為接到騷擾電話說‘你們那里祭祀的是罪犯吧?’,為此而流下了懊惱的淚水。為了這些感到痛苦的人們,今天關于侵略戰(zhàn)爭的問題,希望您能給出比以往答復更具體的說明。……在八月的全國戰(zhàn)歿者追悼式上,您使用了‘因我們的過錯,而被迫蒙受慘重犧牲的亞洲鄰人們’這樣的措辭。具體是哪些行為,能被認為是侵略行為嗎?另外,總理所說的‘過錯’,具體指的是什么?是否是有法律依據(jù)上的‘過錯’?也請您一并回答。” 村山:“我使用了侵略行為和殖民統(tǒng)治這樣的詞語,指的的是在那場曠日持久的戰(zhàn)爭中,日本軍隊一步步不斷地進攻中國大陸,并且攻入東南亞各個國家的行為,我所說的侵略性行為指的就是這些。” 高市:“那么,這并非屬于法律依據(jù)的‘過錯’,對吧?” 村山:“不,你所說的‘法律層面’,我不太明白你是針對哪部法律這么說的。”
在這一輪問答環(huán)節(jié),高市議員企圖從村山首相口中,掏出這類“錯誤行為”屬于法律以外的道德上的責任。對此,村山首相否定了提問者的邏輯,用通俗的語言重申了“……侵略性行為指的就是這些”回擊了高市拋出的“那些應征赴死、一去不返的丈夫們,難道真是去參加侵略戰(zhàn)爭了嗎?”
盡管村山首相明確認定了日本的侵略行為,但也沒有明確指出日本的“錯誤行為”所觸犯哪些法律層面的禁止性規(guī)范。為此,有必要補充一下,村山言及的“過去的侵略行為和殖民統(tǒng)治”的違法性的依據(jù)。
2.“那些應征赴死、一去不返的丈夫們,難道真是去參加侵略戰(zhàn)爭了嗎?”
日本發(fā)動的侵華戰(zhàn)爭以及太平洋戰(zhàn)爭,其行為嚴重違反《巴黎非戰(zhàn)公約》所禁止的非法使用開戰(zhàn)權,因此這場戰(zhàn)爭已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定為違反國際法的侵略戰(zhàn)爭。此外,雖然在程序法和實體法上《舊金山和約》具有殊多非法性甚至無效條款,鑒于中國政府不是締約國,《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不具有拘束力,但是根據(jù)國際法公認的法則,“條約不拘束第三國”,然而,“條約為第三國創(chuàng)設權力,該第三國同意或無相反意思表示,第三國即可享有這一權利。”
為此,不必諱言《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11條“戰(zhàn)爭罪刑”明確規(guī)定:“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nèi)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聯(lián)盟國戰(zhàn)爭罪刑法院’之判決,并承諾將執(zhí)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舊金山和約》系日本國會批準,難道高市早苗不知道這些“錯誤行為”本質(zhì)上嚴重觸犯國際法禁止性規(guī)范?難道不知道《舊金山和約》第11條對日本國的拘束力?
根據(jù)《遠東軍事法庭憲章》,參與實施策劃、準備、發(fā)動或執(zhí)行一種經(jīng)宣戰(zhàn)或不經(jīng)宣戰(zhàn)之侵略戰(zhàn)爭之行為人系犯有侵略罪。普通日本軍人當然不具備構成侵略罪的條件,但是,他們確實是去參加侵略戰(zhàn)爭。
村山首相在質(zhì)詢中未直接援引《舊金山和約》第11條直接回復高市的糾問,不排除他擔心日本右翼對于“東京審判”管轄權的“詬病”很多,為避免牽扯更多爭議問題而故意回避。為此,有必要就“東京審判”管轄權所遭到的抹黑給予概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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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高市早苗當選日本國會眾議員。1994年,作為新手議員,在國會質(zhì)詢中逼問首相村山富市“憑什么代表日本向中國道歉”。
3.“東京審判”關于侵略罪管轄權的爭議問題
東京審判之管轄權,之所以成為爭議問題,是因為日本學界中一部分極端學者長期鼓吹日本并非無條件投降,而是有條件投降。根據(jù)《波茨坦公告》第13條同盟國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因此,東京法庭僅限于對投降的日本軍人行使管轄權;此外,侵略罪的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前是不存在的,《巴黎非戰(zhàn)公約》僅僅是禁止性規(guī)范,不具有懲罰性違規(guī),因此,法庭審判日本軍人以外的人都是缺乏管轄權的。
在此,拓展一下該話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甫經(jīng)中方批準,日本學界極端人士便利用媒體掀起了否定日本無條件投降的大討論。中國學界迄今為止言及的東京審判管轄權的依據(jù),總體而言是正確的,即管轄權來自日本無條件投降。
然而,日本甲級戰(zhàn)犯的日本辯護團律師早在1946年5月13日東京審判開庭的第二次,就遞交了動議,其中第一條便提出日本是有條件投降。對此,國內(nèi)學界不僅缺乏批判“日本有條件投降”的論文,相反有不少國內(nèi)學者盲目跟進鼓吹“日本有條件投降”,有些別有用心人士假借揭露美日勾結而倒賣“日本有條件投降”。更有甚者,還有完全不懂國際法的國內(nèi)學者公然揚言:東京審判的管轄權是緣于戰(zhàn)爭使人類面臨了“生死存亡”,是保衛(wèi)“文明”之戰(zhàn),捍衛(wèi)人類生存當然是最高位的“正義”。此類話術,是出于對國際法的無知。
其實,按照國際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者以及主權國家和政府代表者享有司法豁免,未經(jīng)該國家放棄司法豁免,國家與國家之間本無管轄權。鑒于日本無條件投降,全面接受同盟國對日本的戰(zhàn)爭人犯行使管轄權,因此同盟國對日本國所有實施侵略罪或反人道罪的任何人,都享有司法管轄權。
東京審判法庭沒有對日本天皇進行審判,這不是因為沒有同盟國缺乏管轄權,而是同盟國占領軍為了利用天皇的影響力,低成本地維持戰(zhàn)后日本社會穩(wěn)定。這是權利人放棄管轄天皇的權力,而并非日本天皇依然享有司法豁免的處理結果。當然,這樣的處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更是留下了日本社會正確認知歷史、反省歷史的阻礙。盡管如此,東京審判的管轄權是全面的,包括了對日本天皇的管轄權。
東京審判的管轄權來自被《日本投降書》所載明的《遠東軍事法庭憲章》。《波茨坦公告》第13款的表述,恰恰反映了日本軍隊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主體,故而同盟國給日本過渡政府下達通牒,要求日本過渡政府必須將無條件投降命令全面落實到日本軍隊。因此,從邏輯上講,落實無條件投降的義務主體是代表日本國的日本政府。
“有條件投降論”無視了一個重要史實,即《波茨坦公告》第8款規(guī)定:“開羅宣言諸條款必將實施……”,而《開羅宣言》第三項目標就是必將這場反侵略戰(zhàn)爭進行至日本國無條件投降為止。無論是《開羅宣言》還是《波茨坦公告》,其針對的義務主體都是日本國,不單是日本軍隊。
此外,一些極端人士總是一廂情愿地將《波茨坦公告》第5款“以下為吾人之條款 (Following are our terms)……”篡改成 “以下為吾人之條件 (Following are our condition)……”,其邏輯是,既然同盟國對日本國提出了第5條以下羅列的投降條件,那么,這也屬于“日本有條件投降”。這類言論將同盟國在 《波茨坦公告》中向日本下達的命令或要求,視為同盟國與日本的協(xié)議,殊為牽強附會。
此外,日本右翼常常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法不溯及既往,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是現(xiàn)代西方的法律格言,主張只有在行為發(fā)生時明確確定了犯罪本身和相應的懲罰,行為才能受到懲罰。可以說,現(xiàn)代民主國家的國內(nèi)法都明確規(guī)定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但需要澄清的是,該原則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并非如此。強行法 (jus cogens),又稱絕對法或一般國際法強制規(guī)律,意為必須絕對服從和執(zhí)行的法律規(guī)范,是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zhì)之一般國際法規(guī)律始得更改之規(guī)律。[1] 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國際法領域不具有強行法性質(zhì)。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jù)來自國家之間的協(xié)調(diào)意志。換言之,戰(zhàn)勝國與戰(zhàn)敗國之間可以依據(jù)既有的禁止性規(guī)范,追索嚴重違反禁止性規(guī)范所應承擔的國家責任,而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羈絆。
關于“條約不溯既往”的格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作出了有例外的一般規(guī)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jīng)確定外,關于條約對一當事國生效之日以前所發(fā)生之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條約之規(guī)定不對該當事國發(fā)生拘束力。”其中所謂“例外”,是指在締約國之間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條約的效力可以溯及締約國以前所發(fā)生之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可見,法律不溯及既往在國際法領域中不是一項強行法。從法律效力的依據(jù)來看,破壞和平罪是在同盟國與戰(zhàn)敗國日本的共同意志之下創(chuàng)立的。(注:若有意進一步了解東京審判的國際法依據(jù),請參見本人撰寫《“東京審判”的國際法原理》刊載于2025年《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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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國神社里的甲級戰(zhàn)犯。
4.神社里祭祀的陣亡軍人是罪犯嗎?
與戰(zhàn)爭有關的法規(guī)有兩項,第一是開戰(zhàn)法規(guī),違反開戰(zhàn)法規(guī)的可構成侵略罪;第二是交戰(zhàn)法規(guī)(戰(zhàn)爭法規(guī)或戰(zhàn)爭慣例),即國際人道主義法。直接實施暴行違反戰(zhàn)爭法規(guī)或違反戰(zhàn)爭慣例之行為人系犯有戰(zhàn)爭罪。參與實施下令、允許或未阻止任何違反戰(zhàn)爭法規(guī)或違反戰(zhàn)爭慣例之行為人系犯有反人道罪。
理論上來說,只有在日本投降后被東京法庭以及同盟國法庭判定的犯罪者才是屬于觸犯法律依據(jù)上的罪犯或?qū)嵤┝烁呤凶h員言及的“錯誤行為”。然而,在實踐中,沒有遭到法律清算的未必就等于沒有直接或?qū)嵤┻^,或沒有參與實施下令、允許或未阻止任何違反戰(zhàn)爭法規(guī)及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錯誤行為”。以南京大屠殺為例,日軍實施南京大屠殺,強暴婦女,殺戮平民,死難者不下30萬人,這不是幾個指揮官憑個人能力就能完成的任務。可以說入侵南京城的軍人幾乎沒有不參與屠殺平民和戰(zhàn)俘的,雖然絕大多日本軍人最終并未遭到應有的審判。
如今對于80年前身為日本軍人的人來說,無論是否戰(zhàn)死他國,本質(zhì)上日本軍士都是軍國主義非法武力侵占他國的殺人機器的一部分。絕大多數(shù)日本士兵會狡辯日本入侵他國的軍事行為是自衛(wèi)戰(zhàn)爭,犧牲則被譽為捍衛(wèi)天皇的無尚光榮,但這種認識都是被洗腦后的“標準認知”。當然,千篇一律地推定所有日本戰(zhàn)亡軍人都是罪犯,似乎也并不嚴謹科學,因為不能排除其中有新兵投入戰(zhàn)場第一天就殞命他鄉(xiāng)。
歷史的評價應當基于事實。日本軍國主義在二戰(zhàn)期間的侵略行為給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亞洲各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災難,這些歷史事實不容否認。對于歷史上的陣亡軍人,應當從歷史的角度進行客觀審視,區(qū)分軍國主義侵略者與普通士兵,同時堅決反對任何企圖美化侵略歷史的行為。
每一個參與侵略行動的日本軍人,也許他們本身并非生來殘暴、毫無良知,他們之所以能做到屠殺平民和戰(zhàn)俘不負有心理障礙,完全是拜日本軍國主義的洗腦所賜。此外,客觀上,軍人行為自由的空間十分有限,任何以良知克制自身屠殺平民或戰(zhàn)俘的行為,在當時戰(zhàn)爭中都會遭到訓斥或排擠,被視為不忠于天皇的行為。作為為侵略者賣命的普通日本軍人,客死他鄉(xiāng),他的家屬在神社思念親人,某種程度上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但若是要將這些死士視為保家衛(wèi)國的英雄,不反思日本軍國主義獨裁和軍事擴張的罪責,那就是缺乏“深刻的反省”。
二、高市誘導村山承認無權譴責50年前的政權決定并作道歉
1.高市議員的質(zhì)問與村山首相的答復
高市:“我想大戰(zhàn)當時,總理您也還是個年輕人。作為一名國民,您當時有意識到自己是在參與侵略行為嗎?” 村山:“我曾當過一年兵,幸運或不幸的是,我一直在國內(nèi)服役,沒有去海外。但是回想起當時,我也受到了那種教育,懷著為國家竭盡全力奮斗的心情參與了。” 高市:“也就是說,當時您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參與侵略行為。那么,處于總理大臣地位的人,是否有權去譴責五十年前的政權決定,并將因該決定而支持了戰(zhàn)爭、以及那些獻出了寶貴生命的人們的行為,判定為‘過錯’呢?” 村山:“我并沒有對那些為了國家、服從兵役并獻出生命工作的所有人說那是錯誤的。當然,這其中有很多歷史評價的問題,但是,對于當時日本的軍部以及那些領導者的所作所為,現(xiàn)在想來,不得不說他們是犯下了重大錯誤。我認為必須這樣說。” 高市:“就像剛才這樣,您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軍部對侵略行為本身的責任所在。那么,您能否在此,不僅對亞洲人民,也對被卷入侵略行為而犧牲的英靈,以及軍人家屬、遺屬們,表達歉意呢?” 村山:“正因如此,我參加了慰靈祭和集會,坦率地闡述了基于現(xiàn)在國家立場所考慮的責任。至于我個人是否必須在此向那些人們道歉,我想需要更慎重地考慮一下。” 高市:“但是,您在出訪亞洲時,曾多次使用帶有謝罪性質(zhì)的措辭,我感覺您是在代表日本國進行道歉。總理您說日本有過錯,過去有過錯,當然如果有過錯,責任應由整個日本國承擔,但在國內(nèi),這個責任具體由誰承擔?希望您能列舉個人姓名來回答。” 村山:“這無法一一列舉具體是哪個人。但我認為,必須說,在當時被稱為軍國主義的日本國家里,當時的領導者們都負有這樣的責任。”
2.誘導村山首相自我否定,敦促其向所謂犧牲英靈及軍人家屬,表達歉意。
第二段問答的重點是,高市議員誘導村山首相回答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參與侵略行為,因此,首相無權去譴責五十年前的政權決定,也無權將那些獻出寶貴生命的人們的行為,判定為“過錯”,以此為依據(jù),直接敦促村山首相不僅對亞洲人民,也對被卷入侵略行為而犧牲的英靈以及軍人家屬、遺屬們,表達歉意。
在這段問答對話中,高市議員的思維邏輯是令人無法理解的。日本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期間,所有不具備國際法專業(yè)知識的普通人也好、軍人也罷,他們自身當然不會意識到自己是在參與侵略行為,但這絲毫不影響戰(zhàn)后日本人民的覺悟以及“東京審判”帶來的國際法的普及。
按照高市議員的邏輯,因為村山曾參加過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的軍隊,因此今天就無權譴責侵略戰(zhàn)爭的行為。高市議員似乎忘記了村山首相在50年前并未參與實施策劃、準備、發(fā)動侵略行為,他又為何不能譴責50年前的日本當局的決定呢?在這個問題上,顯然高市議員自身的思維邏輯有問題。
對于這樣的糾問,村山首相的回答非常有水平:“我并沒有對那些為了國家、服從兵役并獻出生命工作的所有的人們說那是錯誤的。當然,這其中有很多歷史評價的問題,但是,對于當時日本的軍部以及那些領導者的所作所為,現(xiàn)在想來,不得不說他們是犯下了重大錯誤。我認為必須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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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5日,時任日本首相的村山富市就歷史問題發(fā)表正式談話。對日本的殖民統(tǒng)治和侵略,村山富市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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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山富市接受采訪。
2015年,村山富市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表示,“日本已經(jīng)醒悟過來,承認不好就是不好,也意識到必須謝罪、賠償,這是我們所表明的態(tài)度。日本想讓對方知道自己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而且日本已經(jīng)下定決心將為創(chuàng)造良好的國際關系,為和平而努力。我的談話就是這個意思。”
高市接下來還是按照預定劇本,直接敦促村山首相不僅對亞洲人民,也對被卷入侵略行為而犧牲的英靈及軍人家屬、遺屬們,表達歉意。這一質(zhì)詢也十分滑稽。既然村山首相已經(jīng)在前一個問題中澄清,且倘若這個回答不能被推翻,就不存在要求村山首相向“犧牲的英靈,以及軍人家屬、遺屬們,表達歉意”的空間。可見,當時高市在國會上質(zhì)詢首相時,只顧照著原定設想的流程,照本宣科了。
況且,高市要求村山首相致歉的說法,也頗為離譜。亞洲各國人民的犧牲是遭到日本侵略軍的屠殺而亡,而陣亡的日本軍人能有多少從未參與實施過反人道暴行?即使他們是被卷入侵略行為的一部分,但畢竟是加害者的工具。事實上,大部分軍人是屠殺亞洲人民的主力軍。
不僅如此,高市要求村山“也應對被卷入侵略行為而犧牲的英靈,以及軍人家屬、遺屬們,表達歉意”,這里的“歉意”的緣由并非完全基于在日本軍國主義裹挾和脅迫之下普通日本人英年早逝、未能過上和平生活而為之抱歉,只是高市未能說出個明白來。
如果高市將這類陣亡軍人視為不具有法律根據(jù)的“錯誤行為”的死難者,對受害方與加害方亡靈一視同仁表達歉意,難道不是給亞洲人民帶來二次傷害嗎?
結語
自2007年以來,高市早苗已累計14次到靖國神社參拜,她只是參拜“為國捐軀”的陣亡軍人還是包括了甲級戰(zhàn)犯的牌位,只有她本人知道。客觀上而言,在日本積極參拜靖國神的政客,容易獲得國會保守勢力的贊賞以及社會右翼勢力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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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高市早苗參拜靖國神社
高市早苗被視為安倍晉三的政治門生,繼承了安倍的許多政策理念,并在歷史認知、修憲擴軍等問題上立場相近。?安倍晉三的政治立場來自其家庭的傳承,以及日本學界極端學者對于東京審判的妖魔化。
如今高市早苗公然將臺灣問題包裝為日本可以動用集體自衛(wèi)權的“法律適用”對象,而在遭到中國政府強烈譴責后,其民意支持率不降反增。究其原因,這是日本民眾長期受學術界右翼觀點的片面影響,將東京審判視為勝利者的審判,而不明真相的日本民眾當然將高市早苗視為日本政界的勇敢代表者。
殊不知,假設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日本獲得了勝利,即使日本行使了對中、美、英的司法管轄權,也無法將管轄對象定為侵略罪。因為這場戰(zhàn)爭從頭至尾是日本發(fā)動的,包括采取違反國際法不宣而戰(zhàn)的偷襲手段。
將東京審判的國際法原理向日本大眾普及,是一項十分重要但又非常不易的事項。凡是對國際法基本原理缺乏理解和獨立思考的人,其立場和行為容易極端偏頗。例如,日本首相中某些不斷參拜靖國神社、宣揚侵略罪國際公約不存在以及公開力挺高市早苗的自民黨高層,他們“出挑”的言行背后有一個共同特征,即學習能力并不強,基礎認知并不高。這意味著在他們的思維不受什么法理框架的禁錮,在言行舉止中往往缺乏謹慎、容易出格。
因此,創(chuàng)造條件向日本大眾普及東京審判的國際法知識,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注釋1: 參見周鴻鈞等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92—4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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