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兩辦”工作的朋友,和我說的一件事,直接刷新了我的認知:不久前,市里召開大會,全市各單位的“一把手”都要參加,結果有兩個條管單位的主官遲到,市委書記直接在會上發飆!
“不要以為你們是條管單位,我們就管不到。今天遲到的,請縣委辦函告他們的上級部門。還有,我們地方的經費是一分一分掙下來的,是給為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的單位用的,以后條管單位,凡是不為地方做貢獻的,就不要來申請經費。也不要在我們地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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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都認為條管單位有很強的獨立性,很少受地方政府管理,這樣才符合條管的制度設計。但朋友用這個事例告訴我,事實并非如此,絕大多數的條管單位,不僅要被上級單位管理,照樣要被地方政府“拿捏”,可以說是有兩個婆婆來管,所謂的獨立只是“鏡中花”,日子并不比普通的地方單位好過。
第一,人事任命要征求地方意見。像稅務、氣象、統計調查隊等條管單位,領導任命一般要征得地方同意。如遼寧省氣象局任命營口市氣象局局長,在任職文件里明確寫到“征得營口市委同意”。再如海南調查總隊任命海口調查隊黨組書記,任職文件中也寫到“征得中共海口市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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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經費要地方財政補充。很多條管單位,上級給的經費是不夠用的,所以要讓屬地財政補充。比如績效工資改革后,中央財政是不負責這部分經費的,都需要從地方財政獲得。特別是現在條管單位在推行待遇“屬地化”,所以不僅要問地方要經費,還得在地方參加考核,這樣才能發績效獎。
第三,工作和生活保障要地方支持。大多數的條管單位,都成不了“鐵老大”那樣的小社會,辦公用房、職工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甚至工作餐,都要在地方“搭伙”解決。還有些條管單位,業務上需要和基層單位(企業)打交道,如果沒有當地支持,工作局面很難打開,甚至門難進,也沒人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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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說,曾有一個條管單位,規模不大、存在感也比較弱,自己沒樓沒地皮,長期以來租在居民區的樓里辦公,干部職工也享受不到政府機關食堂、機關幼兒園、集資房等資源。后來,終于找到領導多番協調,才給解決了辦公用房和食堂,他們單位現在對我們地方領導那是馬首是瞻。
真是應了那句古話,“強龍不壓地頭蛇”。條管單位看著是層級高,在業務上很多都是監督、管理地方的,但在實際工作中,照樣被屬地輕松“拿捏”。我的這個觀點,不知大家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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