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健身逐漸成為當代人的生活日常,健身房內的安全隱患也逐漸暴露在大眾視野。如果在健身房內遺失貴重物品,誰來擔責?近日,江蘇省太倉市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某是某健身房的老會員,某日其照常開車去健身房健身,健身結束后張某發現自己存放在儲物柜中的車鑰匙不見了蹤影。張某隨即報警,經民警協助現場尋找,未能找到。后張某重新配鑰匙支出了3600元,其與健身房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張某認為健身房內部分柜門無鎖,部分有密碼鎖的柜門任何人均可以重置密碼后打開柜門,因此儲物柜存在顯著安全隱患;柜門上雖張貼了貴重物品勿放的提示,但提示語無法免除健身房應提供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健身房則認為,張某沒有將車鑰匙交由健身房工作人員保管,無法證明車鑰匙在健身房內遺失,健身房柜門情況與張某物品遺失沒有關聯性,系張某未看管好自身物品,健身房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張某駕車至被告健身房健身,其間未離開,張某在健身結束發現車鑰匙不見后,立即向健身房工作人員反饋,并報警處理。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張某的車鑰匙系在健身房遺失具有高度蓋然性。被告健身房作為經營性公共健身場所,對前來健身的消費者存放在健身場所提供的儲物柜中的物品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一方面,健身房的儲物柜部分缺少門鎖防護、部分解鎖密碼過于簡單,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健身房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對車鑰匙遺失存在一定過錯;另一方面,張某在明知儲物柜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將車鑰匙存放在其中,而非放置在監控可覆蓋的休息室或者交由前臺保管,其對自身物品監管、存放存在較大過錯。綜上,法院酌定被告健身房對原告張某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現張某補配車鑰匙支出了3600元,故健身房應按照20%的比例賠償張某720元。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健身房內健身無法將所有物品隨身攜帶,健身房負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儲物空間。但健身房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合理區間,若健身房已經提供了合理安全的儲物空間,但因他人行竊等原因導致丟失,則消費者應向直接侵權人索賠,健身房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健身房提供的儲物空間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導致物品丟失,則健身房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儲物室通常位于更衣室難以安裝監控,且儲物柜并非保險柜,對于貴重物品,消費者應加強監管防護,提高注意義務。(江蘇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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