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近年來,美國通過修訂《出口管理條例》、新增物項管控清單、強化盡調要求等不斷加強監管,2025年更是推出“50%規則”,雖暫緩實施至2026年11月,但美國出口管制措施從清單導向轉向技術與控制權導向,對華許可審查多采推定拒絕,且持續擴大管控范圍,中企跨境合規風險持續攀升。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炯律師認為,當前全球地緣博弈加劇,中美出口管制與制裁制度持續升級,中企出海面臨商業、金融、運輸等多領域合規風險,需要多維度重構履約與爭議解決邏輯,搭建體系化合規治理結構,提前嵌入合同爭議預案,善用司法救濟與國際仲裁路徑解決合規困境。?
中企出海如何應對監管新格局?今天,走出去智庫 (CGGT)刊發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炯律師的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閱。
要點
1、近年來中國出口管制制度已從《出口管制法》的原則性框架,進一步演化為一套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細化監管體系,對企業履約能力與合同風險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2、在出口管制與制裁領域國際秩序不斷變化的背景下,商業合同項下的典型違約形態正在從支付不及時、交付不合格等傳統商業違約,轉向以國際監管規則變化為觸發條件的合規型履約受阻。
3、當出口管制與制裁的影響已超出合同履行層面的障礙,實質性沖擊海外項目存續、投資權益或資產控制時,企業往往需要從國際投資法視角重新評估爭議救濟路徑,并將投資仲裁納入可行的權利救濟選項。
正文
在全球產業鏈深度重構與地緣政治博弈持續升溫的背景下,出口管制、經濟制裁及反制裁立法正逐漸轉變為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布局的基礎性制度變量。與以往主要集中于個別高科技行業或特定國別的監管壓力不同,新一輪國際博弈重塑呈現出覆蓋對象更廣、適用方式更復雜、法律后果更外溢的特征。
對于中國企業出海而言,中美出口管制與制裁最新舉措的影響已經不再停留在是否合規的層面,而是通過商業合同、金融合同、運輸與保險合同等多個維度,系統性地重構跨境交易的履約邏輯與爭議解決路徑。
一、 中企出海所面臨的出口管制與制裁監管新格局
(一)中國出口管制與制裁/反制裁制度的最新發展動向
近年來中國出口管制制度已從《出口管制法》的原則性框架,進一步演化為一套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細化監管體系,對企業履約能力與合同風險產生了實質性影響。除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出口管制法》外,中國商務部于2025年修訂并實施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在出口許可、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審查、關注名單制度及出口憑證管理等方面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企業不僅應對物項屬性進行識別,還必須對交易背景、技術用途及供應鏈鏈條進行系統性合規審查。這一條例作為出口管制法的核心實施細則,顯著提高了企業在出口前的審慎義務標準,未盡合理合規注意義務亦可能構成違法履約的判斷因素。
在物項清單層面,2025年以來中國開始頻繁通過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公告方式,動態調整重點出口管制清單。例如,2025年4月4日發布的第18號公告將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正式納入出口管制清單,自發布當日起即要求企業在出口前申請行政許可;同年10月9日,商務部進一步將“含有中國原產稀土成分的境外生產產品”及相關技術、服務納入管制范圍,并引入0.1%成分比例觸發機制,明確即便產品并非在中國境內生產,只要含有一定比例的中國原產受控物項,仍可能觸發許可義務。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于2025年10月30日就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聯合安排答記者問時已明確,中方將暫停實施2025年10月9日公布的相關出口管制等措施一年;據此,前述以稀土成分價值占比達到0.1%觸發許可義務的安排亦處于暫停實施狀態,企業仍應持續關注后續細化規則及恢復實施的時間窗口,以便及時調整供應鏈合規口徑與合同安排。該類規定事實上賦予中國出口管制以一定程度的域外適用效力,使跨國供應鏈中境外加工、再出口、轉售等環節均可能受到中國監管規則的影響。
與此同時,中國出口管制制度在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審查方面也出現明顯升級。新的監管邏輯不再局限于“物項是否列控”,而是強調對用途本身的合規性評估,即便出口物項并未直接列入管制清單,如其被認定存在軍事用途、敏感技術轉化或規避監管風險,主管機關仍有權要求企業補辦出口許可或直接禁止出口。這種用途導向型的監管模式,使得商業合同中僅對標的物本身進行約定已不足以覆蓋全部合規風險,企業須在交易結構中同步嵌入用途聲明、用途變更責任及信息披露義務。此外,2025年起中國商務部逐步引入“合規告知書”制度,要求出口經營者在向境外交易對手轉移受控物項時,向進口商及最終用戶出具書面合規告知文件,并在供應鏈后續轉移過程中持續履行告知義務。一旦企業在合同履行中未能留存完整告知記錄,即便已完成實質交付,也可能因證據缺失被認定為違法出口。
除出口管制外,中國近年來在制裁與反制裁領域亦形成了日益清晰的制度框架,其代表性工具包括《反外國制裁法》、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及商務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其中,《反外國制裁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并賦予受影響主體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則授權商務主管部門對損害中國企業合法權益、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外國實體采取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國從事相關交易、投資及人員入境等措施。該等制度的引入,使中國對外部制裁的回應不再停留在外交或政策層面,而是直接進入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與民事責任體系,對企業履約行為形成實質性約束。
(二)美國出口管制與制裁制度最新舉措及其全球合規效應
美國出口管制與制裁制度正深度影響全球供應鏈結構,其外溢效力遠超傳統貿易邊界。美國出口管制制度以《出口管理條例》(EAR)為核心,由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負責執行。隨著地緣政治博弈升級,美國逐步從清單導向型監管轉向控制關系與技術路徑導向型監管,使得企業即便不與美國實體直接發生交易,也可能在無意中被納入其監管范圍。
自2025年9月29日起,BIS發布并實施所謂“Affiliates Rule(BIS 50%規則)”,規定任何由一個或多個被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軍事最終用戶清單(MEU List)或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受限名單(SDN)所列主體合計持股或控制50%或以上股權的實體,將被自動視為受同等出口管制限制的對象,需遵守相同的許可要求。雖然該規則于2025年11月10日被宣布暫緩執行一年(至2026年11月9日),但其制度底層邏輯表明,美國出口管制的識別維度已突破了傳統逐一列名的管制邏輯,改以控制權關系作為觸發標準,實質上要求企業在合規盡調中對股權結構、投票權安排、董事提名權等控制因素進行穿透識別,這一趨勢在未來極可能以其他形式再次回歸。
美國經濟制裁制度主要由OFAC負責實施,其制裁規則通過全球美元清算體系、跨境銀行合規審查及國際保險與航運體系,形成高度嵌入式的合規網絡。“OFAC 50%規則”要求:若一實體由一個或多個被制裁主體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50%或以上,則該實體即被視為受制裁主體,即使其本身未被列入SDN名單。近幾年,OFAC針對若干特定國家、行業及關鍵技術領域持續擴大制裁清單,并強化了一般許可與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在銀行結算、跨境技術服務、軟件更新與云服務提供等場景中主動履行合規披露與風險報告義務。
二、 出口管制與制裁觸發的合同履約風險與典型違約爭議形態
(一)商業合同中的合規障礙與違約責任邊界重構
在出口管制與制裁領域國際秩序不斷變化的背景下,商業合同項下的典型違約形態正在從支付不及時、交付不合格等傳統商業違約,轉向以國際監管規則變化為觸發條件的合規型履約受阻。由于出口管制與制裁已成為高度常態化的國際經貿背景事實,如果合同訂立時相關監管趨勢已公開存在,或處于行業已知的高風險區間,而當事人未在訂約階段完成必要的合規盡調、未將許可取得與合規放行作為履約前提、亦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清單變化、許可失敗、合規審查延遲情況下的暫停履行、替代履行與費用分擔機制,則其事后主張不可抗力或免責通常難以獲得支持。在這種邏輯下,企業需要把出口許可、用途變化、制裁篩查等情形合同化,通過制裁與出口管制條款將許可義務的承擔主體、信息披露與協作義務、暫停/終止觸發條件、替代履行路徑以及損失計算與責任限制規則寫清楚;否則在爭議發生后,守約方往往能夠主張繼續履行、停產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等一系列賠償,而違約方將難以僅憑合規受阻在責任邊界上取得優勢。
此外,在融資租賃、長期供貨協議、運維服務協議等具有持續履行特征的長期合同中,出口管制與制裁風險對違約責任邊界的影響更為復雜。與一次性買賣不同,該類合同的履行周期往往跨越數年,監管環境、制裁清單與許可政策在合同存續期間發生實質性變化屬于高度可預期的事件。在此情形下,若合同未就合規狀態持續性作出安排,例如未設置定期制裁篩查義務、未約定清單變化后的風險再分配機制、未明確許可被撤銷或合規審查升級時的費用承擔與合同調整路徑,則履約受阻方往往難以簡單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免責。相反,守約方可能主張對方負有持續合規義務,并據此要求繼續履行、提前解除或主張剩余合同期限內的預期收益損失。在融資租賃等場景中,甚至可能出現標的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但因后續合規受阻導致租金支付或服務履行中斷,從而引發爭議,其法律后果往往取決于合同是否事先將制裁與出口管制風險內化為合同一部分予以明確。
(二)金融合同中的合規凍結與交叉違約風險
在跨境金融交易中,以美元計價或通過美元清算體系完成的交易通常直接落入OFAC制裁管轄范圍之內。由于美元結算必然經由美國金融體系或美國金融機構完成清算處理,相關交易構成對美國金融系統服務的使用,從而觸發美國制裁法規的適用。基于此,凡涉及美國制裁名單(特別是SDN清單)主體的美元交易,金融機構通常將依據美國制裁法律履行凍結、拒絕處理或終止交易等合規義務。對于非美元結算交易,盡管其不必然通過美國清算體系,但如交易鏈條中涉及美國主體(U.S. persons)的金融機構作為中間行、代理行或服務提供方,同樣可能因構成對美國人員服務的使用而觸發美國制裁法規的適用。在此情形下,美國金融機構需履行相同的制裁合規義務,相關交易亦可能被中止、凍結或拒絕執行。
在貸款、授信與貿易融資合同中,制裁與出口管制情形通常被納入違約事件及違法/監管變更條款。一旦銀行因制裁篩查凍結賬戶、拒絕議付或暫停放款,即可能觸發交叉違約與提前到期。此類違約并非源于借款人資信惡化,而是銀行履行合規義務的結果,但在法律關系上仍可能構成融資方違約。結合《民法典》第563條關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解除事由,在司法實踐中,銀行主張提前到期通常更易獲得支持,企業則需承擔由此引發的連鎖違約后果。
(三)運輸與保險合同中的拒運、拒賠及制裁風險對結算的影響
運輸與保險安排中,制裁與出口管制風險首先可能通過運輸工具或承運主體被納入相關制裁或管制清單的方式,直接影響交易結算本身。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結算通常依賴信用證、托收或其他銀行間支付機制,且付款時間往往晚于貨物裝運或交付完成時間。若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主體被列入制裁清單,開證行或付款銀行可能基于制裁合規義務拒絕處理或中止付款,即使交易已經實際完成、貨物已交付,賣方仍可能無法按期收回貨款。該類風險并非源于貨物質量或合同履行瑕疵,其后果實質上突破了傳統貨物風險轉移規則,使結算風險重新回落至交易當事人一方承擔。
在此基礎上,制裁與出口管制風險還可能以拒運、改航或拒賠的形式集中暴露。承運人基于遵守相關監管要求或內部合規政策,往往在面臨制裁或管制風險時拒絕裝運、改變航線或中止放行,并主張其行為屬于合理避險或履行法定義務;在保險領域,國際市場普遍適用的制裁除外安排亦使保險人在承保或賠付可能觸及制裁風險時有權拒絕提供保障。由此,企業即便在事故本身并無過錯的情況下,仍可能同時遭遇承運人免責與保險人拒賠的雙重局面。
(四)中國南京海事法院某案例:中國企業依據我國《反外國制裁法》起訴外國合同相對方
2023年,中國某海洋工程A公司與歐洲某S設備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分包合同(金額約1.945億美元)。A公司按期完成設備模塊建造交付,但在2024年6月,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以涉俄為由將A公司列入制裁清單SDN。S公司隨即依據美國制裁行政令停止支付剩余的1,186萬美元合同尾款并中斷與A公司的聯系。A公司為維護權益,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了涉事船舶,并于2024年10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提起訴訟,要求S公司賠償約人民幣8,600萬元的損失。這是中國法院受理的首例依據該法提起的反制裁訴訟案例。
S公司陷入兩難:若支付尾款履行合同,則可能違反美國對制裁名單實體的禁令;但若拒絕支付,又侵害了中方公司的合法合同權益并可能違反中國法律。沖突根源在于中美兩國出口管制和制裁措施的不一致:美國依據其《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及相關行政命令對特定中企實施單邊制裁,而中國《反外國制裁法》明令禁止協助執行歧視性外國制裁措施。《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A公司采取了積極的法律維權策略:首先在國內法院申請扣押S公司的高價值財產(船舶),增加對方違約的壓力;隨后依據中國法律起訴S公司侵權,從法律上明確其拒付行為違法。S公司在了解到中國法律后果并擔心資產被扣押的情況下,調整策略與A公司重新對話。在法院釋明協助美國制裁的法律風險后,S公司選擇尋求美國許可以支付款項,并繳納近億元人民幣的擔保金給法院換取船舶放行。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由法院從S公司提供的擔保金中劃撥和解款項給A公司,S公司也通過取得美國OFAC許可,實現在不違反美方制裁規定的前提下完成了付款。這一操作使得雙方達成“既不觸犯美國制裁、又保障中方權益”的相對理想結果。
本案彰顯了中資企業在合規沖突中利用國內法律反制的重要途徑,同時也突顯合規博弈的復雜性。一方面,中國《反外國制裁法》的適用為企業提供了司法救濟和談判籌碼,顯示出法律威懾力:S公司在面臨中國法律后果時妥協調解,表明該法有助于倒逼各方慎重權衡執行外國制裁的代價。另一方面,該案得益于特殊條件(如S公司主動申請美方許可避免違法),在實踐中并非所有沖突都能如此圓滿解決。如果外國政府拒絕許可,或履行合同義務必然違反其制裁規定,企業將不得不權衡違抗外國制裁的風險與被中國制裁反制的風險,可能導致糾紛長期化。因此,在中美管制政策分歧下,中資企業應提前做好風險評估和合同安排(如避免簡單接受“遵守某國制裁法律”的條款),并建立合規兩難情景下的應急預案,包括尋求政府外交支持或法律豁免等,以盡量降低損失。
三、 中國企業出海應對策略與爭議救濟路徑
在企業應對層面,中企出海首先要解決的是多法域合規的體系化問題:出口管制與制裁監管已從單一清單篩查,升級為物項屬性、技術路徑、最終用途/最終用戶、控制關系、資金與物流通道的動態合規要求。企業內部應當建立可審計、可追溯的合規治理結構,將出口管制與制裁合規納入董事會或管理層的風險治理框架。
另一方面,出口管制與制裁引發的爭議處理不能僅停留在事后打官司,而需要在合同結構中預先嵌入可執行的爭議預案,使糾紛在發生時能夠快速被定性、被證據化、被路徑化。對商業合同而言,應圍繞許可取得、清單變化、用途變化、合規審查延遲等場景設置觸發機制,將合規事件明確為暫停履行或重新協商的條件,并將通知義務、證明材料、替代履行與費用分擔規則寫入合同。在涉外貨物買賣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的場景,也要對應第79條免責事由與第77條減損義務的證據要求,提前明確雙方在許可申請、替代采購、替代航線與費用控制方面的協作義務,避免爭議中出現各方均主張合規免責但責任無法分配的結構性僵局。對金融合同與結算安排而言,應把制裁篩查凍結、拒付、退匯等作為可預期事件納入交易結構設計;對運輸與保險安排而言,則需把拒運、改港、繞航、拒賠等高頻風險制度化,提前在運輸條款與保險條款中約定制裁事件下的替代港口與費用歸屬。
當出口管制與制裁的影響已超出合同履行層面的障礙,實質性沖擊海外項目存續、投資權益或資產控制時,企業往往需要從國際投資法視角重新評估爭議救濟路徑,并將投資仲裁納入可行的權利救濟選項。一旦外國政府以制裁、國家安全或出口限制為由采取撤銷許可、限制利潤匯出、歧視性執法、強制退出市場或事實征收等措施,相關行為可能觸發雙邊投資協定(BIT)或自由貿易協定投資章節下的實體保護義務,例如公平與公正待遇、非歧視待遇、征收補償與資金自由匯兌等標準;在程序上,如條約或投資協議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企業可依據ICSID公約第25條將源于投資的爭議提交國際仲裁解決,在政治化監管壓力下最大限度維護海外資產與供應鏈布局的可持續性。
四、 專業機構支持體系與可落地的服務路徑
在出口管制、制裁與反制裁交織的監管環境下,企業需要的是一套能夠貫穿交易全周期、并可被審計與被爭議機構認可的風險管理與證據體系。安理律師事務所與道瓊斯及其合作伙伴的價值在于將規則識別、合規決策、方案落地、爭議應對打通:一方面提供可執行的多法域合規方案,另一方面提供能夠在銀行、承運人、保險人、仲裁庭與法院面前有效支撐的材料與路徑設計,從而把企業從被動應對的合規壓力中解放出來,轉向對供應鏈與交易結構的主動掌控。
在合規方面,道瓊斯、安理律師事務所可以協助企業建立多國合規一體化的制度框架與日常運行機制,覆蓋物項分類與技術路徑識別、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盡調、交易對手及控制關系穿透篩查、資金與物流通道合規審查、敏感國家/行業政策監測、內部審批與留痕體系建設等核心模塊,并將上述流程以制度、表單與操作指引固化,形成可審計的合規鏈條。道瓊斯能夠提供高質量的制裁與合規數據、名單與關聯關系信息、負面事件與輿情線索、跨法域公開信息核驗等基礎設施,幫助企業在交易前與履行中持續更新風險畫像,降低因信息滯后導致的“履行中斷”概率。安理律師事務所在此基礎上完成法律判斷、風險分級與合規決策建議,并推動企業把關鍵措施嵌入合同、流程與供應鏈結構之中。在爭議解決方面,安理律師事務所可以協助企業快速完成事實梳理、適用法與管轄路徑評估、資產與保全可行性分析,并形成可直接用于談判、仲裁或訴訟的證據鏈條;在需要的情況下,配合開展境內外保全、臨時措施、禁訴/反禁訴等程序性救濟設計,爭取把爭議控制在企業可管理的程序軌道上。
最后,從客戶溝通與組織能力建設角度,安理與道瓊斯還可為企業提供面向管理層與業務團隊的定制化培訓、桌面推演與應急演練,幫助企業把制裁與出口管制風險從合規部門的單點工作,升級為跨業務、法務、財務、供應鏈與海外團隊協同的組織能力。通過持續監測、定期體檢、項目陪跑與爭議預案的組合服務,企業能夠在監管環境快速變化時實現更穩定、更可持續的全球化經營。
專家簡介
劉炯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在商事訴訟仲裁、跨境爭議解決、中國企業出海、經濟制裁與出口管制領域擁有25年的律師實踐經驗,為諸多央國企與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國內與跨境的訴訟仲裁、中國企業出海合規與糾紛解決、貿易管制合規體系搭建、制裁應對等法律服務。
積累了非常深厚的境內外爭議解決經驗,曾代理數百件大型商事合同、股權爭議、不正當競爭與知產糾紛,并在新加坡、香港以及國內的各大仲裁機構均有優異的出庭表現,多次為客戶贏得關鍵訴求,樹立了業界標桿。
劉律師是全國涉外律師領軍人才、“一帶一路”跨境律師人才、全國千名涉外律師人才、上海市涉外律師人才、上海國際仲裁專家庫專家;他曾于2018年至2022年連續獲評為錢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推薦的仲裁律師;2016、2017年先后獲評亞洲法律雜志(ALB)中國十五佳律師新星、訴訟律師。
劉律師還擔任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亞洲國際仲裁中心(AIAC)、貿仲、北仲、上國仲、深國仲、廣州等多家仲裁機構的仲裁員華東政法大學與上海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及行業導師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出口管制與合規”系列授課專家。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走出去智庫立場。
延展閱讀
▌地緣政治風險:
▌出口管制與制裁:
▌跨境數據監管:
▌全球科技競爭:
▌品牌聲譽管理:
![]()
《全球貿易協定、關稅籌劃與供應鏈戰略重構》是一份面向企業決策者與合規負責人的深度戰略指南,在當前全球貿易規則加速重構、合規風險與成本壓力交織的背景下,為企業提供從規則解讀、成本優化到布局重塑的全鏈路解決方案。報告以“規則-成本-布局”為框架,系統剖析RCEP、CPTPP等關鍵協定的差異化條款與實務陷阱,聚焦原產地合規、碳關稅(CBAM)應對及反規避調查等現實挑戰,更融入歐盟電池法規、美國UFLPA等新興合規要求,通過光伏、新能源汽車、東南亞制造等典型案例,助力企業構建兼具韌性、合規性和綠色競爭力的供應鏈體系。適合企業戰略制定者、法總與合規負責人作為全球布局與風險管控的實戰參考。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