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改善城市環境和空氣質量,有效遏制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預防火災和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根據《營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營政發〔2009〕12號),現就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下列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站前區、西市區行政區域;
(二)老邊區城區:東至上白線、南至渤海東大街、西至北營線、北至花英臺總干渠;
路南鎮:東至新城路向南經營柳路延伸至規劃四路、南至與西市區接壤處、西至與站前區接壤處、北至營大路。
邊城鎮:薄家村、北于楊村、前進村;
(三)鲅魚圈區行政區域,東至202國道。
二、公安、應急、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查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妨礙執行公務的,從嚴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營口市生態環境局
營口市公安局
營口市應急管理局
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營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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