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款【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故意傷害罪】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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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態(tài)。間接故意,即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或者無任何物質損害結果,都是行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內容,并非是單純地希望發(fā)生死亡或者傷害結果。正因為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與否是持一種放任態(tài)度,當法律上的危害結果發(fā)生時,則已成立相應的犯罪既遂。因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是行為人這種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蘇義飛將部分典型案例或者指導案例匯總如下:
被害人有過錯的故意傷害罪從輕減輕處罰案例匯總
故意傷害罪輕傷害案件不起訴典型案例匯總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118頁: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guī)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傷人罪,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作出規(guī)定。
本書認為,對此分為三種情況處理:
(1)在被害人為了保護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諾傷害的情形下(如采取合法途徑將器官移植給患者),應當尊重法益主體的自己決定權,肯定其承諾的有效性。
(2)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雖然得到被害人的承諾,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險的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3)對基于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026年)尹某禮故意傷害準許撤回起訴案-因瑣事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的處理: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不具有明顯攻擊性、一般不會造成傷害后果的輕微推搡、拉扯等行為,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故意的,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025年)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民間糾紛引發(fā)輕傷害案件的處理: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發(fā)矛盾,僅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妥當處理。
(2025年)夏某故意傷害案-扭送過程中致對方輕傷行為的處理:行為人在扭送涉嫌違法犯罪人員過程中,因對方抗拒導致扭送行為程度升級,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
(2024年)鄒某故意傷害案-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的,不影響從寬處理: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提存賠償保證金的,屬于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一般可綜合考慮賠償情況和全案情節(jié),對其予以適當從寬。
(2024年)救治行為存在不當對量刑的影響:醫(yī)院對被害人的傷情出現(xiàn)誤判,致使病情惡化,構成重傷,醫(yī)療診療失誤是被害人重傷后果的介入因素,即重傷結果系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醫(yī)院的誤診共同原因所致,可酌情對被告人致人重傷的行為從寬處罰。
(2023年)欠缺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共同實施防衛(wèi)的行為認定標準:欠缺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共同實施防衛(wèi)行為時,各防衛(wèi)人參與防衛(wèi)的過程、主觀認識及客觀行為可能會存在不同,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不應一體判斷,而應根據(jù)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分別認定。
(2023年)劉某故意傷害案-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中主觀要件的認定:被告人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間接故意的問題,結合其當時所處的時空條件,被告人在沒有肢體沖突的情況下,將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實施踢踏腹部,其主觀上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根據(jù)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其對被害人身體狀況以及大量飲酒等情況均了解,其實施暴力行為時,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其所實施的暴力行為反映其對被害人生命健康的積極蔑視態(tài)度,即可認定其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故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并非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2024年)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區(qū)分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因一般的爭執(zhí)、推搡行為造成死亡結果的,其主觀心理為過失,即在應當預見推搡他人可能致人倒地并產生死亡后果的情況下,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2024年)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對于犯罪危害性大,情節(jié)嚴重或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賠償取得諒解,也不應適用緩刑。
(2023年)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趕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使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出于過失,但鑒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傷害故意和行為,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亦應認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2024年)謝某斌故意傷害案-正當防衛(wèi)中不法侵害的界定:對于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輕微的爭執(zhí),被害人不存在實施不法侵害意圖的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在爭執(zhí)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應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
(2023年)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實行過限行為:在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實行行為過限的基本原則是看其他實行犯對個別實行犯所謂的“過限行為”是否知情。如果共同實行犯罪人中有人實施了原來共同預謀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實行犯根本不知情,則判定預謀外的犯罪行為系實行過限行為,由實行者本人對其過限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其他實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確、有效的制止行為,則一般認為實行犯之間在實施犯罪當場臨時達成了犯意溝通,其他人對實行者的行為予以了默認或支持,個別犯罪人的行為不屬于實行過限,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由各實行犯共同承擔責任。
(2023年)周某某故意傷害案-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護措施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如何定罪處罰: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護措施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且一般認定為“重傷”,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2024年)王某民、高某、徐某芬故意傷害案-“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行為人毆打被害人,如果事出有因,或者此前雙方已有矛盾,或者事發(fā)時因被害人言語不當?shù)仍蛞穑粦ㄐ詾椤半S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
【第138號】互毆停止后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wèi)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互毆停止后,一方突然襲擊或繼續(xù)實施侵害行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被侵害人出于防衛(wèi)目的而依法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依法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需要指出的是,由雙方互毆轉變?yōu)橐环阶詣臃艞壎窔蛑鲃油顺龆窔F(xiàn)場,應該具有徹底性,并表現(xiàn)出明顯的階段性,而不包括互毆雙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長、強弱轉換等情形變化。
【第440號】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與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成立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要區(qū)別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第226號】掌推他人致其頭部碰撞造成死亡應如何定罪量刑: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主觀上雖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對被害人的死亡卻具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心理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416號】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亦屬于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 應當代替或者與刑事被告人共同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被幫工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第200號】被雇傭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圍,對雇傭人應如何定罪處罰:未能按吳的雇傭要求完成重傷行為,尚未達到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程度,但吳某友雇傭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成立。應單獨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389號】故意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猝死的如何量刑:如果被告人不對被害人進行擊打,就可能不會誘發(fā)被害人冠心病發(fā)作,猝死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fā)生。因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既沒有法理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雖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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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可以確定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獲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煙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7.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發(fā),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shù)模?/p>
②當事人雙方刑事和解的;
③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
④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
⑤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⑥共同犯罪中因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且作用較小的從犯;
⑦致人重傷,因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又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⑧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
②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
③屬于黑惡勢力犯罪的;
④曾因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⑤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在本地區(qū)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⑥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數(shù)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三)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fā)事件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tǒng)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
二、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
(四)堅持全面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應當注重加強現(xiàn)場調查走訪,及時、全面、規(guī)范收集、固定證據(jù)。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jù)為核心的證據(jù)體系,避免過于依賴言詞證據(jù)定案,對適用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也應當全面調查取證,查明事實。
(五)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綜合運用鑒定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等,準確認定事實,辨明是非曲充。
(六)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重審查檢材與其他證據(jù)是否相互印證、文書形式、鑒定人資質、檢驗程序是否規(guī)范合法、鑒定依據(jù)、方法是否準確,損傷是否因既往傷病所致,是否及時就醫(yī),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謹,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等。需要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jù)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送交檢察,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同一鑒定事項存在兩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鑒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意對分歧點進行重點審查分析,聽取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開展相關調查取證,綜合全案證據(jù)決定是否采信。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七)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對被害人出現(xiàn)傷害后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根據(jù)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八)準確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對出現(xiàn)被害人輕傷后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質,查明棠件發(fā)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于“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懲處。
(九)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Γ欠窦m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害結果具體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并根據(jù)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jié)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時,對雖然在場但并無傷害故意和傷害行為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對雖然有一定參與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輕傷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和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調查了解原因,認為被害人理由正當?shù)模瑧斠婪ūU媳缓θ说暮戏嘁妫簩徒庀底栽浮⒑戏ǖ模瑧斁S持已作出的從寬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關證據(jù)和材料,應當隨案移送。
(十二)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促成當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十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發(fā)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檢調、公調對接機制,依托調解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及同事、親友、律師等單位、個人,促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
(十五)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人民檢察院宣布不起訴決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等場所進行。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村、社區(qū)、單位等場所宣布,并邀請社區(qū)、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宣布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法律責任、不起訴依據(jù)、理由等釋法說理。對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以不公開方式宣布不起訴決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誠和教育。
四、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準確把握建捕標準,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犯罪嫌疑,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因其傷害行為致使當事人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社會危險性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批準逮捕。
(十七)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并提供了擔保,但因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十八)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輕傷害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誠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不起訴人在不起訴前已被刑事拘解,逮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并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檢察意見。
(十九)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已經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沒有繼續(xù)羈押必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釋放、變更強制措施。
(二十)對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案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雖然屬于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珍果涉惡的,雇兇傷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zhí)行期間傷害他人的,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多人的,多次傷害他人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y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yè)人員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六、關于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處理
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已經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應當依法實行監(jiān)督;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于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作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對于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于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再次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和解協(xié)議是否履行或者為協(xié)議履行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對于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除了考慮和解因素,還應注重發(fā)揮刑法的教育和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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