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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7年,林志遠看中了大興一套新房。當時,他正在為某地產項目做門窗工程,開發商欠他一筆工程款。他和父親林國棟商量:用這筆工程款抵房款,但以父親名義簽約購房,理由是“方便辦證”。
房屋總價約47萬元,由甲建材公司(林國棟任法定代表人、持股80%)向開發商轉賬支付。交房后,林志遠的妻子出資裝修,一家人在一號房屋住了近十年,后搬出,房屋由孫子林浩和兒媳張婷居住。
2021年,林國棟將一號房屋過戶給林浩和張婷。林志遠得知后大怒,認為父親“惡意串通”轉移財產,隨即起訴,要求:
父親賠償經濟損失370萬元(按房屋現值);
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
他提交了一份《協議書》,稱甲建材公司曾同意“扣其80萬工程款用于購房,因便于辦證,登記在法人林國棟名下”。他還申請證人出庭,并出示購房合同、付款憑證、裝修票據等,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和使用人。
林國棟堅決否認:
一號房屋是公司以房抵債所得,他是債權人;
所有款項來自公司賬戶,非林志遠個人;
《協議書》上公章系偽造,證人記憶模糊;
讓兒子一家住婚房,是父親對子女的正常支持;
如今將房贈與孫子,是家庭內部安排,合法合理。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志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林國棟勝訴,有權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進行審查,重點指出:
第一,缺乏借名合意的直接證據。
林志遠提交的《協議書》真實性存疑,公章與公司備案不符,且內容顯示“公司扣款”,而非“林志遠個人出資”。即使真實,也僅反映公司與林志遠之間的債務安排,不能證明父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
第二,購房款來源于公司,非個人資金。
所有房款均由甲建材公司賬戶支付,而林國棟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認定購房行為系公司或林國棟本人所為,不能推定為林志遠出資。
第三,家庭成員間的居住與代辦不等于權屬歸屬。
妻子代簽合同、持有房產證、出資裝修,在父子、祖孫共同生活的背景下,屬于家庭內部便利安排,不能作為確權依據。否則,將混淆親情支持與產權歸屬。
第四,登記具有公示效力,處分行為合法。
一號房屋自2008年起即登記在林國棟名下,單獨所有。作為合法產權人,他有權將房屋贈與孫子,無需征得兒子同意。林志遠若認為公司資產被侵占,應另案主張,而非在本案中索賠。
綜上,法院認為:林志遠未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對一號房屋享有物權,其索賠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本案為“家庭內部房產糾紛”提供了重要警示:
首先,公司資金≠個人出資。
即使兒子是工程實際施工人,但若房款從父親控制的公司賬戶支出,且無明確代付協議,難以認定為個人購房出資。公私財產必須嚴格區分。
其次,“方便辦證”不是合法借名理由。
借名買房需有明確合意+實際出資+持續主張權利。僅以“辦證方便”為由,長期不確權,反而接受父親持有房產證,極易被認定為贈與或家庭安排。
再次,親情支持不等于產權讓渡。
父母提供婚房、允許子女裝修居住,是常見家庭倫理行為。不能以此反推房屋歸子女所有。真正的借名人會及時簽署協議、保留付款憑證、主張過戶。
最后,登記產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房產。
只要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無論實際誰住、誰裝,父親均有權出售、贈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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